Hi派 wrote:
母法明文規定就是內線為超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根本就不是法律文字。
這個也是很典型的選擇性母法至上理論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母法規定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就開罰
為什麼子法"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可以自行設定容忍值(+10)的存在??
可以接受多一個容忍值,卻不能接受多一個最高速限行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