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車道月經文退散吧...慢速車才是國道亂源

Hi派 wrote:
母法明文規定就是內線為超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根本就不是法律文字。


這個也是很典型的選擇性母法至上理論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母法規定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就開罰
為什麼子法"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可以自行設定容忍值(+10)的存在??

可以接受多一個容忍值,卻不能接受多一個最高速限行駛???
Gullit168 wrote:
速限110路段
以容許之最高速限 ==> 車速等於110
以規定之最高速度 ==> 車速等於110
哪裡不一樣??

因為王牌威龍的師父H神說字不一樣 意思就是不一樣

基準表早就改了 還在那邊學H神做文章
有夠無聊...
法律歸法律,開車規則歸規則。台灣交通官員用投機取巧的方式把法律跟開車規則混在一起,讓兩派人馬上路各自解讀。

右駕地方行車靠右,超車靠左,慢車靠右根本是世界通用的規則。不要嘴各國法律有差異,不然為什麼可以發國際駕照,就是因為國際上開車基本規則是通用的。

在荷蘭開車,就算車少到可以悠閒開,你在中線開要是不夠快還會被警察攔下來,警察不會開單拿法條來教訓駕駛,但會告訴駕駛以這台車的性能,請你不要開這麼慢。沒違法阿,但執法單位就是一步一步建立老百姓的開車習慣。

可以看這部影片,不是在講交通。但部分外國人覺得台灣治安很安全,就是交通不安全。我們交通部這些法匠官員,什麼時候腦袋可以轉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N5eUX-Gh64
ace ventura wrote:
我想有爭議的是 高速...(恕刪)

是的,您說的沒錯, 最高速限 根本就不是 "最高速度"

鏡子裏的影像稱為 鏡像 , 在二維空間,是平面鏡中反射出來的虛像。
文字如果 是只看反向的鏡像 , 就是完全相反的 "印章字"

不知道為何 規則 和罰則 老是混淆? 永遠是反面解釋 ?
看到規則寫"最高速限" , 不正面解釋? 永遠是反過來想成自己的車速?
反過來想如何逃過罰單? 不罰就以為是合法???


Gullit168 worte:
速限110路段
以容許之最高速限 ==> 車速等於110
以規定之最高速度 ==> 車速等於110
哪裡不一樣??...(恕刪)

最高速限 是一面標誌 , 和車速 怎麼會一樣?
除了 110 一樣? 其它完全不一樣! 是完全相反的東西
又是 運用 推衍 110 ←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又是邏輯誤謬
A. 人是動物
B. 狗是動物
因為動物=動物 (哪裡不一樣??)
就會錯誤推衍
C: 人是狗 ?

Gullit168 worte:
高管規則8-1-3針對內側車道使用"規定"兩種使用方式,『超車道』或『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
違反則以道處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開罰。
...(恕刪)

麻煩依據法規 , 您一直以法規沒有的東西來說「權利」?
您不知道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十字路口兩個方向都可以"同時有路權"就撞在一起了 !
麻煩看一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那是"限制", 遵守義務! 不是反過來的"路權"?

這種說法如同 "遵守速限也就可以去闖紅燈???"
『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 再度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又自行創造出法規沒有的 『之車速』可以這樣加字做反面解釋 ?←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這根本不是法規 !
"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 , 和轉彎車有駕照一樣, 一定要去做, 做了也沒有路權 ! 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和轉彎車打方向燈一樣, 一定要去做的義務, 做了也沒有路權 ! 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Gullit168 worte:
New Jersey to slow drivers in the fast lane: Get out of the way
At least 30 states have laws that permit vehicles to travel in the left lane in the normal flow of traffic even if they block other vehicles, the Inquirer reported.
..(恕刪)

(1)這一篇是 Los Angeles Times 的報紙文章 , 已經是 7年前 , New Jersey......
(2)美國非常多州已經改法律了, 還在說 7 年前的舊文? 還有30州嗎???
(3)實際上去查 N.J 的法條, 和您說的完全不一樣 !
依據 N.J.S.A. 39:4-88a, “a vehicle shall normally be driven in the lane nearest the right-hand edge or curb of the roadway when that lane is available for travel, except when overtaking another vehicle or in preparation for a left turn.”
除非在超越 其它車 , 要往路緣靠右 ,
新修的 N.J.S.A. 39:4-82. : “Upon all highways of sufficient width, except upon one-way streets, the driver of a vehicle shall drive it on the right half of the roadway.He shall drive a vehicle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 right-hand edge or curb of the roadway unless it is impracticable to travel on that side of the roadway, and except when overtaking and passing another vehicle s….”
非超車或超越其它車, 卻佔用 Left lane 違反者是罰款200美金並記違規2點

Gullit168 worte:
法律制定是以"完美車流論理"建構,某些條文難免在實務上讓民眾適法及警方執法有落差
這也是為什麼法律其實規定最高車速就沒有讓車的問題,但是警方還是建議讓車
這只有修法一途或拉高內側車道的速限可以解決

落差只在於 沒讀懂法條 或錯解法規
把法規 的正面說法 永遠反過來講 , 才產生落差
禮讓 是義務 !
"法律其實規定最高車速就沒有讓車的問題" ????
權利 VS 義務 是 交通行車 最基本的概念 , 居然能說只有權利卻完全不盡義務 ?
『最高車速』? 再度擅改法規做反面解釋 ??? ←法規沒有這種東西?
這種錯誤是以為沒有路權也可以? 就是先搶位先贏? 才會完全不知道禮讓 ?
交通怎麼會不亂 ??
不知道路權 還有 禮讓的義務 ??
不知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 擁有路權才可以使用 , 沒有路權就也尊重它人路權 並且禮讓的義務 !

要有55m車距才能 110km 行駛
這些 自以為 能"最高速限行駛"110km ? 車距是天上掉下來的嗎 ??
要不是前面的車都超車後, 尊重它人路權, 在喪失路權後離開, 禮讓給後面的車? 還能有55m的車距嗎?
別人超車後讓給我是應該的, 本來就應該讓我有55m , 這衝進來是我搶到的不是別人讓的?? 我超車後卻不必讓給別人??
別人讓我是應該, 我拿到權利卻可以持久佔用?完全不必讓??? 這是什麼邏輯 ???
還是, 沒有55m車距, 還硬是要110km行駛? 壓縮車距去危險行駛? 沒有安全車距也硬擠進去 ,是自己 靠本事把別人擠開???
才會完全沒有禮讓 的觀念

路權的禮讓在法規中無所不在!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寫了多少的 允讓 Give Way ! 簽過都不必遵守?
安全規則 101條,處罰條例47條寫了多少 允讓 ?? 全部用"行政函釋"去扭曲消滅 ! 打成不適用 !
為了8-1-3 半條但書? 可以把所有相關法條都變不見 ?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將具體的"事實"通過涵攝過程( Vorgang der Subsumtion ),歸屬於法律構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
於是透過三段論法的推論,便導出可將連結於該構成要件之法律效力賦予該法律事實。

不是反過來擅改法條文字, 變出新的"法律構成要件"讓"您想要的事實"去歸屬?,而不想看的法規就說成 "不適用"??
Gullit168 worte:
母法規定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就開罰
為什麼子法"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可以自行設定容忍值(+10)的存在??
可以接受多一個容忍值,卻不能接受多一個最高速限行駛???


您要不要再看一下法規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免予舉發 仍然是違法 , 只是以 勸導 取代,免予舉發仍然是違反速限 ! 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裁量權 ,自無牴觸母法的問題

==柯小希 郭采潔 嗑乃子 黃色小鸭 劉奕兒612 wrote:===
因為王牌威龍的師父H神說字不一樣 意思就是不一樣
基準表早就改了 還在那邊學H神做文章
有夠無聊...

===================================
94樓 提到的"裁罰基準表" 錯誤 ,
(1) 把"最高速限"擅改為"最高速限"? 沒改
(2)時空混淆? 把『超車後』, 一台在中線車道上的車 , 要求去 遵守 內側車道 速限 ??

錯誤完全沒改
herblee wrote: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免予舉發 仍然是違法 , 只是以 勸導 取代,免予舉發仍然是違反速限 ! 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裁量權 ,自無牴觸母法的問題
(恕刪)


免舉發這點..... 應該不是問題... 問題在 要舉發...

可否跟警察說 憑甚麼說我速度只有87 我認為有107...
你測速依據是甚麼 拿來我看看
還是 警察說你是87 你就是.. 87

可否跟警察說 憑甚麼說我速度有127 我認為只有107...
你測速依據是甚麼 拿來我看看
還是 警察說你是127 你就是.. 127

有沒程序可以了解一下...
imggy worte:
...『速差』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肇事因數...

僅針對主題 "國道亂源" 及上面引言的那一句...

同意速差是危險的肇事因素,
那麼,將速限降下到 80 或 70 公里/小時,
然後取消超車道,如你所願訂為最高速限巡航道,
也是個解決問題的辦法。

fs1013
oxxx wrote:
免舉發這點..... 應該不是問題... 問題在 要舉發...

可否跟警察說 憑甚麼說我速度只有87 我認為有107...
你測速依據是甚麼 拿來我看看
還是 警察說你是87 你就是.. 87

可否跟警察說 憑甚麼說我速度有127 我認為只有107...
你測速依據是甚麼 拿來我看看
還是 警察說你是127 你就是.. 127

有沒程序可以了解一下...
.......(恕刪)

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和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無關
因為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 用肉眼看就知道, 完全不必測速

你當然可以去申訴 , 它就會告訴你它的機器經過檢查,......
不服就上行政法庭 , 訴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除非你能證明 那台機器不準, 操作時晃動移動機器去追車?, 測量距離超出或不足? 否則, 機會不大

fs1013 wrote:
僅針對主題 "國道亂源" 及上面引言的那一句...

同意速差是危險的肇事因素,
那麼,將速限降下到 80 或 70 公里/小時,
然後取消超車道,如你所願訂為最高速限巡航道,
也是個解決問題的辦法。...(恕刪)


這下子問題大了
如果您承認有速差的問題存在, 速差就是會拉開車距, 車道當中,超出安全車距的長度 , 道路上多出許多閒置無車空間 , 整體車道的負載會下降

超車道 是車流的 疏洪道, 通過超車道的車流能補滿"閒置無車空間"
取消 超車道 ? 而且簽過的公約" KEEP RIGHT 行車靠右" 也不執行
也就沒有機制能補滿那些閒置的空間

後面的車看到前方有空間, 當然想要左拐右繞過去, 引發更大的車流擾動

如同百貨公司逃生門, 逃生樓梯, 通通取消, 拿來堆放商品, 開放所有顧客一起走, 火災發生時走那裏???
ace ventura wrote:
先給h大一個讚

試著"簡單陳述"一下你的詳細解釋, 應該是 (有錯請指正)

原來目前台灣法律是內側超車道只要沒有造成後車阻塞(也就是後車要超車不讓時 造成阻塞) 不需要開到最快速限 (這也是 因為警察也沒辦法測速所有走內側車道的車) 但是後車要超車時, 一定要讓道出來 (不是你開最高速限就可以不讓)

這應該也是"承襲"國外先進國家的法律(沒甚麼問題) 和一般人在國外看到的情況一致

換作日常開車"準則"就是 "一直走內側ok, 但是後車緊迫盯人時(要超車時), 一定要讓 (不讓就是違反法規)"
所以一般人習慣超完車, 可以的話就到中間車道 (免得下一台後車要超車時, 還不是要讓)

這就是文明社會大家會遵守的原則, 要不然大家"塞車", "不爽造成路上事故" 或者 "告來告去", 對任何一方都沒有任何好處. 不是嗎?
...(恕刪)


應該是 說 依據 "路權 "
誰能使用 ? 能有多長? 多寬?多高? 多長時間 範圍 的車道空間,能夠使用? ←依法律規定

法規有三處規定了「超車道路權」← 法規指定/分配/排序 那些人或車 去使用
1.處罰條例33條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罰則是 錯誤的行為 ,負面的 , 要處罰的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是罰則, 説的是何種行為是錯的, 要處罰的!
不是不罰就是對的!不是將 Q→P倒推反過來! 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 應該遵守的規則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2.高管規則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但書"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 無關車道之使用!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不能任意擴張但書規定, 導致破壞了 "本文"規定
須先瞭解法律適用的邏輯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8-1-3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規則(高管規則)正面解釋 , 但是罰則(處罰條例) 是相反的 反面解釋
規則在說 正確的行為 , 正面的 , 要遵守的
正面的規則不能使用反面解釋, 不能誤將法規所說的路邊一面標誌 ,誤為 用路人的"車速"
車開100km車速 ←→ 遵守最高速限100km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用路人"無論怎麼踩油門 , 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主管機關設置的"那一面標誌" !

3.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立在中央分隔島的"標誌"!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依標誌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路權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侵入內側車道, 違反路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適用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內側車道之使用 ,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法規分配誰去使用內側車道??? 是"相對車速"的超車 , 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無關!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我國超車的法規 安全規則101條 及 處罰條例47條, 一再提到 "允讓"
就是明定了雙方 權利 和 義務 關係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久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高管規則2: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因為還有其它法規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路權局限於車道內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允讓, 通知周圍的車, 這是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遵重其它車的路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路權"是有範圍的 , 只能行駛於法規所指定的範圍55m, 不是超出55m還有路權, 除非是接上下一台中線車待超, 才能繼續擁有路權! 法規的路權完全沒提及車速 !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可能是基隆到高雄整條內側車道通通是路權?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內的"超車道"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 A 車超車
A 車仍然在超車(超越1車)當中, A車仍然擁有路權(55m) ,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無法要求 A車離開, 直至 A車超越1車55m之外, 喪失路權離開後, B車就能超越回到外側車道的A車。B車超過A車後,若無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要回到原車道。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超過中線車55m路權範圍之後, 表示有安全車距, 依法 回到原車道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而且,"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herblee wrote:
應該是 說 依據 "...(恕刪)


說真的
H大認為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
的說法違反法規
真的要去告

截至目前台灣國內小型車登記有800多萬輛
在這邊費盡唇舌
01也才多少人而已
汽車版我想1萬人都很拼
鳳翎 wrote:
說真的
H大認為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
的說法違反法規
真的要去告

去告就會被打臉了啊...這樣哪還有戲唱...
當然是一直躲在網路出張嘴胡說八道胡亂解讀法條輕鬆又不用負責

法規是交通部立的
要說交通部不懂自己立的法?
要不要連立委一起告?
這可是立法院審議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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