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貓咪妹妹 wrote:
1.不用感到抱歉,您也不必一直糾正我,因為你我都不是絕對
既然您這麼會查資料 翻法條 那何不在搜尋欄上打"路權" 直接去查詢這兩個字的含意呢?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
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
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開宗明義就直接說了,它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違規的人,就已經不在基礎上了,到底還哪來的路權....(恕刪)
既然您自己都搜尋到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既知其為權利! 怎麼會和"速限"這項遵守義務混淆 ?
法律規定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誰有權利 ?
依據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怎麼會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
小貓咪妹妹 wrote:
開宗明義就直接說了,它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違規的人,就已經不在基礎上了,到底還哪來的路權....(恕刪)
這段話您把"基礎"倒推, 倒過來講 , 所以造成錯誤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它) P是→ Q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當P為真時,可推得Q為真」
所以不是更證明了 P 和 Q 是不同的東西 (充份條件VS必要條件)
超車道路權(超車)→ 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違規的人(S超速),就→ Q已經不在基礎上了
此違規(S超速)是路權違規(P)嗎 ? 不是 , 說的是另一項違規(S),並不能倒推過來,推論講成(~P沒有路權)嗎?
到底還哪來的路權 是 (~P)? 是違反路權才是﹝ 哪來的路權(~P)?﹞,
並不是違反速限稱為沒有路權 ?
這種錯誤如同
人是→ 動物
狗是→ 動物
倒推之後變成 人是狗 ???
小貓咪妹妹 wrote:
您自己在下面也提到了"路權違規, 違反路權當然沒有路權 ! 沒有使用權利"
實在頗為矛盾........(恕刪)
速限違規和違反路權是兩回事 !
時間的先後次序完全不同
必須先取得路權 , 讓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再說一遍
是違反路權才是﹝ 哪來的路權(~P沒有路權)?﹞
並不是違反速限稱為沒有路權 ?
實在頗為矛盾
小貓咪妹妹 wrote: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
這段話更為離奇,有沒有路權現在又變成你個人單方面來決定了!??? 遵守了居然沒有路權???
........(恕刪)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擁有駕照也是遵守了法規, 但是依然沒有路權去闖紅燈?
轉彎打方向燈也是遵守了,仍然沒有路權, 路權依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遵守內側車道速限, 依然沒有路權!路權仍 然在超車那一方
上面全部依據法規,您不看法規的內容寫些什麼嗎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沒有任何法條說這(限制)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怎麼不遵守標誌? 為何不守法?拿無設置者才看的"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魚目混珠 ?
您自己都搜尋到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既知其為權利! 怎麼會和"速限"這項遵守限制混淆 ?
實在頗為矛盾
小貓咪妹妹 wrote:
很抱歉,路權的有無是基於遵守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下才能決定的
........(恕刪)
(1)您沒看法規? 您這是解釋路權的一篇"宣傳", 這根本不是法規
而且
(2)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它) P是→ Q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您捨去原本的 P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不說, 反而說成Q (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Q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建立在..基礎上和基礎是同一種東西嗎?
充份條件不一定是必要條件 !
P 和Q 是若P成立則Q成立的推論關係, 並非 P就是和Q完全等價,是同一種東西
這種推論完全是錯的!
這樣推論會陷進"人是狗" 的邏輯誤謬 !
路權的有無是依照法律的規定 , 是法律說的! 不是自行推論 !
法律 指定位置 ,誰去那一個車道, 排序誰優先誰停等, 指定使用範圍,多長/多寬/多高/多久時間? , 這才是使用權利,才是路權 !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寫在法規當中
"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 使用道路的權利, 法規會寫"道路"的那個部份誰能使用, 誰要讓誰, 誰優先誰停等...等等規定)
以紅綠燈來解釋 , 紅綠燈就是 代表擁有 "路權"及喪失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否則會撞在一起!
綠燈一方 就是擁有路權可以行進 ! 紅燈一方無路權! 就有禮讓綠燈一方先行的義務, 必須停等。 之後燈號會轉換 ! 兩方權利和義務互換!
而這個權利不是全部 ! 只分配到一部份 !
為何是一部份? 因為道路容量有限! 而道路是公用的! 要在有限的空間供所有用路人使用! 必須要分配 !
所以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路權是有範圍的
以紅綠燈來解釋 , 這個燈號的綠燈"路權"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綠燈的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相類似的是國外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沒有紅綠燈, 同樣指定了路權 歸屬於那一方

我現在行進方向是幹道, 這個方向擁有路權, 會有黃色菱型 "路權標誌" , 支道方向會有"路權喪失"標誌(等同Stop sign),有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綠燈) ,而叉路那一方就如同轉彎車(等同於紅燈)
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同樣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優先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因為 Vorfahrt (擁有路權)和 Vorfahrt gewähren(停等/無路權) 本來就是相對的!
不是永久綠燈, 綠燈會轉換方向
不是永久超車, 併駛/比中線慢/路權範圍55m內無車可超 , 路權會轉換 !
『路權』本來就不會有"衝突" ,不可能同時有二種路權,三種路權相互衝撞 這種事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紅綠燈只有一方有路權 !
直行或轉彎只有一方有路權!
您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您使用後不必讓出來?
小貓咪妹妹 wrote:
並不是您個人單方面的主觀認定,請不要扭曲法律條文及規範好嗎...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既不違規不違法,當然享有路權阿....
........(恕刪)
麻煩依據法規
您不知道 法律有 "誠實信用原則" 和 "信賴保護原則" 嗎 ?
能假設有一群人是不守法沒有路權? 另一群人是守法有路權?
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 和 "信賴保護原則" , 法律不可能這樣設定 ! 您的說法完全背離法律原則!
是執法者明白沒有隱瞞告訴你法律是什麼? 也相信所有人都會守法 !
所有用路人都應該要遵守法規, 依照您的邏輯? 不就所有人都有路權 ? 那大家一起通行?那不都 撞成一團 ?
如果都有路權? 那法律何必要"指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依法對於 "車道之使用" , 這8-1-3但書根本是不必去看的!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這是設有條件在內側車道轉換遵守那單一面速限標誌行駛
倒過來說成 『既不違規不違法』當然享有路權阿? ←這是無視法規當中的路權規定 , 也就是毫無路權概念 !
所有的法規都要遵守 ! 根本沒有不必遵守的法規?
小貓咪妹妹 wrote:
而我也再三強調過,"禮讓"是建立在彼此都遵守交通規則的大前提之下,大家都有路權的情況下
........(恕刪)
都有路權就撞在一起了 !
您這種說法和台中的恐龍法官 說出 "路權相當"? 是一樣的錯誤 !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紅綠燈只有一方有路權 !
直行或轉彎只有一方有路權!
不可能大家都有路權 ? 搶成一團回到叢林法則?
這個錯誤是將允許進入高速公路和不允許進入高速公路的"通行權" 混淆成 法律分配/指定/排序使用道路之"路權" !
路權不是通行權 !
所有能進入高速公路的車都有"通行權" ! 但在有通行權的車當中, 法律還再區分出"路權" 。誰先誰後?誰使用道路的那一個區域? 能使用多長的時間, 必須依法律分配/指定/排序去使用道路。
路權vorfahrt 明明白白寫在法規當中, 路權沒有絕對, 一定是相對 !
例如 在沒有任何標誌時, Rechts vor Links 右優先於左, 圓環/路口一定是左邊讓道給右邊的來車
有讓路標誌的一方, 讓道給優先道路的一方
紅燈停等,讓道給綠燈那一方
路口指揮的警察 指定誰先誰後 , 誰停等
小貓咪妹妹 wrote:
今天若有人違規了,為何還要禮讓這些人...???????........(恕刪)
交通法規 是有正面表述的規則 , →告訴妳應該這樣做 !
法規還有反面的罰則 ! 違反規則如何處罰 → 告訴妳不能這樣做 !
違規了!自然 有罰則會做出對於該種"違規" 處份, 不是您自認的私刑正義 去侵害它人的路權 !
小貓咪妹妹 wrote:
2.我的問題 一直都是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如果您真的要跟我討論 麻煩請就這個問題來討論 就好
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違法,站在執法單位的角度來看也不違規,連交通警察及法官也都對媒體說明過了(需要請自行上YT收看,也可以直接私訊我 我直接貼連結給你),也不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到底哪裡違規了?
........(恕刪)
路權不合法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是位置錯! 和車速無關!
非超車的併駛/比中線慢/前方55m無車可超 , 都不應該在超車道上 ! 該車的位置錯誤 !
已經說第三次了, 無妨再多一次! 速限無關路權 ! 不管它違法不違法? 和路權都是完完全全不相關 !
法律指定的車輛位置在那裏 是路權!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是遵守義務 !兩者毫不相干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明明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使用權利)
您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 ??????
"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 , 三個車道都相同! 完全無關"內側車道"之路權 !←這是遵守義務 無法拿來區分車道!
這個錯誤是混淆了權利和義務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種錯誤是前後時空不分 !
小貓咪妹妹 wrote:
後方車輛要超車 只要遵守超車該有的安全規定 當然可以禮讓這沒問題 但不是必須,更不是"應該"好嗎
........(恕刪)
這個說法 ? 依照法規 是不成立的 !
法規是"超車道" , 是區分一個個車道,是區分內側車道 和 中/外車道!
不可能是同車道的 "超車道" 超車 "超車道"?????? 是對 中/外車道 超車 !
後車要保持安全車距 , 是不可能發生 『後方車輛要超車 』這種事 !
保持安全車距 !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外! 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超車!

B車是超 2,3,4 車 , A車是超1車, A,B車都在超車! 都有各自的50m路權! 但B車就是無法對路權範圍之外的A車及1車 超車!
法規"超車道", 劃分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不是「超車道」超 『超車道』?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任何車超過右邊車道的車40-55m(安全車距)後,若無車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 要回到原車道。
小貓咪妹妹 wrote:
今天如果對方不禮讓,確實你也拿對方沒轍,因為對方也沒有違規違法,就連警方都說過是可以以最高限速行駛在內側車道.
(除非您可以拿出被檢舉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度行駛之車輛罰單來打臉國人)
........(恕刪)
非超車之 併駛/55m內無車可超/比中線慢! 是違反超車道路權 ! 車子的位置也不能在這個車道上! 併駛/55m內無車可超/比中線慢無論車速多少都是沒有路權 !
位置錯誤 , 走錯車道的違規 !
同樣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不過, 同車道下,後車路權根本不及於前車
此時"那一段車道"55m長的車道路權是屬於前車 , 後車只能在自己"55m長的車道內" , 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不能侵入前車的55m路權之內 , 直到前車超車完成, 喪失路權後, 後車才取得路權 !
小貓咪妹妹 wrote:
那如果後方車輛要超車 但卻沒遵守交通規則呢? 超速 逼車 等等這些行為 本身就已經喪失路權了
........(恕刪)
後車不可能對"超車路權範圍"之外的前車行使 超車道路權, 這超出法律所授予的"路權"範圍了!
不是因為 超速 逼車 等等這些行為 !
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 是違反路權, 是後車的安全車距侵入了前車的"路權範圍"內!
小貓咪妹妹 wrote:
增加所有守法的用路人車禍的風險,完全就是非常自私且危險的行為,但依照您的邏輯,不違規不違法,且遵守交通規則的車輛,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卻要"禮讓"這些已經違規喪失路權的車輛
不是非常矛盾嗎?
您卻說一碼歸一碼....?
........(恕刪)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了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如果發生事實是"違規", 是"適用" 反面的罰則 ! 怎麼會去動搖正面解釋的規則 ?
會因為有人超速????
規則 明訂的 "車道之使用" 歸於"超車" 那一方 , 就變成不是"超車"擁有路權????
告示駕駛人行車時速之限制 , 會因為 有人超速? 法規就會改寫變成權利?
小貓咪妹妹 wrote:
不管是什麼違規,只要違規就已經沒有路權了 接著才是去區分哪一種違規 然後用該條例去做開罰 怎麼會是去用哪一種違規 去區分哪一種路權呢...........(恕刪)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了 ?
您知道存在有 "涵攝" 嗎 ?
您知道法律事實 該當構成要件 ?
小貓咪妹妹 wrote:
真的希望有一天,台灣國道開始全線實施區間測速,我相信這類的問題絕對會少很多
也最沒有爭議 反正超速就罰 烏龜就罰 非黑及白 沒有對錯
...........(恕刪)
10幾年前, 義大利就有 TUTOR 系統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0&t=2739850&p=10&p=10#35925532
Autostrade 最內側車道仍然不可佔用 ! 完全和速限無關 !
小貓咪妹妹 wrote:
只是當真正開始實施了,到底是對用路人好 還是不好? 這又會掀起另一波討論...
遵守路權重視生命
一、何謂路權
1.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2.建立路權觀念、培養禮讓精神及遵守路權習慣,並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車,才能創造安全便利的優質交通環境。
我想這麼熟悉法條法規及數據理論的你,應該看得懂吧?
而我也希望您開車上路後,仍有辦法把這些條例法規,完完全全應用在您平日開車的行為上,而不是單純地為了推翻別人的理論而翻出這些資料.
當所有法規被一條一條呈現出來? 事實不就更清楚了嗎?
那當法條被一條一條呈現出來, 您,全部遵守了嗎?
如果連你都無法全部都做到,那就不要舉出這些法規法條.
因為你也只是在自己有"需求"而別人沒有時,才會拿出對應的法條出來要求別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想必您這麼清楚法規,開車在轉彎打方向燈時,一定也都在30公尺前就打方向燈了吧??
...(恕刪)
不能了解 "如果連你都無法全部都做到,那就不要舉出這些法規法條
請問不依據法律要依據什麼 ?
"路權" 是國外抄來的, 台灣的路權觀念遠遠不足, 中文的資料很少
建議您多google "Vorfahrt" vorfahrtsregeln Vorrang Rechts-vor-links
Right of Way Give way Priority
30m就三條車道線的長度 , 請問這有什麼問題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