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貓咪妹妹 wrote:
1.不用感到抱歉,您也不必一直糾正我,因為你我都不是絕對
既然您這麼會查資料 翻法條 那何不在搜尋欄上打"路權" 直接去查詢這兩個字的含意呢?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
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
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開宗明義就直接說了,它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違規的人,就已經不在基礎上了,到底還哪來的路權....(恕刪)

既然您自己都搜尋到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既知其為權利! 怎麼會和"速限"這項遵守義務混淆 ?
法律規定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誰有權利 ?
依據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怎麼會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

小貓咪妹妹 wrote:
開宗明義就直接說了,它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違規的人,就已經不在基礎上了,到底還哪來的路權....(恕刪)

這段話您把"基礎"倒推, 倒過來講 , 所以造成錯誤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它) P是→ Q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當P為真時,可推得Q為真」
所以不是更證明了 P 和 Q 是不同的東西 (充份條件VS必要條件)
超車道路權(超車)→ 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違規的人(S超速),就→ Q已經不在基礎上了
此違規(S超速)是路權違規(P)嗎 ? 不是 , 說的是另一項違規(S),並不能倒推過來,推論講成(~P沒有路權)嗎?
到底還哪來的路權 是 (~P)? 是違反路權才是﹝ 哪來的路權(~P)?﹞,
並不是違反速限稱為沒有路權 ?
這種錯誤如同
人是→ 動物
狗是→ 動物
倒推之後變成 人是狗 ???

小貓咪妹妹 wrote:
您自己在下面也提到了"路權違規, 違反路權當然沒有路權 ! 沒有使用權利"
實在頗為矛盾........(恕刪)

速限違規和違反路權是兩回事 !
時間的先後次序完全不同
必須先取得路權 , 讓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再說一遍
是違反路權才是﹝ 哪來的路權(~P沒有路權)?﹞
並不是違反速限稱為沒有路權 ?
實在頗為矛盾

小貓咪妹妹 wrote: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
這段話更為離奇,有沒有路權現在又變成你個人單方面來決定了!??? 遵守了居然沒有路權???
........(恕刪)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擁有駕照也是遵守了法規, 但是依然沒有路權去闖紅燈?
轉彎打方向燈也是遵守了,仍然沒有路權, 路權依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遵守內側車道速限, 依然沒有路權!路權仍 然在超車那一方
上面全部依據法規,您不看法規的內容寫些什麼嗎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沒有任何法條說這(限制)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怎麼不遵守標誌? 為何不守法?拿無設置者才看的"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魚目混珠 ?
您自己都搜尋到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既知其為權利! 怎麼會和"速限"這項遵守限制混淆 ?
實在頗為矛盾


小貓咪妹妹 wrote:
很抱歉,路權的有無是基於遵守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下才能決定的
........(恕刪)

(1)您沒看法規? 您這是解釋路權的一篇"宣傳", 這根本不是法規
而且
(2)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它) P是→ Q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您捨去原本的 P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不說, 反而說成Q (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Q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建立在..基礎上和基礎是同一種東西嗎?
充份條件不一定是必要條件 !
P 和Q 是若P成立則Q成立的推論關係, 並非 P就是和Q完全等價,是同一種東西
這種推論完全是錯的!
這樣推論會陷進"人是狗" 的邏輯誤謬 !
路權的有無是依照法律的規定 , 是法律說的! 不是自行推論 !
法律 指定位置 ,誰去那一個車道, 排序誰優先誰停等, 指定使用範圍,多長/多寬/多高/多久時間? , 這才是使用權利,才是路權 !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寫在法規當中
"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 使用道路的權利, 法規會寫"道路"的那個部份誰能使用, 誰要讓誰, 誰優先誰停等...等等規定)
以紅綠燈來解釋 , 紅綠燈就是 代表擁有 "路權"及喪失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否則會撞在一起!
綠燈一方 就是擁有路權可以行進 ! 紅燈一方無路權! 就有禮讓綠燈一方先行的義務, 必須停等。 之後燈號會轉換 ! 兩方權利和義務互換!
而這個權利不是全部 ! 只分配到一部份 !
為何是一部份? 因為道路容量有限! 而道路是公用的! 要在有限的空間供所有用路人使用! 必須要分配 !
所以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路權是有範圍的
以紅綠燈來解釋 , 這個燈號的綠燈"路權"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綠燈的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相類似的是國外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沒有紅綠燈, 同樣指定了路權 歸屬於那一方

我現在行進方向是幹道, 這個方向擁有路權, 會有黃色菱型 "路權標誌" , 支道方向會有"路權喪失"標誌(等同Stop sign),有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綠燈) ,而叉路那一方就如同轉彎車(等同於紅燈)
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同樣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優先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因為 Vorfahrt (擁有路權)和 Vorfahrt gewähren(停等/無路權) 本來就是相對的!
不是永久綠燈, 綠燈會轉換方向
不是永久超車, 併駛/比中線慢/路權範圍55m內無車可超 , 路權會轉換 !
『路權』本來就不會有"衝突" ,不可能同時有二種路權,三種路權相互衝撞 這種事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紅綠燈只有一方有路權 !
直行或轉彎只有一方有路權!
您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您使用後不必讓出來?

小貓咪妹妹 wrote:
並不是您個人單方面的主觀認定,請不要扭曲法律條文及規範好嗎...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既不違規不違法,當然享有路權阿....
........(恕刪)

麻煩依據法規
您不知道 法律有 "誠實信用原則" 和 "信賴保護原則" 嗎 ?
能假設有一群人是不守法沒有路權? 另一群人是守法有路權?

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 和 "信賴保護原則" , 法律不可能這樣設定 ! 您的說法完全背離法律原則!
是執法者明白沒有隱瞞告訴你法律是什麼? 也相信所有人都會守法 !

所有用路人都應該要遵守法規, 依照您的邏輯? 不就所有人都有路權 ? 那大家一起通行?那不都 撞成一團 ?
如果都有路權? 那法律何必要"指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依法對於 "車道之使用" , 這8-1-3但書根本是不必去看的!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這是設有條件在內側車道轉換遵守那單一面速限標誌行駛
倒過來說成 『既不違規不違法』當然享有路權阿? ←這是無視法規當中的路權規定 , 也就是毫無路權概念 !
所有的法規都要遵守 ! 根本沒有不必遵守的法規?

小貓咪妹妹 wrote:
而我也再三強調過,"禮讓"是建立在彼此都遵守交通規則的大前提之下,大家都有路權的情況下
........(恕刪)

都有路權就撞在一起了 !
您這種說法和台中的恐龍法官 說出 "路權相當"? 是一樣的錯誤 !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紅綠燈只有一方有路權 !
直行或轉彎只有一方有路權!
不可能大家都有路權 ? 搶成一團回到叢林法則?
這個錯誤是將允許進入高速公路和不允許進入高速公路的"通行權" 混淆成 法律分配/指定/排序使用道路之"路權" !
路權不是通行權 !
所有能進入高速公路的車都有"通行權" ! 但在有通行權的車當中, 法律還再區分出"路權" 。誰先誰後?誰使用道路的那一個區域? 能使用多長的時間, 必須依法律分配/指定/排序去使用道路。

路權vorfahrt 明明白白寫在法規當中, 路權沒有絕對, 一定是相對 !
例如 在沒有任何標誌時, Rechts vor Links 右優先於左, 圓環/路口一定是左邊讓道給右邊的來車
有讓路標誌的一方, 讓道給優先道路的一方
紅燈停等,讓道給綠燈那一方
路口指揮的警察 指定誰先誰後 , 誰停等

小貓咪妹妹 wrote:
今天若有人違規了,為何還要禮讓這些人...???????........(恕刪)

交通法規 是有正面表述的規則 , →告訴妳應該這樣做 !
法規還有反面的罰則 ! 違反規則如何處罰 → 告訴妳不能這樣做 !

違規了!自然 有罰則會做出對於該種"違規" 處份, 不是您自認的私刑正義 去侵害它人的路權 !

小貓咪妹妹 wrote:
2.我的問題 一直都是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如果您真的要跟我討論 麻煩請就這個問題來討論 就好

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違法,站在執法單位的角度來看也不違規,連交通警察及法官也都對媒體說明過了(需要請自行上YT收看,也可以直接私訊我 我直接貼連結給你),也不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到底哪裡違規了?
........(恕刪)

路權不合法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是位置錯! 和車速無關!
非超車的併駛/比中線慢/前方55m無車可超 , 都不應該在超車道上 ! 該車的位置錯誤 !
已經說第三次了, 無妨再多一次! 速限無關路權 ! 不管它違法不違法? 和路權都是完完全全不相關 !
法律指定的車輛位置在那裏 是路權!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是遵守義務 !兩者毫不相干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明明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使用權利)
您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 ??????
"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 , 三個車道都相同! 完全無關"內側車道"之路權 !←這是遵守義務 無法拿來區分車道!
這個錯誤是混淆了權利和義務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種錯誤是前後時空不分 !

小貓咪妹妹 wrote:
後方車輛要超車 只要遵守超車該有的安全規定 當然可以禮讓這沒問題 但不是必須,更不是"應該"好嗎
........(恕刪)

這個說法 ? 依照法規 是不成立的 !
法規是"超車道" , 是區分一個個車道,是區分內側車道 和 中/外車道!
不可能是同車道的 "超車道" 超車 "超車道"?????? 是對 中/外車道 超車 !

後車要保持安全車距 , 是不可能發生 『後方車輛要超車 』這種事 !
保持安全車距 !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外! 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超車!

B車是超 2,3,4 車 , A車是超1車, A,B車都在超車! 都有各自的50m路權! 但B車就是無法對路權範圍之外的A車及1車 超車!

法規"超車道", 劃分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不是「超車道」超 『超車道』?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任何車超過右邊車道的車40-55m(安全車距)後,若無車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 要回到原車道。

小貓咪妹妹 wrote:
今天如果對方不禮讓,確實你也拿對方沒轍,因為對方也沒有違規違法,就連警方都說過是可以以最高限速行駛在內側車道.
(除非您可以拿出被檢舉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度行駛之車輛罰單來打臉國人)
........(恕刪)

非超車之 併駛/55m內無車可超/比中線慢! 是違反超車道路權 ! 車子的位置也不能在這個車道上! 併駛/55m內無車可超/比中線慢無論車速多少都是沒有路權 !
位置錯誤 , 走錯車道的違規 !
同樣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不過, 同車道下,後車路權根本不及於前車
此時"那一段車道"55m長的車道路權是屬於前車 , 後車只能在自己"55m長的車道內" , 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不能侵入前車的55m路權之內 , 直到前車超車完成, 喪失路權後, 後車才取得路權 !

小貓咪妹妹 wrote:
那如果後方車輛要超車 但卻沒遵守交通規則呢? 超速 逼車 等等這些行為 本身就已經喪失路權了
........(恕刪)

後車不可能對"超車路權範圍"之外的前車行使 超車道路權, 這超出法律所授予的"路權"範圍了!
不是因為 超速 逼車 等等這些行為 !
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 是違反路權, 是後車的安全車距侵入了前車的"路權範圍"內!

小貓咪妹妹 wrote:
增加所有守法的用路人車禍的風險,完全就是非常自私且危險的行為,但依照您的邏輯,不違規不違法,且遵守交通規則的車輛,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卻要"禮讓"這些已經違規喪失路權的車輛
不是非常矛盾嗎?
您卻說一碼歸一碼....?
........(恕刪)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了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如果發生事實是"違規", 是"適用" 反面的罰則 ! 怎麼會去動搖正面解釋的規則 ?
會因為有人超速????
規則 明訂的 "車道之使用" 歸於"超車" 那一方 , 就變成不是"超車"擁有路權????
告示駕駛人行車時速之限制 , 會因為 有人超速? 法規就會改寫變成權利?
小貓咪妹妹 wrote:
不管是什麼違規,只要違規就已經沒有路權了 接著才是去區分哪一種違規 然後用該條例去做開罰 怎麼會是去用哪一種違規 去區分哪一種路權呢...........(恕刪)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了 ?
您知道存在有 "涵攝" 嗎 ?
您知道法律事實 該當構成要件 ?

小貓咪妹妹 wrote:
真的希望有一天,台灣國道開始全線實施區間測速,我相信這類的問題絕對會少很多
也最沒有爭議 反正超速就罰 烏龜就罰 非黑及白 沒有對錯
...........(恕刪)

10幾年前, 義大利就有 TUTOR 系統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0&t=2739850&p=10&p=10#35925532
Autostrade 最內側車道仍然不可佔用 ! 完全和速限無關 !

小貓咪妹妹 wrote:
只是當真正開始實施了,到底是對用路人好 還是不好? 這又會掀起另一波討論...

遵守路權重視生命
一、何謂路權
1.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2.建立路權觀念、培養禮讓精神及遵守路權習慣,並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車,才能創造安全便利的優質交通環境。
我想這麼熟悉法條法規及數據理論的你,應該看得懂吧?
而我也希望您開車上路後,仍有辦法把這些條例法規,完完全全應用在您平日開車的行為上,而不是單純地為了推翻別人的理論而翻出這些資料.
當所有法規被一條一條呈現出來? 事實不就更清楚了嗎?
那當法條被一條一條呈現出來, 您,全部遵守了嗎?
如果連你都無法全部都做到,那就不要舉出這些法規法條.
因為你也只是在自己有"需求"而別人沒有時,才會拿出對應的法條出來要求別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想必您這麼清楚法規,開車在轉彎打方向燈時,一定也都在30公尺前就打方向燈了吧??
...(恕刪)

不能了解 "如果連你都無法全部都做到,那就不要舉出這些法規法條
請問不依據法律要依據什麼 ?

"路權" 是國外抄來的, 台灣的路權觀念遠遠不足, 中文的資料很少
建議您多google "Vorfahrt" vorfahrtsregeln Vorrang Rechts-vor-links
Right of Way Give way Priority

30m就三條車道線的長度 , 請問這有什麼問題嗎 ?
我實在不知道,您到底是看不懂中文,還是我打得不夠明白

我一直以來,都只討論一個情況,叫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遵守法規車輛,可以允讓後方同樣遵守法規的欲超車車輛

但禮讓 不等於 應該

如後方車輛違規以不保持安全車距.超速.逼車.連續任意閃燈任意逼車等危險行為
罔顧其他守法用路人安全.
更不可強迫前車讓道.
這一直是我所在討論的範圍,而您一而在 在而三的跳針言論 拿出根本不是我提出的問題作為答案??

其他任意情況 比如未達最高速限但占用超車道 確實不對阿
車流量大 也確實不該佔用阿
烏龜車也不能占用超車道阿

這些我根本就沒說過我不認同,我實在不解你拿出一堆這些超車道言論解釋到底在幹嘛= =

什麼叫做"既知其為權利! 怎麼會和"速限"這項遵守義務混淆 ?"
完全沒有邏輯且根本不為何目的的一段話...

我哪個章節有寫道把路權跟速線混淆了= =? 可以請你不要模糊焦點了嗎?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我的留言什麼時候有說過高速公路有這種標誌了? 就說了,不要在回答我沒有討論的問題了...


herblee wrote:
這段話您把"基礎"倒推, 倒過來講 , 所以造成錯誤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它) P是→ Q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當P為真時,可推得Q為真」
所以不是更證明了 P 和 Q 是不同的東西 (充份條件VS必要條件)
超車道路權(超車)→ 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違規的人(S超速),就→ Q已經不在基礎上了
此違規(S超速)是路權違規(P)嗎 ? 不是 , 說的是另一項違規(S),並不能倒推過來,推論講成(~P沒有路權)嗎?
到底還哪來的路權 是 (~P)? 是違反路權才是﹝ 哪來的路權(~P)?﹞,
並不是違反速限稱為沒有路權 ?
這種錯誤如同
人是→ 動物
狗是→ 動物
倒推之後變成 人是狗 ???


我並沒有倒過來講,是您自己誤會了好嗎
這也是一種邏輯誤謬

我說過了,路權的有無,並不是您個人自己主觀的認為與見解來決定好嗎?請問您是誰?法官嗎?交警嗎?立法委員嗎?
您自己打了這一大串個人獨特的路權決定法則,憑什麼要別人去認同並接受?

違規的人就已經不在基礎上了. 為什麼?
因為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不是嗎?
所以違規的人 本來就沒有路權可言 到底有什麼問題...

你今天超速,就是忽視其他守法用路人的權益,增加其他人的潛在車禍風險!!!
附近有其他守法用路人,你就是在侵犯他的路權!!!
到底是哪來的臉皮,要其他人去承擔這些風險阿???
要違規要超飆車,請自己去自己的私人道路飆到爽好嗎!!!
憑什麼違規的人,還有臉還有羞恥心在那爭要路權?

路權的判定,往往都是發生車禍事故,經過專業鑑定,才會有的結果,事實也是"違規"的那一方,肇事責任更大
為什麼? 不就是因為違規嗎? 違規不就是侵犯到他人路權嗎?
那就我今天要討論的主題來說,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到底哪裡違規了?
超車,從來就沒有問題
禮讓,從來就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一直都是,違規的人 
這都是我一直在強調的,你完全沒有抓到我的問題重點,淨是一些答非所問及扭曲路權的意義

herblee wrote:
速限違規和違反路權是兩回事 !

怎麼會是兩回事? 不要自己扭曲路權意義好嗎?
違法交通安全規則,就不在路權的基礎上了!!!

herblee wrote:
必須先取得路權 , 讓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只要我遵守交通規則,我就有路權,不必取得,更不必經過你的"特殊法則"好嗎?

我平日凌晨在國3南下沒什麼車流時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當然有行駛路權
怎麼會不可能? 是只有"不可能承認錯誤的你吧"?
交通警察跟法官都說可以了,你到底在糾結什麼?


herblee wrote: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擁有駕照也是遵守了法規, 但是依然沒有路權去闖紅燈?
轉彎打方向燈也是遵守了,仍然沒有路權, 路權依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遵守內側車道速限, 依然沒有路權!路權仍 然在超車那一方
上面全部依據法規,您不看法規的內容寫些什麼嗎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沒有任何法條說這(限制)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怎麼不遵守標誌? 為何不守法?拿無設置者才看的"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魚目混珠 ?
您自己都搜尋到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既知其為權利! 怎麼會和"速限"這項遵守限制混淆 ?
實在頗為矛盾


路權寫在法規當中是因為法條法規需要用路權的有無去判斷有無違反法條法規的好嗎?

複製貼上了一長串大家都查的到的法規法條來去回答我沒有提問的東西?

矛盾的一直都是你,混淆的也是你

路權的解釋已經夠清楚明白了,違規的人就已經不在基礎上了,何來的路權?

herblee wrote:
(1)您沒看法規? 您這是解釋路權的一篇"宣傳", 這根本不是法規
而且
(2)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它) P是→ Q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您捨去原本的 P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不說, 反而說成Q (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Q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建立在..基礎上和基礎是同一種東西嗎?
充份條件不一定是必要條件 !
P 和Q 是若P成立則Q成立的推論關係, 並非 P就是和Q完全等價,是同一種東西
這種推論完全是錯的!
這樣推論會陷進"人是狗" 的邏輯誤謬 !
路權的有無是依照法律的規定 , 是法律說的! 不是自行推論 !
法律 指定位置 ,誰去那一個車道, 排序誰優先誰停等, 指定使用範圍,多長/多寬/多高/多久時間? , 這才是使用權利,才是路權 !


我到底曾幾何時說過路權解釋是法規了? 不用扭曲別人的話好嗎?
我就是知道你對路權根本完全不瞭解,才特地找了這篇給您解釋路權

自己也口口聲聲說路權有無事依照法律的規定,那請問你上面那些"自己創造出來的路權決定法則"是不是在打臉你自己阿?
確實阿,路權本來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更不是你自行推論好嗎 !

herblee wrote:
所有用路人都應該要遵守法規, 依照您的邏輯? 不就所有人都有路權 ? 那大家一起通行?那不都 撞成一團 ?
如果都有路權? 那法律何必要"指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依法對於 "車道之使用" , 這8-1-3但書根本是不必去看的!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這是設有條件在內側車道轉換遵守那單一面速限標誌行駛
倒過來說成 『既不違規不違法』當然享有路權阿? ←這是無視法規當中的路權規定 , 也就是毫無路權概念 !
所有的法規都要遵守 ! 根本沒有不必遵守的法規?


依照我的邏輯應該是
我的留言都已經說了好幾次,不是所有人都有路權好嗎? 是違規的人沒有路權!!!!
那如果大家都不違規,怎麼會撞成一團?

到底是你閱讀理解有問題嗎? 還是我之前都沒有反紅標示清楚害你看不懂? 那我在這裡跟您道歉!!!

8-1-3但書 的設立目的 您自己上網查吧
其設立自然有其道理及原因,什麼叫做根本是不必去看的? 您不是法規達人嗎? 還是您專挑對自己有利的法規法條出來辯論呢??
您要是對這條不滿意,您可以去跟政府陳情,可以上街抗議,也可以不接受,但請不要也強迫別人不接受好嗎
"己所不欲勿失於人" 您也可以上網去查解釋

我就說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就是台灣法規裡頭寫的既定的事實阿
這是連法官連交通警察都親自出來對社會大中說明過了,您到底再糾結什麼?
什麼叫做根本不必去看? 你自己不看法規 還叫人不要去看? 還是自己看不滿意 叫別人不要去看?

herblee wrote: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禮讓是建立在雙方都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尊重而退讓
但是違規的人,沒有權利也沒資格要求別人禮讓!!!
為什麼?因為你違規,因為你不尊重交通法規,不尊重其他守法的用路人行車安全,因為你自私!!!

herblee wrote:
麻煩依據法規
您不知道 法律有 "誠實信用原則" 和 "信賴保護原則" 嗎 ?
能假設有一群人是不守法沒有路權? 另一群人是守法有路權?

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 和 "信賴保護原則" , 法律不可能這樣設定 ! 您的說法完全背離法律原則!
是執法者明白沒有隱瞞告訴你法律是什麼? 也相信所有人都會守法 !

所有用路人都應該要遵守法規, 依照您的邏輯? 不就所有人都有路權 ? 那大家一起通行?那不都 撞成一團 ?
如果都有路權? 那法律何必要"指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依法對於 "車道之使用" , 這8-1-3但書根本是不必去看的!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這是設有條件在內側車道轉換遵守那單一面速限標誌行駛
倒過來說成 『既不違規不違法』當然享有路權阿? ←這是無視法規當中的路權規定 , 也就是毫無路權概念 !
所有的法規都要遵守 ! 根本沒有不必遵守的法規?


都有路權就撞在一起了 !
您這種說法和台中的恐龍法官 說出 "路權相當"? 是一樣的錯誤 !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紅綠燈只有一方有路權 !
直行或轉彎只有一方有路權!
不可能大家都有路權 ? 搶成一團回到叢林法則?
這個錯誤是將允許進入高速公路和不允許進入高速公路的"通行權" 混淆成 法律分配/指定/排序使用道路之"路權" !
路權不是通行權 !
所有能進入高速公路的車都有"通行權" ! 但在有通行權的車當中, 法律還再區分出"路權" 。誰先誰後?誰使用道路的那一個區域? 能使用多長的時間, 必須依法律分配/指定/排序去使用道路。

路權vorfahrt 明明白白寫在法規當中, 路權沒有絕對, 一定是相對 !
例如 在沒有任何標誌時, Rechts vor Links 右優先於左, 圓環/路口一定是左邊讓道給右邊的來車
有讓路標誌的一方, 讓道給優先道路的一方
紅燈停等,讓道給綠燈那一方
路口指揮的警察 指定誰先誰後 , 誰停等


交通法規 是有正面表述的規則 , →告訴妳應該這樣做 !
法規還有反面的罰則 ! 違反規則如何處罰 → 告訴妳不能這樣做 !

違規了!自然 有罰則會做出對於該種"違規" 處份, 不是您自認的私刑正義 去侵害它人的路權 !


路權不合法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是位置錯! 和車速無關!
非超車的併駛/比中線慢/前方55m無車可超 , 都不應該在超車道上 ! 該車的位置錯誤 !
已經說第三次了, 無妨再多一次! 速限無關路權 ! 不管它違法不違法? 和路權都是完完全全不相關 !
法律指定的車輛位置在那裏 是路權!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是遵守義務 !兩者毫不相干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明明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使用權利)
您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 ??????
"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 , 三個車道都相同! 完全無關"內側車道"之路權 !←這是遵守義務 無法拿來區分車道!
這個錯誤是混淆了權利和義務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種錯誤是前後時空不分 !


這個說法 ? 依照法規 是不成立的 !
法規是"超車道" , 是區分一個個車道,是區分內側車道 和 中/外車道!
不可能是同車道的 "超車道" 超車 "超車道"?????? 是對 中/外車道 超車 !

後車要保持安全車距 , 是不可能發生 『後方車輛要超車 』這種事 !
保持安全車距 !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外! 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超車!

B車是超 2,3,4 車 , A車是超1車, A,B車都在超車! 都有各自的50m路權! 但B車就是無法對路權範圍之外的A車及1車 超車!

法規"超車道", 劃分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不是「超車道」超 『超車道』?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任何車超過右邊車道的車40-55m(安全車距)後,若無車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 要回到原車道。


非超車之 併駛/55m內無車可超/比中線慢! 是違反超車道路權 ! 車子的位置也不能在這個車道上! 併駛/55m內無車可超/比中線慢無論車速多少都是沒有路權 !
位置錯誤 , 走錯車道的違規 !
同樣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不過, 同車道下,後車路權根本不及於前車
此時"那一段車道"55m長的車道路權是屬於前車 , 後車只能在自己"55m長的車道內" , 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不能侵入前車的55m路權之內 , 直到前車超車完成, 喪失路權後, 後車才取得路權 !


後車不可能對"超車路權範圍"之外的前車行使 超車道路權, 這超出法律所授予的"路權"範圍了!
不是因為 超速 逼車 等等這些行為 !
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 是違反路權, 是後車的安全車距侵入了前車的"路權範圍"內!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了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如果發生事實是"違規", 是"適用" 反面的罰則 ! 怎麼會去動搖正面解釋的規則 ?
會因為有人超速????
規則 明訂的 "車道之使用" 歸於"超車" 那一方 , 就變成不是"超車"擁有路權????
告示駕駛人行車時速之限制 , 會因為 有人超速? 法規就會改寫變成權利?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了 ?
您知道存在有 "涵攝" 嗎 ?
您知道法律事實 該當構成要件 ?


10幾年前, 義大利就有 TUTOR 系統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0&t=2739850&p=10&p=10#35925532
Autostrade 最內側車道仍然不可佔用 ! 完全和速限無關 !


整段話完全脫離我原本想要討論的主題...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這個狀況下,到底哪裡"走錯"車道了? 什麼叫該車不應該在超車道上? 該車位置錯誤?

不要自行強加解釋好嗎?如有錯誤,找出案例來打臉我阿?找出該車違反何項規定來舉發阿

還是你要不要親自打電話給交通隊?直接去問執法機關比較快呀?

法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自己也說到了,還請人"根本不必去看" 請問您是在打臉自己嗎?

什麼矛盾的邏輯

如果您這麼喜歡提到德國.義大利等歐洲國家的國道用路情況
強烈建議您可以舉家移民,並享用該國的高速公路系統及法規.
依法在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不"禮讓"後方超速車輛,就是違規嗎..?
車速不是駕駛自由心證,判定車速是國道警察的職責,駕駛人憑什麼判定其他車輛的速度..?
喜歡"超速"就要有勇氣承擔罰單與事故的賠償,內車超車方式不是用來掩飾"超速"的違規行為,反映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將ETC作為區段測速,以保護安分守法的駕駛不會受到違規駕駛的逼迫讓道,但立委們何時研議就不清楚了
只要大家一一起努力,在內線定速自然就會保持最安全車距離,就大家都是又快又順又安全(沒有連結車的追撞前車的可能),請大家連成一排在內線,那些超車族根本無法超進來內線(因為大家都保持車距連在一起家),最後自然會去外線了。請大家一起創造內線無超車路段。保持車距才是安全回家唯一的路。
小貓咪妹妹 wrote:
我實在不知道,您到底是看不懂中文,還是我打得不夠明白
我一直以來,都只討論一個情況,叫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遵守法規車輛,可以允讓後方同樣遵守法規的欲超車車輛
但禮讓 不等於 應該
...(恕刪)

您完全不看法規
法規白紙黑字 區分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和 無設置者的不同規定 !
高速公路"車道之使用" 根本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的 規定 , 您卻一直在"無設置者"的規定中打轉?
完全講到法律的相反方向, 和法律背道而馳!
原本道路是公用的, 不是一台車專用 ! 由法律分配"路權" 給公眾
結果
您連交通運作最基本的 "權利" VS "義務" 都否認 ?
每一台車都有"路權" ←法律授予的

路權是法律所授予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律給予每一台車的路權都相同
用路人的義務 是遵重它人的路權 , 不是將自己的路權膨脹到無限大?
如果您拿自以為的私刑正義, 任意剝奪它人的路權? 那麼? 別人會遵重你的路權嗎 ?
您的車一上路, 旁邊就都是別人的車 , "禮讓" 是當然!
有使用車道的權利, 就有禮讓出車道的義務!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和眾人一起使用!
法律授予每台車都有各自的路權框框! 在此框框內, 受到路權的保障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您有車道能使用? 是別人讓出來的, 您禮讓當然是應該!
法律分配給每個人"路權", 你不能要求超出法律, 去侵入屬於他人路權的空間 !
路權可以取得 , 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 路權也會喪失! 失去路權就不能使用 !
取得和喪失? 全部都依據法律 !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小貓咪妹妹 wrote:
如後方車輛違規以不保持安全車距.超速.逼車.連續任意閃燈任意逼車等危險行為
罔顧其他守法用路人安全.
更不可強迫前車讓道.
...(恕刪)

您不知道這也是"有沒有路權" 侵入它人路權的問題嗎?
如果您不相信"禮讓 是 應該", 別人當然能搶快不禮讓 , 侵入到你的路權範圍內 !

小貓咪妹妹 wrote:
這一直是我所在討論的範圍,而您一而在 在而三的跳針言論 拿出根本不是我提出的問題作為答案??
...(恕刪)

錨定效應? 自我應驗預言 (Self-Fulfilling Prophecy) ?
早就完全針對您的問題提出相關法規,一一列出"法條"了, 法規您說成跳針? 或是您自己搜尋到的"路權" 也自動跳過去? 卻說"法規" 是跳針 ?
您不看法規的內容寫些什麼? 怎麼去判定違法或不違法?
而且,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也就是必須依據"事實" →找到對的法規 ←看法規的處罰是什麼? 不是您自己想像這叫"沒有路權"?這只是自認的私刑正義 !
如果都是自認的私刑 , 別人也會拿同樣的私刑加諸在你身上

小貓咪妹妹 wrote:
其他任意情況 比如未達最高速限但占用超車道 確實不對阿
車流量大 也確實不該佔用阿
...(恕刪)

依照路權 , 任何人都不能佔用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道路空間有限 ! 早就算給您看了, 每公里最多只能容納16台110km的車行駛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辦得到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 不成立 !
這是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只是 高中數學的二維數據分析

只要超出道路容量 Qmax, 無論任何車速! 開更快也沒有用! 車流就會崩潰,, 曲線往下掉
(a)由斜率(dV/dQ=0及<0)已經可以看出,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而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斜率(dV/dQ)=0 代表車速V和 Q無關,完全不影響。
V 和 Q車流量 無關 斜率(dV/dQ=0) , 無論車流量是1車←→1450車, 通通都能是車速110km/h
(b)但是超過 1450車之後,斜率(dV/dQ<0) , 是往下降的曲線, 顯示了車速V和 車流量Q 是 負相關, , 比起速限90是 1750車才達到 Qmax, 是 提早到達臨界點 。
車速越快反而提早達成 "最大車流量Qmax"(臨界點) 致堵塞 "
所以車多時, 反而應該是依據高管規則5,速限 回到"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這個區間 , 不是去堅持單一速限的"最高速限"!
如果這樣仍然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但是『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一定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小貓咪妹妹 wrote:
烏龜車也不能占用超車道阿
這些我根本就沒說過我不認同,我實在不解你拿出一堆這些超車道言論解釋到底在幹嘛= =
什麼叫做"既知其為權利! 怎麼會和"速限"這項遵守義務混淆 ?"
完全沒有邏輯且根本不為何目的的一段話...
我哪個章節有寫道把路權跟速線混淆了= =? 可以請你不要模糊焦點了嗎?
...(恕刪)

法規所說的"超車道路權" 不是只有"龜車"違反, 併駛 及 55m內無車可超同樣也是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下面這不是您說的嗎 ?
上面101樓 小貓咪妹妹 wrote:
但我的問題是,在交通順暢的國道上已經以時速120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的車輛 為什麼還要被說是烏 龜車?
你能說該車違法嗎? 你能說該車是烏龜車嗎? 你能強迫他讓道嗎? 這時候還想超車的人,除非你能很 精準的控制速度剛剛好在不超速的情況下超越,不然違規超速的人,還享有路權嗎?

不是法規所指定為"路權"的 《已經以時速120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 為何能 在內側車道上????
我哪個章節有寫道把路權跟速線混淆了= =? 可以請你不要模糊焦點了嗎?
上面110樓 小貓咪妹妹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既不違規不違法,當然享有路權阿.......(恕刪)

漏字! 原文是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
把不是路權的東西講成享有路權? 怎麼會沒有混淆 ?
上面110樓 小貓咪妹妹 wrote:
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違法,站在執法單位的角度來看也不違規,連交通警察及法官也都對媒體說明過了(需要請自行上YT收看,也可以直接私訊我 我直接貼連結給你),也不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到底哪裡違規了?......(恕刪)

"速限"根本無關" 路權" 卻不離開內側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違反 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小貓咪妹妹 wrote: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駛』」????
我的留言什麼時候有說過高速公路有這種標誌了? 就說了,不要在回答我沒有討論的問題了...
...(恕刪)

您完全不看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您所迴避不看的法規, 就詳細說明了那些是"路權規定" , 才不會誤解為什麼『既不違規不違法,當然享有路權阿.』?
結果,您還是完全不看法規? 那您論述的基礎是什麼 ?

小貓咪妹妹 wrote:
我並沒有倒過來講,是您自己誤會了好嗎
這也是一種邏輯誤謬
...(恕刪)

110樓
很抱歉,路權的有無是基於遵守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下才能決定的 不是倒過來講 ??
對比還是您自己說的
一、何謂路權
1.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恕刪)

路權的有無 ?
如果不是倒過來推論 ? 這 路權的有無 是下面"何謂路權"所沒有的文字, 那來的?

小貓咪妹妹 wrote:
我說過了,路權的有無,並不是您個人自己主觀的認為與見解來決定好嗎?請問您是誰?法官嗎?交警嗎?立法委員嗎?
您自己打了這一大串個人獨特的路權決定法則,憑什麼要別人去認同並接受?
...(恕刪)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是法規 白紙黑字
小貓咪妹妹 wrote:
違規的人就已經不在基礎上了. 為什麼?
因為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不是嗎?
所以違規的人 本來就沒有路權可言 到底有什麼問題...
...(恕刪)

沒有一句是依據法規 ? 完全不知所云
小貓咪妹妹 wrote:
你今天超速,就是忽視其他守法用路人的權益,增加其他人的潛在車禍風險!!!
附近有其他守法用路人,你就是在侵犯他的路權!!!
到底是哪來的臉皮,要其他人去承擔這些風險阿???
要違規要超飆車,請自己去自己的私人道路飆到爽好嗎!!!
憑什麼違規的人,還有臉還有羞恥心在那爭要路權?
...(恕刪)

同樣的錯誤 , 不知道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所授予的路權 , 是你可以剝奪的嗎 ?

小貓咪妹妹 wrote:
路權的判定,往往都是發生車禍事故,經過專業鑑定,才會有的結果,事實也是"違規"的那一方,肇事責任更大
...(恕刪)

並不是,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一直都存在法規之中!不是有車禍事故才突然跑出來
由此可見路權觀念的薄弱

小貓咪妹妹 wrote:
為什麼? 不就是因為違規嗎? 違規不就是侵犯到他人路權嗎?
...(恕刪)

不是
沒有駕照/未領用牌照行駛/ 侵犯到他人路權嗎? 有沒有違規 ?
沒打方向燈侵犯到他人路權嗎? 有沒有違規 ?
載重超過侵犯到他人路權嗎? 有沒有違規 ?
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侵犯到他人路權嗎? 有沒有違規 ?
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侵犯到他人路權嗎? 有沒有違規 ?
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侵犯到他人路權嗎? 有沒有違規 ?
太多了
小貓咪妹妹 wrote:
那就我今天要討論的主題來說,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到底哪裡違規了?
超車,從來就沒有問題
禮讓,從來就沒有問題
...(恕刪)

又要討論法規明定為 "無設置"者才看的規定? 高速公路又不是""無設置"? 為何討論不必看的, 無關的規定會違規不違規??
討論一點關係都沒有的規定?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的車,為何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
沒有路權 ,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遵守速限就能去闖紅燈嗎 ?
遵守速限直行就能佔用左/右轉車道嗎 ?

小貓咪妹妹 wrote:
有問題的一直都是,違規的人 
這都是我一直在強調的,你完全沒有抓到我的問題重點,淨是一些答非所問及扭曲路權的意義
...(恕刪)

群聚錯覺 (Clustering Illusion)?熱手謬誤 (The Hot Hand Fallacy)?
你的問題重點? 在不相關的東西裏面, 硬要擠出彼此有關?
告訴您真正的相關法規為何?您卻完全視而不見?
那也沒辦法了 !

小貓咪妹妹 wrote:
怎麼會是兩回事? 不要自己扭曲路權意義好嗎?
違法交通安全規則,就不在路權的基礎上了!!!
...(恕刪)

你享有的權利和你應盡的義務 ? 當然是兩件事 !
車輛的位置在那裏?車輛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 當然是兩件事 !
先因"超車"進入內側車道, 讓四個車輪都在車道線之內是先發生的一回事, 之後的時空, 才有可能發生, 讓車速 遵守最高速限於這個內側車道 ! 當然是另外一件事!
能使用內側車道是權利 ! 享有權利之後, 當然是無條件遵守內側車道最高速限 ! 當然是義務 !
沒有任何"法條"依據的情況下卻能這樣說?
明明自己說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使用權利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 您不看
卻把文字排列組合?變出 "違法交通安全規則,就不在路權的基礎上了!"?????
無可奈何?
小貓咪妹妹 wrote:
只要我遵守交通規則,我就有路權,不必取得,更不必經過你的"特殊法則"好嗎?
我平日凌晨在國3南下沒什麼車流時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沒有違反任何交通規則,當然有行駛路權
怎麼會不可能? 是只有"不可能承認錯誤的你吧"?
交通警察跟法官都說可以了,你到底在糾結什麼?
...(恕刪)

路權就寫在法規, 您要無視法規的規定自創? 也沒辦法了

小貓咪妹妹 wrote:
路權寫在法規當中是因為法條法規需要用路權的有無去判斷有無違反法條法規的好嗎?
複製貼上了一長串大家都查的到的法規法條來去回答我沒有提問的東西?
矛盾的一直都是你,混淆的也是你
路權的解釋已經夠清楚明白了,違規的人就已經不在基礎上了,何來的路權?
...(恕刪)

前面解釋很多"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您要這樣解釋也沒辦法了 , 再多說也聽不進去
您要堅持錯誤也沒辦法了

小貓咪妹妹 wrote:
我到底曾幾何時說過路權解釋是法規了? 不用扭曲別人的話好嗎?
我就是知道你對路權根本完全不瞭解,才特地找了這篇給您解釋路權
自己也口口聲聲說路權有無事依照法律的規定,那請問你上面那些"自己創造出來的路權決定法則"是不是在打臉你自己阿?
確實阿,路權本來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更不是你自行推論好嗎 !
...(恕刪)

我到底曾幾何時說過路權解釋是法規了? 確實阿,路權本來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
完全不知所云 ? 路權到底是不是法規?

小貓咪妹妹 wrote:
依照我的邏輯應該是
我的留言都已經說了好幾次,不是所有人都有路權好嗎? 是違規的人沒有路權!!!!
那如果大家都不違規,怎麼會撞成一團?
到底是你閱讀理解有問題嗎? 還是我之前都沒有反紅標示清楚害你看不懂? 那我在這裡跟您道歉!!!
8-1-3但書 的設立目的 您自己上網查吧
其設立自然有其道理及原因,什麼叫做根本是不必去看的? 您不是法規達人嗎? 還是您專挑對自己有利的法規法條出來辯論呢??
您要是對這條不滿意,您可以去跟政府陳情,可以上街抗議,也可以不接受,但請不要也強迫別人不接受好嗎
"己所不欲勿失於人" 您也可以上網去查解釋
我就說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就是台灣法規裡頭寫的既定的事實阿
這是連法官連交通警察都親自出來對社會大中說明過了,您到底再糾結什麼?
...(恕刪)

您仍然不依據法規 ?
是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 指示您去看標誌(即8-1-3本文) ,根本不必去看8-1-3但書! 這正是高管規則8所指示的。
只是請您去看法規 , 但是您寫到現在, 完全沒有依據法規 !

小貓咪妹妹 wrote:
什麼叫做根本不必去看? 你自己不看法規 還叫人不要去看? 還是自己看不滿意 叫別人不要去看?
...(恕刪)

您不看法規! 這半條但書根本不適用 ! 法律事實無法該當 構成要件 !

小貓咪妹妹 wrote:
禮讓是建立在雙方都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尊重而退讓
但是違規的人,沒有權利也沒資格要求別人禮讓!!!
為什麼?因為你違規,因為你不尊重交通法規,不尊重其他守法的用路人行車安全,因為你自私!!!
...(恕刪)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了 ?
您不知道 法律有 "誠實信用原則" 和 "信賴保護原則" 嗎 ?
能假設有一群人是不守法沒有路權? 另一群人是守法有路權?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如果發生事實是"違規", 是"適用" 反面的罰則 ! 怎麼會去改變正面解釋的規則 ?
會因為有人超速????
規則 明訂的 "車道之使用" 歸於"超車" 那一方 , "超速" 就改變成不是"超車"擁有路權????
告示駕駛人行車時速之限制 , 會因為 有人超速? 法規就會改寫變成使用權利?
這種世說新語有依照法律嗎???
沒有取得車道的使用權 ? "速限"怎麼發生 ? 請問您要在那裏跑出 "最高速限"行駛?

小貓咪妹妹 wrote:
整段話完全脫離我原本想要討論的主題...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這個狀況下,到底哪裡"走錯"車道了? 什麼叫該車不應該在超車道上? 該車位置錯誤?
不要自行強加解釋好嗎?如有錯誤,找出案例來打臉我阿?找出該車違反何項規定來舉發阿
還是你要不要親自打電話給交通隊?直接去問執法機關比較快呀?
法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自己也說到了,還請人"根本不必去看" 請問您是在打臉自己嗎?
什麼矛盾的邏輯
如果您這麼喜歡提到德國.義大利等歐洲國家的國道用路情況
強烈建議您可以舉家移民,並享用該國的高速公路系統及法規.
...(恕刪)

法規告訴你, 這半條但書根本不適用 ! 法律事實無法該當 構成要件 !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 指示您去看標誌(即8-1-3本文) ,根本不必去看8-1-3但書! 這正是高管規則8所指示的。

法規白紙黑字不必遵守 ? 卻一定要看案例才相信?
這代表什麼? 代表法律蕩然無存 , 法律訂了無人遵守

公民是守法, 不是遵守 不是法律的案例
台灣的法規和 歐洲一樣, 法規所明訂的路權和歐洲根本一樣 , 沒有拿來和速限 混淆的
對不起,我和你不一樣 ,
我不會建議您移民去一個 以"速限"拿來充當路權, 叢林法則先搶先贏 的地方
我只會建議" 依法行政" , 法規寫什麼, 下級機關就應該依照法律去執法
herblee wrote:
法規告訴你, 這半條但書根本不適用 ! 法律事實無法該當 構成要件 !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 指示您去看標誌(即8-1-3本文) ,根本不必去看8-1-3但書! 這正是高管規則8所指示的

依你的歪理
所以在內線超車不用最高速限了?
你看看 又自打嘴巴了...
herblee wrote:
我只會建議" 依法行政" , 法規寫什麼, 下級機關就應該依照法律去執法

法規怎麼解釋是依你H大師說的算?還是立法的交通部算?
真以為自己是太上皇啊?
整天自以為有法律解釋權
herblee wrote:
您完全不看法規法規白...(恕刪)


你就別在含血噴人了好嗎?

從最最一開始我所在討論的範圍就只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自己先起頭開始跟我從"路權" "各項不在我討論範圍內的法規法條" "重複跳針我原本就沒提到的任何相關內容" "各項不相關的理論數據" 來不斷擴大且遠離我討論的議題

跳針的不是你是誰? 真是莫名其妙!!!

對於路權的認知 既然我們都互相不認同 那就沒必要再討論了,你也不必再耗費心思多做辯駁了就此打住.
反正對路權的有無 都不是你我說了算 上了高速高路誰對誰錯 誰該被檢舉 誰該被罰 自然會有執法單位來執行

至於其他關於您複製貼上的任何"跟我留言討論的主題無關"的各項內容,同樣也都你我互相不認同,沒必要再繼續糾結,您就不用浪費時間在我身上了.








既然您找不出實際案例,也不肯面對事實,我就直接把截圖貼上來,您自己慢慢看吧

法官,交通警察都已經親自對媒體說明過了

確實也遵守法律規定了,您到底再跳針什麼?

您自己口口聲聲的法規法條,您卻還要選擇性的"私自"決定適不適用,該不該看?

誰違規,誰沒有違規,執法單位都會給人民答案,就如同圖中法官與交警親自透過媒體對大眾說明,不是你說了算!!!

套一句你自己說的

我只會建議" 依法行政" , 法規寫什麼, 下級機關就應該依照法律去執法
三寶爸爸 wrote:
只要大家一一起努力,在內線定速自然就會保持最安全車距離,就大家都是又快又順又安全(沒有連結車的追撞前車的可能),請大家連成一排在內線,那些超車族根本無法超進來內線(因為大家都保持車距連在一起家),最後自然會去外線了。請大家一起創造內線無超車路段。保持車距才是安全回家唯一的路。


內線定速,遇到一輛右側並排車也定速就好笑了...
超車族會去路肩超車的
lcm3647 wrote:


內線定速,遇到一...(恕刪)
小貓咪妹妹 wrote:
既然您找不出實際案例,也不肯面對事實,我就直接把截圖貼上來,您自己慢慢看吧
法官,交通警察都已經親自對媒體說明過了
確實也遵守法律規定了,您到底再跳針什麼?
您自己口口聲聲的法規法條,您卻還要選擇性的"私自"決定適不適用,該不該看?
誰違規,誰沒有違規,執法單位都會給人民答案,就如同圖中法官與交警親自透過媒體對大眾說明,不是你說了算!!!
套一句你自己說的
我只會建議" 依法行政" , 法規寫什麼, 下級機關就應該依照法律去執法

H大師會放大絕回你:
【法官和國道警察都未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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