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cuna0517 wrote:101條哪裡有定義"超車"或"超越"但聰明的人就會發現 內容裡同一車道一直只說"超越";...(恕刪)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開宗明義 101 這一整條就是在規範超車, 就別再什麼"超越"不"超越"的了.
lacuna0517 wrote:101條哪裡有定義"...(恕刪) 交通部見解,好像跟lacuna大剛好完全相反耶。去年10月行政院第2891次會議,交通部就有針對道安處罰條例第47條,準備提出修正,增加對「超車」的定義(應該還沒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會議紀錄原始檔案本案修正要點如次:(九)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說明,用以釐清超車行為與變換車道之行為區分,並修正駕車行經設有險坡標誌路段超車之文字。(修正條文第 47 條)摘錄關於第47條修訂案如下: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 、 險 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 路 況 無 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 或 靠 邊 慢行。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紅色粗體字就是修改及新增的內容,交通部見解,好像跟lacuna大剛好完全相反耶。(樓主會被開多車道行車未依規定,可能也是因為該路段並非僅有一車道,所以不適用第47條?)不過如果真改這樣,好像也有個問題:高速公路行駛在最內側車道,就也是變換車道而已?算不算超車行為?那還叫超車道嗎?
lacuna0517 wrote:101條哪裡有定義"...(恕刪) 那麼簡單的事情腦補的那麼複雜幹嘛?H大師附身?101條基本上就是規定同向一車道路段跨中線超車(後來增修單車道也將列入)有人會講跨中線超車叫變換車道超車嗎?跨中線超車也不一定要四輪都在對向車道不跨中線超車就叫同車道超車 哪來的超越超越前車就是超車【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也不是指同車道超車(不少人跟你一樣誤解)【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你同車道超車時會打方向燈?同車道超車基本上就是遵守保持安全間隔而已多車道路段不適用101條你看誰在多車道路段有遵守101條的?根本也沒辦法遵守在多車道路段超車不能一次超兩台?是不是在搞笑?倒打自己一把?樓主的罰單就是沒有全部超車過程 只能開別條超車態樣簡單歸類就是:一車道路段超車 多車道路段超車 同車道超車 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