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cuna0517 wrote:
101條哪裡有定義"超車"或"超越"
但聰明的人就會發現 內容裡同一車道一直只說"超越";...(恕刪)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開宗明義 101 這一整條就是在規範超車, 就別再什麼"超越"不"超越"的了.
lacuna0517 wrote:
101條哪裡有定義"...(恕刪)


交通部見解,好像跟lacuna大剛好完全相反耶。

去年10月行政院第2891次會議,交通部就有針對道安處罰條例第47條,準備提出修正,增加對「超車」的定義(應該還沒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會議紀錄原始檔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九)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說明,用以釐清超車行為與變換車道之行為區分,並修正駕車行經設有險坡標誌路段超車之文字。(修正條文第 47 條)

摘錄關於第47條修訂案如下: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 、 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 路 況 無 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 或 靠 邊 慢行。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紅色粗體字就是修改及新增的內容,交通部見解,好像跟lacuna大剛好完全相反耶。
(樓主會被開多車道行車未依規定,可能也是因為該路段並非僅有一車道,所以不適用第47條?)

不過如果真改這樣,好像也有個問題:高速公路行駛在最內側車道,就也是變換車道而已?算不算超車行為?那還叫超車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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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cuna0517 wrote:
101條哪裡有定義"...(恕刪)

那麼簡單的事情腦補的那麼複雜幹嘛?H大師附身?

101條基本上就是規定同向一車道路段跨中線超車(後來增修單車道也將列入)
有人會講跨中線超車叫變換車道超車嗎?跨中線超車也不一定要四輪都在對向車道
不跨中線超車就叫同車道超車 哪來的超越
超越前車就是超車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也不是指同車道超車(不少人跟你一樣誤解)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你同車道超車時會打方向燈?
同車道超車基本上就是遵守保持安全間隔而已

多車道路段不適用101條
你看誰在多車道路段有遵守101條的?根本也沒辦法遵守
在多車道路段超車不能一次超兩台?是不是在搞笑?倒打自己一把?

樓主的罰單就是沒有全部超車過程 只能開別條

超車態樣簡單歸類就是:
一車道路段超車 多車道路段超車 同車道超車 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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