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anos wrote:你可以報警,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囉對了,要提醒的是最高速限+10公里只是不罰的容許值,不是最高速限所以我個人都習慣開比最高速限高一些,歡迎後車報警測速 您在路上被「聲稱」自己是警察的人攔下是要由他自己「舉證」自己是警察還是由您「舉證」他不是警察搞不清楚「舉證責任」,只會嚷嚷著要人拿「證據」
mimiplay2 wrote:既然超速是由警察...(恕刪) 其實法規就是說不可佔用超車道哦!只是不好抓而且沒被列入取締重點而已。超車道勿佔用,例外: 最高速且沒後車的時候。換句話有後車且沒在使用超車時就該讓哦!
看海成花 wrote:其實法規就是說不可佔(恕刪) 你這句話等同侮辱所有的國道警察~~~~~~~~~~他們居然不知道你這麼明白的方法..只知道用測速來抓龜車...........換句話說你在指控所有的國道警察瀆職的意思嗎?
ivanos wrote:都找到47條第五款了(恕刪) 其實法規 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走錯車道的違規 ←位置錯誤先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 "這個車道"!『超車道』這個車道 路權Vorfahrt (使用權利) 為超車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違反路權當然有罰則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走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讓這個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回到會不會堵塞超車道行車?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下圖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1000m 除以(÷)55m車距+5m車長 = 16.666 , 每公里只能容納16台車以110km行駛只要多一台車佔用,17車/km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成立了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1000m均分給16台車, 有安全車距55m (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速限之例外)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 此原則速限)但書 規定的是 那一種速限 ? 是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會因為 堵塞 ? 不堵塞 而改變, 有不同的"速限"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縮短了,必然導致降速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原本 "車距"不足就堵塞了 !但是台灣會以"壓縮車距"的方式去 保持 『最高速限 』行駛 , 硬是不降速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撐要110最高速限行駛????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製造出 "『最高速限 』行駛的假象 , 硬是不降速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法律規定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誰有權利 ?誰有路權? ←超車者擁有路權但路權範圍 只有 安全車距55m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1km 內擠入超出 17 台車 就 堵塞了 !"路權"是有範圍的依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行駛到超出法條規定的 安全距離55m後 , 就喪失路權了 ! 沒有超車道路權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喪失路權"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出55m之外, 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此種走錯車道的違規 , 適用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行駛)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 已經違反路權 ! 已經違反33-1-3了 ! 如果還造成堵塞 , 是處罰加倍 !依法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這一條是罰則 , 違反要處罰那麼 應該遵守的 規則是什麼 ?基本邏輯若P→Q 的同義為 ~Q → ~P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沒有 55m 車距就堵塞了 !不是只抓 有沒有 110km ? 而是這個 (1)110km/h 是否有 (2)55m 車距 (3)在超車當中 !在超車道必須 超車(3) , 超車時有 55m車距時(2), 必須加速到 110km (1)是車距不足造成堵塞 ! 不是天外冒出來的奇怪邏輯? 毫無根據的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 這完全是錯的!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是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看海成花 wrote:就很難抓咩...要跟(恕刪) 很難抓?看你的解釋超車道的使用來看...很簡單呀你不是說超玩車就該閃,如果你是對的......那一直占用超車道的人怎麼會合法?從你們這群人的解釋來看.............國道警察能力都很爛...居然無法抓到占用超車道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