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更新:老翁家屬發文指責「為什麼沒有閃過」死亡車禍北市19歲騎士與女友分騎兩輛車回家女友先閃開過馬路90歲翁下一秒男子撞上老翁亡

jacky8000 wrote:
靠么...好有畫面(恕刪)


所以....與其在這邊喊著誰對誰錯.....

馬路上就是要多注意.........

尤其是越大台越要注意......

法律的奠定...都是以維護生命為基礎.........

所以一般情況下的道路....

大車弱勢於小車..

小車弱勢於機車..

機車弱勢於機踏車.....

行人是最大的.........

這是基於在交通事故裡面..生命受威脅的機率誰最大...誰就受到法律更多保障..

誰受到的威脅最小...就受到法律的限制最多............
algerno2 wrote:
所以....與其在這(恕刪)


您的觀念完全正確
法律是優先保障弱勢

但這個版的大爺居多
您的正確言論只會被圍剿
他們會說,弱勢的人自己不愛惜生命
他們會說,弱勢的人就是要讓
他們會說,走得慢、騎的慢、開的慢,就是該死

可悲的觀念、可悲的台灣交通
algerno2 wrote:
所以....與其在這(恕刪)

algerno2 wrote:
所以一般情況下的道路....

大車弱勢於小車..

小車弱勢於機車..

機車弱勢於機踏車.....

行人是最大的.........

這是基於在交通事故裡面..生命受威脅的機率誰最大...誰就受到法律更多保障..

誰受到的威脅最小...就受到法律的限制最多............

有嗎?交通事故中機車比汽車更受生命威脅,但機車受到的限制比汽車多耶!內側車道到處禁行機車、快速道路不能跑、高速公路也不能用。
應該不是你講的那樣。
FPK10500 wrote:
怎麼好像很多回文都沒(恕刪)

Ja100cky wrote:
肉眼測速大概50~60...(恕刪)

瑪拉卡 wrote:
那朵花果不其然又跳出...(恕刪)

kelvenblack wrote:
看影片機車真的蠻雖的...(恕刪)


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壓力鍋 wrote:
有嗎?交通事故中機車(恕刪)


那你可以要求開放阿..

或是開放行人也可以上國道慢跑....

最好是開放鐵路也能跑機車.......
venlen wrote:
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恕刪)

法條是死的.就事論事
事實就是這事今天就是誰遇到誰雖小
開騎車再小心遇到這種神風的怎麼注意都沒用.該發生就是會發生

照法條字意要行人號誌幹嘛?以後過馬路閉著眼睛跑過去就好了
行人最大嘛..反正罰金不痛不癢..撞到的要賠一褲子.
algerno2 wrote:
那你可以要求開放阿.(恕刪)

你怎麼這樣講?
我不是要求開放,而是這強勢弱勢所受的法律約束並不是你講的那樣,其實還有其他因素在裏面,至於合理不合理大家的認知也不同。
南無水蜜桃 wrote:
趙男女友表示,當時與男友分騎2輛機車準備回家,在過事發路口時同向車道為綠燈,卻發現老翁想違規從右側橫越馬路,自己煞車後成功閃避,想不到男友卻不幸撞上。最後方的騎士則表示,有目擊到最前方機車有閃一下煞車燈,閃過之後看到第二輛機車往左閃,但老翁同時也往左快跑,當場遭到機車撞上。


其實這種狀況, 如果不煞停, 是閃不掉的,
因為那個老人也嚇到了, 他快速往左閃,
第二輛機車也剛好往左閃,
實在太有默契了, 正好撞上.....

我也是覺得19歲的二名年輕人比較可憐,
因為畢竟死了人, 所有的責任就都變成肇事者抗,
即使是老人違規, 也都全指向年輕人的錯了,
唉, 還是騎慢點好, 有路口的都要小心.
有些人說啥萬一是自己親人被撞啥幹話
你自己親人當無敵星星路上神風特攻隊你也說沒事,他散步而已?
自己小孩當殺人犯,通常當爹娘的都會說,我的孩子很乖,一定是那把刀教壞他的~

真心保佑你不要在路上遇到想自殺的移動神主牌,撞上我肯定跟你說死好活該啦
kayusumi wrote:
為何需要減速??


是不需要喔~
除非出事了

甚麼叫保持行車距離?
沒撞上,就是有啦!!

反正哪~你們這些絕對路權論的,就等著上法院交學費,再來01討拍拍就是了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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