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8904009 wrote:
2020/10/05(恕刪)
語氣是強烈點,但敘述上確實沒什麼問題
我想樓主要強調的是『因果關係』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單就法規來看,由於車禍的發生並不是因為閃避騎士當下所造成的
加上沒有與機車騎士有所碰撞,所以從法的角度來看
1+1的行為是屬於自己駕駛失當所導致連環車禍
依據目前現有的事證來看,確實是該由後面的1+1來負主要責任
而機車騎士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也如同版主所說就不再贅述
但機車騎士是否就不需要對那九台車進行理賠
這點可能會朝向道義上是否需要負擔責任來做判決
也就是說雖然就事證看來,車禍造成的主因來自於後方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所造成
但也未必表示該騎士不用負責任,但確實是不需要負完全責任
聽起很不合理,因為明明就是:『大家因為這個騎士而塞在路上,進而發生了車禍事件』
但如同版主所說,因為逗號前後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只有時間上的前後
舉例子來說:如果改成『車子為了閃避該騎士的“當下”導致失控,進而造成了車禍』。即便無碰撞發生,但只要車主能舉證,那麼這段因果關係就會確認。那麼騎士很有可能需要負擔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責任百分比的界定除了法規以外,另外就是由法官自由心證。
法規就是法規,所有的判決都需要依法有據,對於模糊的地方,也會參照過去判例來作為參考依據,儘管有些東西聽起來不可思議。儘管該騎士違法在先,但法律的基本精神與存在彼此都是獨立的。也就是說除非該騎士的違規行為直接導致車禍發生 (這樣說有點在繞口令

),否則他違規的事實與其他事情無關的 (敘述並不是那樣好,但是真的要敘述起來會很文鄒鄒)最後要補充的是,法律上所謂的因果關係,並非只是單純邏輯上:因為你做了什麼事,而發生了什麼事。例如這個案例。所以往往如果沒有去熟讀法律和判例,只靠自己的認知和邏輯推理是會與最後判決有差異的。這不是你的認知或法官的認知有錯,而是要回歸法的基本。當然,因為法永遠無法盡善盡美,其留下了許多解釋空間,這也就是律師與判例存在的重要性

賠償要講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