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兩段式左轉 高雄情侶遭撞雙亡 - 待轉真的很重要 !

許多類似案例發生 但就是很多人心存僥倖, 我到現在每天在我們店門口都會看到阿嬤或阿伯大喇喇地逆向 應兩段式左轉卻直接左轉 然後 在被A A到該該叫 ,我這路口一個月至少三件車禍 這講不聽啦~"~
Loweohao wrote:
許多類似案例發生 但...(恕刪)

沒錯,討厭死這種,被撞後又死要錢。
網路對高左都很明白,
但或許不明白的是,
虎尾或泛雲林的機車行車習慣(其實汽車駕駛也很差,真心不騙)
如果您有機會,問問虎尾商圈附近的店家與住戶
就知道某些科大小朋友的行車觀念,真的令人髮指。
看了影片,難道就結果來看,隊長不就是帶著女友在左轉那一刻齊赴黃泉?
大好青春,毀在一秒。
那天西奈山頂是Enki wrote:
確定不是慢車的話. 那請問快車道禁行機車的法源. 在那裡?



法規自己去查,快車道沒有禁行機車,你的出發點已經錯誤了,後續的討論就沒有意義。
georgenee0502 wrote:
網路對高左都很明白,...(恕刪)

我也經常去虎尾,全台最亂就虎尾。我高雄人。
那天西奈山頂是Enki wrote:
而是發生事故訴訟時. 因為無法源依據形成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進而產生與判決結果有正向的因果關係
這已經構成違憲灰色地帶了...所以來誠心請教..

為何你會有各種不同的交通工具需要法律維護其平等地位的想法?
可否說來聽聽?
譬如說, 火車和汽車會平等嗎? 應該平等嗎?
汽車和自行車會平等嗎? 應該平等嗎?
若不平等, 對判決結果的影響為何?
而判決結果所衍生的問題又為何?
煩請就以上問題申論看看
Black Ocean wrote:
沒有喔,我站在汽車駕(恕刪)


請問這位, 把快車道與內側車道分開的用字. 這在訴訟過程是通用還是專用?

在我的認知. 快車道包括內側車道是通例. 除非訴訟過程有需要再分.
cchihyen wrote:
憲法不只一條,要看完(恕刪)


請問98樓, 118樓. 主張憲法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主張法律訴訟地位之因果關係平等. 即廢除快車道禁行機車, 或內線禁行機車

防礙了誰的自由? 引發什麼緊急危難? 社會秩序? 減少什麼公共利益. 請舉例法律訴訟地位因果關係權益減損的案例

我舉的案例邏輯很清楚. 就是禁行機車造成交通裁決對機車多一道禁止規定. 即車種相同, 但同路不同權. 形成對判決結果影響之因果關係.

故主張不平等違憲憲法第六條. 希望持反對意見舉例. 感謝
路人39 wrote:
為何你會有各種不同的(恕刪)


128樓已說明. 火車是專用道路. 在訴訟過程的法律地位要求平等的邏輯在那裡. 我也不知道. 請問這是你邏輯嗎? 方便舉例幫助別人了解你的邏輯嗎?

但汽機車前面已經有人舉證交通安全法規定義. 機車非慢車. 即與汽車同車種且共用道路. 故建議主張法律地位應相同. 即快車道或內側車道禁行機車規定違憲. 理應廢除

與汽機車同火車案例不通用

我已經說明兩次了. 將不再說明.
那天西奈山頂是Enki wrote:
128樓已說明. 火車是專用道路. 在訴訟過程的法律地位要求平等的邏輯在那裡. 我也不知道. 請問這是你邏輯嗎? 方便舉例幫助別人了解你的邏輯嗎?
但汽機車前面已經有人舉證交通安全法規定義. 機車非慢車. 即與汽車同車種且共用道路. 故建議主張法律地位應相同. 即快車道或內側車道禁行機車規定違憲. 理應廢除
與汽機車同火車案例不通用
我已經說明兩次了. 將不再說明.

為何火車是專用道路?
是否應在平交道設紅綠號誌, 應該讓火車停下來讓其它方向車輛通過
若否, 是否違反憲法第七條? 請說明
50樓已經告訴你必須主張路權是人權的延伸才有機會爭取禁行機車違憲
因為憲法規定的是人權, 不是路權, 所以才說要主張路權是人權的延伸才能受到憲法保障
你53樓沒有反駁到問題點所在
我再舉個例
在高速公路, 一定噸數的大型車輛被限制在外側及中外車道行駛, 並且與其它車輛有著不一樣的限速
請問是否照你邏輯違憲理應廢除, 請說明
機車雖然非慢車, 試問法規有定義機車是否為快車?
快車道或內側車道禁行機車規定違憲理應廢除同時
是否一併廢除機車不可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之規定, 因同理違憲
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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