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hihyen wrote:
憲法不只一條,要看完(恕刪)
請問98樓, 118樓. 主張憲法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主張法律訴訟地位之因果關係平等. 即廢除快車道禁行機車, 或內線禁行機車
防礙了誰的自由? 引發什麼緊急危難? 社會秩序? 減少什麼公共利益. 請舉例法律訴訟地位因果關係權益減損的案例
我舉的案例邏輯很清楚. 就是禁行機車造成交通裁決對機車多一道禁止規定. 即車種相同, 但同路不同權. 形成對判決結果影響之因果關係.
故主張不平等違憲憲法第六條. 希望持反對意見舉例. 感謝
那天西奈山頂是Enki wrote:
128樓已說明. 火車是專用道路. 在訴訟過程的法律地位要求平等的邏輯在那裡. 我也不知道. 請問這是你邏輯嗎? 方便舉例幫助別人了解你的邏輯嗎?
但汽機車前面已經有人舉證交通安全法規定義. 機車非慢車. 即與汽車同車種且共用道路. 故建議主張法律地位應相同. 即快車道或內側車道禁行機車規定違憲. 理應廢除
與汽機車同火車案例不通用
我已經說明兩次了. 將不再說明.
為何火車是專用道路?
是否應在平交道設紅綠號誌, 應該讓火車停下來讓其它方向車輛通過
若否, 是否違反憲法第七條? 請說明
50樓已經告訴你必須主張路權是人權的延伸才有機會爭取禁行機車違憲
因為憲法規定的是人權, 不是路權, 所以才說要主張路權是人權的延伸才能受到憲法保障
你53樓沒有反駁到問題點所在
我再舉個例
在高速公路, 一定噸數的大型車輛被限制在外側及中外車道行駛, 並且與其它車輛有著不一樣的限速
請問是否照你邏輯違憲理應廢除, 請說明
機車雖然非慢車, 試問法規有定義機車是否為快車?
快車道或內側車道禁行機車規定違憲理應廢除同時
是否一併廢除機車不可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之規定, 因同理違憲
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