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騎機車逆向未鳴笛,騎過該車車頭後,騎機車時還把腳放下伸進汽車左後輪被壓到才鳴笛? (行車記錄沒拍到)…,駕駛眼睛有看前方,難以注意逆向騎車之員警,已盡應注意之義務。
簡易庭法官的習慣是…公家單位寫什麼就「照抄一次」。上訴到二審有多位法官才可能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
但上訴到二審,必須一審判決違背法律,而簡易庭法官的自由心證不算違背法律,所以要挑出判決違背法律的「梗」上訴到二審,二審法庭才能接受上訴,否則上訴程序不合法會被駁回(並不是敗訴)。
一個是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一個是司法院…
我們納稅人繳稅養公職人員,不同院會的公職人員還官官相護!請大家習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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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審酌,黃男未注意車輛周圍狀況,貿然起駛因而肇事,與莊員受傷間有因果關係,過失明確,考量黃犯後符合自首予以減刑,且犯後坦承,但莊員沒有和解意願,雙方至今才無法和解,今年3月26日依過失傷害罪判黃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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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late wrote:
就行車紀錄影片來看
你明明看到警察很貼近你左前輪、作勢要攔你
靜止狀態還故意直接起步左切出去
誤判跟警察之間的距離和位置
就算別人逆向你也沒權力輾過去
聽到鳴笛聲追你、還急著一直往前鑽想落跑 (肇事逃逸)
明顯有過失傷害責任,三寶駕駛行為
你當場道歉是應該的,告你過失傷害也很合理
不知道你一直在該該叫、抱怨什麼?
法官判過失傷害 表示警察去驗傷是真的有受傷
那些回文挺汽車車主的,自己平常大概也是三寶
拜託一下
他貼牆讓路,怎麼可能繼續貼牆著開,左切很正常好嗎?
那條路是巷子,鳴笛就鳴笛,不用到前面一點,或是看後方有沒有車,再靠路邊停嗎?
你才是三寶吧,貼牆開車?還是鳴笛原地立刻停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