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Sky5230 wrote:個人經驗是一般道路檢舉暫停車道中(旁邊有停車格不停,車輛置中車道上打雙黃燈),竟然自行解讀成違規停車,法條引用不正確不製單舉發。 43條不是這樣用的!你先把43看懂,再去檢舉人家吧!
hillside wrote:重機比照汽車,那就不...(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以下省略沒錯阿,汽車本來就包含白牌機車,除法規限制外,重機騎的像機車是合情又合理hillside wrote:不能一下是汽車、一下是機車。...(恕刪) 有路權並不會影響重機是機車本質的事實,難道你的手機能拍照就變成相機了嗎?hillside wrote:我推測,重機上國道,一定都在車道二車間前進。快呀!...(恕刪) 高快速公路有明文規定禁止車道分割,平面道路與其衍伸之快速道路,並無禁止車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