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rdwannabe wrote:
所以後方車流 要請你讓路, 你不爽讓, 還要上網哭訴?!
你馬路上走著 有人要跟你借過, 你都不會讓 然後還會罵他們?
自己找縫蛇行阿
我讓你幹嗎?
我隔壁的跟我差不多速度
我還要插入他們之間或是變換車道禮讓你狂飆?
超速後還敢在網路上詭辯?
政府有規定行人速限嗎?
行人借過跟超速逼車可以混為一談?
nerdwannabe wrote:
開在外側車道, 開在一個與其他車流接近的速度, 不影響車流, 不阻礙其他車輛超越 不影響他人 沒有問題
nerdwannabe wrote:
哪像自私的內線路塞 自我宣告有開到最高速限
nerdwannabe wrote:
所以別在那邊用速度當作一個可以為所欲為的依據, 別妨礙到其他用路人的權益很難懂嗎?

herblee wrote:
這裡的標誌是最低限速是講使用車道時該有的最低速率 ?
依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86 條 : 最低速限標誌「限6」,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
適用所有車道 ,無關 "單一車道 " !
herblee wrote:
而8-1-1也是在講車道可以用的最低速率?
這是什麼看不懂? 8-1-1根本不存在這樣的文字?
什麼是 ?可以用
設置規則 第86 條 :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
明明就是 車速限制 ! 是無條件遵守的義務 ! 限制去做什麼 ?怎麼會變成 可以做什麼
herblee wrote:
該"標誌"符合法條構成要件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因此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8-1-3講的也是內車道是超車道的同時有其例外事項
對不起 , 這根本就不是例外 !
herblee wrote:
8-1-1法條明明就有 正面表述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和最高速限90速差10km)之較慢速小型車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這張圖卻 標註為 中線車道不得低於80公里 ?
8-1-1明明說的是 "外側車道" , 卻能說到 8-1-1當中沒有的 "中線車道"?
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行為時,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法律保留原則)或依據,不能僅僅是不違反法律(法律優位原則)即為合法。
請問 標註為 中線車道不得低於80公里 ? 其法律依據在那裏 ?
明明是 8-1-1要求 低於80公里→去外側車道 , 是因為把這樣的車搬走了 , 搬去外側車道
所以 中線車道不會有低於80公里的車
是低於80公里的車都在外車道,這是那台車在那一個車道的路權問題! 怎麼反過來講? 全都扯成車速問題 ?
herblee wrote:
感謝指教
明明就是疑問句 , 是有問題的才會加上 問號 ? 不是肯定句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 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 法條並沒有寫 多少公里 ! 而是讓用路人去看標誌 !
臨時施工標誌,該限速50也是最高速限標誌
8-1-1完全不是寫"中內線應該開70以上的規定"?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 且法律效果是 "應行駛外側車道"
此句式為「但...應」, 這個但書也不是例外 , 而是附加補充
herblee wrote:
法條不存在 推翻 ? 法條一直存在 , 只是那一條法律適用, 其"構成要件"能拿出來涵攝(套用)於當前的狀況(法律事實)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 法律事實 !
法條針對不同的"狀況"有不同的法律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 這面限5標誌 和 用路人的車速 是不同的 法律事實 !
本來就不存在拿 遵守義務的 法條去 推翻 授予的路權 的法條 ?
諸葛小花 wrote:
自己找縫蛇行阿
我讓你幹嗎?
我隔壁的跟我差不多速度
我還要插入他們之間或是變換車道禮讓你狂飆?
超速後還敢在網路上詭辯?
政府有規定行人速限嗎?
行人借過跟超速逼車可以混為一談?



nerdwannabe wrote:
很標準的內線路塞的第一種阿 真的不意外
1. 自以為是法律。 超過我就是超速, 後車違規, 我是法律, 我是正義使者, 超過我的都是罪犯, 都沒有路權, 我可以直接忽視。
2. 玻璃心人。 喜歡帶隊, 但不接受有人比他快, 有車比他快的話會嚴重傷害到他的自尊, 因此還會刻意阻礙要超過他的人。
3. 想要輕鬆無腦開的人 把大家的內側超車道當成他個人的無腦巡航道。 自己不想要花力氣開在中線或是外線與其他車互動。 覺的卡在內車道, 前方一遍空曠, 都沒有車,開的輕鬆又自在, 可以無腦順順開, 活在自己的小世界裡。 不過常常無腦開到去撞蠍子車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