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又再但書先適用本文了》? 但書並不能脫離本文解釋單獨離適用, 大法官釋字726號『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法諺『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
2026-01-06 14:00
herblee神,勇敢一點好嗎?你不要一直視而不見啦,只剩下躲在01論壇不斷貼錯誤訊息,叫你去找法官、高公局又會開啟視而不見模式。
你跟另一個跳針王都有一個神奇的共通點,你倆都是跟某鄉民戰鬥後嘴不贏了就跑來找我跳針,herblee你是不斷述說你自己神界的法規,三選一哥是不斷的在給我加人設。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自己引用的那句「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其實正好說明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是「本文+但書一起看」:本文先宣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在符合但書條件時,小型車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兩句話合在一起才是完整規範,而不是只留下前半句當絕對真理,後半句整段當成被『省略』。
你現在的用法反而是把法諺倒過來用:第 8 條第 1 項明明已經同時「明示」了慢速小型車(第 1 款)、大型車(第 2 款)、以及內側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時的使用方式(第 3 款本文加但書),結果你卻硬說只要看到「超車道」三個字,其他明文寫出的條件與對象就好像被法律「排除」了。這種把整條條文切成自己喜歡的一半來解釋,再拿「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當護身符,本身才是最典型的脫離本文、單獨亂用但書與法諺的做法。
====我是分隔線====
更好笑的是,我都表明了對你兩跳針內容沒興趣,但你們兩個還是會一直主動上來述說神之法規跟各種加人設。
某鄉民火力太強大了?所以只好來我這回血?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