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herblee wrote:
《又再但書先適用本文了》? 但書並不能脫離本文解釋單獨離適用, 大法官釋字726號『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法諺『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
2026-01-06 14:00

herblee神,勇敢一點好嗎?你不要一直視而不見啦,只剩下躲在01論壇不斷貼錯誤訊息,叫你去找法官、高公局又會開啟視而不見模式。

你跟另一個跳針王都有一個神奇的共通點,你倆都是跟某鄉民戰鬥後嘴不贏了就跑來找我跳針,herblee你是不斷述說你自己神界的法規,三選一哥是不斷的在給我加人設。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自己引用的那句「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其實正好說明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是「本文+但書一起看」:本文先宣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在符合但書條件時,小型車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兩句話合在一起才是完整規範,而不是只留下前半句當絕對真理,後半句整段當成被『省略』。

你現在的用法反而是把法諺倒過來用:第 8 條第 1 項明明已經同時「明示」了慢速小型車(第 1 款)、大型車(第 2 款)、以及內側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時的使用方式(第 3 款本文加但書),結果你卻硬說只要看到「超車道」三個字,其他明文寫出的條件與對象就好像被法律「排除」了。這種把整條條文切成自己喜歡的一半來解釋,再拿「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當護身符,本身才是最典型的脫離本文、單獨亂用但書與法諺的做法。

====我是分隔線====

更好笑的是,我都表明了對你兩跳針內容沒興趣,但你們兩個還是會一直主動上來述說神之法規跟各種加人設。
某鄉民火力太強大了?所以只好來我這回血?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herblee wrote:
《安全規則》第 99 條說「車輛應靠右行駛」來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靠邊行駛和持續行駛根本毫無關係
2026-01-06 14:26

herblee神,是不是01排版又害你沒看到文章了?
你要去找法官或是高公局交流了嗎?
還是你打算繼續在01論壇不斷PUA鄉民?

沒看到 ? 視而不見 ?那我就再貼一次

老話一句:herblee 神要不要乾脆去找台灣法官或高公局交流?你一直在網路上說我們全都錯了,只有你 herblee 才是對的,這樣反覆講下去對實務或用路人到底有什麼意義?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又在混用不同層級、不同功能的規範了。《安全規則》第 99 條的「車輛應靠右行駛」,是最一般性的通則,用來要求車輛在雙向四線以下道路上盡量靠外側、不逆向、不占用來車道,這種「靠邊行駛」本來就不是在處理高、快速公路分車道內的「車道使用細節」。

相反地,《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才是在專門規定高、快速公路各車道(外側、中線、內側)在不同車種與不同速率下的使用方式:慢速小型車要在外側、得暫時用中線超車;大型車在外側;內側為超車道,但在不堵塞行車時,小型車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把這種針對特定道路類型制定的「特別規則」,硬說成只是一般「靠右行駛」的重複,然後再宣稱「靠邊行駛和持續行駛毫無關係」,等於是故意忽略立法者已經用第 8 條把「在哪裡行駛、能否持續行駛」講得比公約還細還明確這件事情,這樣的解讀順序,本身就和基本的法律適用層級完全顛倒。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herblee
《這種「靠邊行駛」本來就不是在處理高、快速公路分車道內的「車道使用細節」》?安全規則98: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herblee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外側道就在右邊!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邊沿在右邊為何不是行靠右?
herblee wrote:
8-1-3但書明明就不是本文超車道的例外!是完全和超車道無關的附加補充速限規定!單一最高速限是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的例外,如此找錯原則規定? 自曝AI邏輯程式,搜尋能力和算力都有問題
2026-01-06 17:20

所以herblee神要去找法官交流了嗎?
您不斷在網路上說法官、高公局、鄉民、AI都是錯的,只有你herblee才是對的,到底有啥意義?
還是你想繼續把叫你去找法官這段當作沒看到?然後繼續躲在01論壇PUA網友?


老話一句,請herblee您拿這套理論去提訴訟、去踢高公局與國道警察的罰單、去說服法院改變既有見解。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現在是直接把條文的語法硬改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原文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但」本來就是承接前句,用來在特定條件下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個原則作例外處理:在不堵塞行車時,小型車得不以超車為限,而可以依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現在卻說「但書明明就不是本文超車道的例外,是完全無關的附加補充速限規定」,等於是宣稱立法者在同一款裡先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下一句又突然改成「順便補充一次速限」,和前句毫無關聯。這種解讀不只把「但」這個轉折連接詞當不存在,也和一般法律寫作裡本文-但書的基本用法完全相反。 如果真的像你說的,只是補充速限,高管規則第 5 條本來就專門規定各路段速限的最高與最低區間,根本不需要再塞進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裡用「但」開頭重寫一遍。



====我是分隔線====
herblee神,請不要一直躲在01論壇PUA人喔,你PUA內容還非常沒有營養,內容全都是在說:"全世界都不懂法,我herblee才懂法",然後再來就無限的跳針跟選擇性失明,永遠都看不到請去找法官這段,只會躲在論壇一直用文字來PUA網友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herblee
高管規則 8-1明文: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經排除8-1-3但書為路權之適用!依8-1但書只和車道之限制有關,與車道之使用無關,『限制條款』怎麼會變成本文授權之例外?
其實這樓情況也沒想像中複雜。簡單說,就是網友 herblee 認為大家都不懂法,長期以來用他獨創的法規見解到處「指正」別人(早期是貼論文式長文,現在是直接改用留言)。他不斷宣稱那是法規本意,但問題是,他的見解往往跟條文文字直觀意義完全相反。

他的模式很固定:先指責別人不懂,然後拋出他那一套「獨家見解」。最神奇的是,當他的見解與法官判決、高公局解釋函、AI 分析、以及絕大多數用路人的常識都不一致時,他的結論不是「我可能誤解了」,而是「台灣法官不懂法、高公局亂解釋、AI 邏輯有 Bug、鄉民不懂法」。

換句話說,在這個論壇的平行時空裡,全世界只有他一個人懂法。大家的見解(包括 AI)都是一致的,只有他是那個唯一的例外,卻還能堅持指責我們全是錯的。這種「眾人皆醉我獨醒」的戲碼演了這麼多年,大家心裡應該都有數了。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諸葛小花
herblee 你已經用留言或引言跟我說了上百次,大家都錯了,你herblee才是對的
諸葛小花
herblee 這樣到底有啥意義?你可以跟我講一下嗎?
諸葛小花 wrote: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自己引用的那句「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其實正好說明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是「本文+但書一起看」:本文先宣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在符合但書條件時,小型車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兩句話合在一起才是完整規範,而不是只留下前半句當絕對真理,後半句整段當成被『省略』。

這就好笑了 , 既然承認 本文先宣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怎麼把本文丟棄?
不對 ,這不稱為宣示
對不起 ! 您又漏看法條了 ! 在上方的 高管規則 8-1條文明確列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之使用 即車道之路權 ,是 法規授予 使用車道之權利
「內側車道爲超車道」是本文規定,爲法規指定之路權!但書當中根本沒這個內容,所以和但書無關!

這是法條的本文「規定」 , 不稱為 宣示 (宣示 為判決生效要件)

法律用語:法院在審理案件後,公開發表判決結果,稱為「宣示」判決。
將判決主文,由審判長(或獨任制法官)於公開法庭朗讀,對外發表。判決為法院之意思表示,其生效須經宣示。凡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均應宣示,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

您搜尋到的"超車overtaking"是什麼 ? 不必看 安全規則101條嗎 ?
以為開快車一直跑就是 "超車" 嗎 ?

知道您的算力有問題 ,完全搜尋不到101條 ,好 , 幫你貼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行車是靠右 Keep Right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邊沿 edge 在車行道Carriageway 的右邊
不是反向往內中車道擠 ?

不知道本文 這句話 的文義 為何 ? 再次 混淆到 但書 去 ?
拉丁法諺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法律條文明確列舉某事項時,通常就意味了排除未列舉的類似事項,是解釋法律用語和範圍時的常見原則 。

高管規則 8-1條文明示其一,明確列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其一的標誌內容文字(同於8-1-3本文) ,兩者都是相同的其一 (內側車道爲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能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 . 沒有其二了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即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我國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種標誌嗎 ? 沒有 ! 完全找不到 !
沒有的東西,非車道之使用法律效力所含括
但書的內容 非8-1所指之"其車道之使用" (無法律授予內側車道路權).. 非其車道之使用法律效力所含括,無關內側車道"路權"

但在符合但書條件時
這是設有條件之但書
有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才發生→,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但書限縮解釋不得倒推,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不可能倒述 (法律效果) 翻越時空到 為前提的(條件)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即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而我國根本沒有 但書內容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標誌,未列舉的類似事項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意即 屬於無設置者的但書, 對於 其車道之使用, 無法律效力 ! 但書無關路權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這句話根本沒有主詞,沒有賓語,也沒有受詞
您卻能 倒 倒述 (法律效果) 翻越時空到 為前提的(條件) 去把小型車借過來 ?
但書是規範 小型車 沒錯 , 但那是小型車的限制 ,是依限行駛 ! 不是授權行駛
(法律效果)當中的誰得以最高速限? 當然有其它法律規定!

「得」字的通常解釋,是授權裁量的意思;也就是包含與「得不」的意思。
授權裁量
「得」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110行駛
包含「得不」不得以高管規則5 最低速限60 - 最高速限110 行駛

誰有此 「得以」「得不」被 授權去裁量
小型車嗎 ? 一台載具? 會有什麼裁量權 ?
處罰條例4-3 "最高速限"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您卻能倒述法條說成駕駛人得以"最高速限"?
您的說法完全反過來 ?
駕駛人明明只能遵守"最高速限",能有什麼裁量權? 完全看不懂駕駛人要如何能"得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 是在說駕駛得把限5標誌拆下來自己用? 能這樣解釋嗎? 那麼「得不」的又是什麼 ?
請看速限標誌

下方是不是有 附牌 說明所設定的車種
8-1-3但書得前半句也設定有 "小型車 "
就算前面的條件內有小型車 , 也和用路人無關 , 因為是設定那一款車種的速限 !但書的前半句條件當中因此不會有什麼用路人駕駛人?
但書當中明明沒有用路人駕駛人? 明明「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
是如何變出 用路人駕駛人?
就這樣利用滑波誤謬,將小型車此種載具在何種條件下的速限, 先滑坡變成駕駛人?再由前面的條件偷渡到後面的法律效果去 ? 如此操作什麼邏輯完全看不懂?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但書明文此種限制 ! 何來什麼相反的 《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根本不存在什麼允許 ? 此種車速限制 無論在 8-1-3但書或高管規則5 一直都存在


諸葛小花 wrote:
你現在的用法反而是把法諺倒過來用:第 8 條第 1 項明明已經同時「明示」了慢速小型車(第 1 款)、大型車(第 2 款)、以及內側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時的使用方式(第 3 款本文加但書),結果你卻硬說只要看到「超車道」三個字,其他明文寫出的條件與對象就好像被法律「排除」了。這種把整條條文切成自己喜歡的一半來解釋,再拿「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當護身符,本身才是最典型的脫離本文、單獨亂用但書與法諺的做法。

(1) 又漏字了 ! 是較慢速小型車
(2)第 8 條第 1 項明明已經同時「明示」了慢速小型車(第 1 款)?
這樣亂湊很累 ? 您從不看法條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第一項)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8-1-1屬於無設置者 , 非上方8-1所指定之「應依交通標誌」

第 8 條第 1 項 明確列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1 是 只定義 較慢速小型車嗎? 不是 ! 後面有法律效果→ 這種車 "應行駛外側車道"
(3)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8-1-1明明指定 ,誰應行駛那一條車道 ? 誰去暫時利用那一車道? ←三車道之中線車道/二車道之內側車道 (路權 )
法條由外車道說到中線車道 ,有混淆在一起嗎 ?
怎麼會是你說的 通通混成一鍋 不知道什麼? 最重要的指定誰去那一條車道 ? 您半個字沒提 ?
說成
第 8 條第 1 項明明已經同時「明示」了慢速小型車(第 1 款)、大型車(第 2 款)、以及內側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時的使用方式(第 3 款本文加但書)

明明高管規則 8-1上方的條文明示其一,明確列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已經指定什麼是 其車道之使用 怎麼會跑出什麼《小型車在不堵塞時的使用方式》?
8-1-3但書當中 , 就沒有半個字是什麼『小型車在不堵塞時的使用方式』←其車道之使用已指定於上方8-1
「但書法律效果」那是速限 , 是依限行駛 ,是限制 ! 無關 使用 ? 更沒有方式 !
法條沒有的東西是怎麼變出來? 法條有的"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標誌" 是怎麼變不見的 ?
8-1-2 是大型車 ? 您之前就混淆在一起 ? 到現在還是分不清楚

8-1-1 ,8-1-2 的條文 有沒有區分 "最高速限"之路段 VS 「行駛速率」之小型車 , 兩者不同
法規區分很清楚 , 您再次混淆混在一起
以為 "最高速限" = 「行駛速率」?
8-1-3 但書 是寫 "最高速限" ? 還是 「行駛速率」?
怎麼會將8-1-3但書的文字誤會為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行駛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
怎麼會漏掉 8-1-1 應行駛外側車道 ? 還混淆到 內側車道 ? 怪不得沒有車道路權概念
怎麼會 誤解 ? 路段(硬體設施-軌道) 混淆成 小型車(軌道上移動的載具) ?

法條被你切割到面目全非 ? 那一字那一句有依據法律條文 ?
漏字 , 完全漏掉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以為較慢速小型車 是80那個數字 ?
完全都不是法條! 您知道AI餵給你的是什麼嗎?

諸葛小花 wrote:
果你卻硬說只要看到「超車道」三個字,其他明文寫出的條件與對象就好像被法律「排除」了。這種把整條條文切成自己喜歡的一半來解釋,再拿「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當護身符,本身才是最典型的脫離本文、單獨亂用但書與法諺的做法。

(0)法條有其句式結構 , 您卻本文但書不分? 以為都一樣 ?
(1)再度漏掉上方 高管規則 8-1條文明示其一,明確列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 法條指定有 "其車道之使用" 白紙黑字『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您卻把一個速限規定"依限行駛" 混淆為"授權行駛"
前面同樣 混淆 靠邊行駛 VS 持續行駛 ? 以為都一樣 ? 都不必看前面的副詞片語寫些什麼? 形容那一種行駛?
不分 ? 還能如此言之鑿鑿 ?
(3)本文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VS 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都有前後時空次序
未依本文規定去先取得路權?反而是侵入車道去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為這樣扭轉時空前後次序是即合乎規定?
本文有路權的規定
法律, 法規那一句 ? 《其他明文寫出的條件與對象就好像被法律「排除」了》, 因為本來就無關內側車道路權! 較慢速小型車是應行駛外側車道 , 無關內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那是指中線車道
雖然同向二車道的路段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是內側車道 , 但是在上面的8-1 "其車道之使用" 白紙黑字『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優位 , 標誌 > 規則
優先適用的是 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即本文規定 !
儘管規則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ˇ這一句未提及"車道之通行區分"或是路權,先行權 ,車道之使用, 等語詞!但實質意義是相同的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時空次序 : 必先因 超車取得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 車在內側車道上,才會發生內側車道以那一種速限行駛的問題
〈但書不能脫離本文單獨適用〉
因為
(a)該車尚未進入內側車道?請問能在那一條車道進行"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怎麼可能在未取得"路權"的情況下跑出什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b)"最高速限"的產生, 不可能早於該車已行駛於內側車道?違反時空次序 ! 內側車道是最左,最內側的車道, 匝道在最右, 要跨過外車道及中線車道? 才到達內側車道 !
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及 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都不是 8-1-3 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c)就算您堅持不存在的權利 ,說 8-1-3 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是權利?
那之前呢? 車在那裏?在 外/中 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不符高管規則8-1 指定路權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怎麼可能先發生 "最高速限"這項車速限制"在前? 先上車後補票於後?然後侵入車道? 匡稱 已經 能行駛了 ?
這樣口中唸著法規"最高速限"?實則滑坡轉念了,心裏變成踩油門開快車自己的車速! 這是蠻荒時代開快搶位佔道的叢林法則 !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法條設置規則85最高速限為限5標誌, 是 "限制"!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將限制說成完全相反的允許?違反設置規則85 , 也超出但書明文規定之外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也違反了時空次序
諸葛小花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herblee wrote:
對不起 !

對不起,廢話我就不引言了。

herblee神,你看不到前幾樓嗎?
1314樓已經講的夠清楚了,你這人前期不斷跟我說法官的、高公局是錯的,後期不斷說AI是錯的,你跟三選一都是無視手打的內容,專攻擊AI。

herblee神,請直接去找法官或高公局喔,不要一直躲在論壇貼錯誤訊息PUA網友。

沒看到 ? 視而不見 ?那我就再貼一次

老話一句:herblee 神要不要乾脆去找台灣法官或高公局交流?你一直在網路上說我們全都錯了,只有你 herblee 才是對的,這樣反覆講下去對實務或用路人到底有什麼意義?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herblee
設置規則 85: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高管規則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高管規則6:安全距離,小型車:車輛速率數值除以二
諸葛小花
herblee 阿神,你去找法官說阿,躲在這PUA人幹嘛?
herblee wrote:

《這種「靠邊行駛」本來就不是在處理高、快速公路分車道內的「車道使用細節」》?安全規則98: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2026-01-08 14:55

herblee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外側道就在右邊!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邊沿在右邊為何不是行靠右?
2026-01-08 14:59


herblee神,你看不到前幾樓嗎?
你這人前期不斷跟我說法官的、高公局是錯的,後期不斷說AI是錯的,你跟三選一都是無視手打的內容,專攻擊AI。

herblee神,請直接去找法官或高公局喔,不要一直躲在論壇貼錯誤訊息PUA網友。

沒看到 ? 視而不見 ?那我就再貼一次



老話一句:herblee 神要不要乾脆去找台灣法官或高公局交流?你一直在網路上說我們全都錯了,只有你 herblee 才是對的,這樣反覆講下去對實務或用路人到底有什麼意義?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 8-1明文: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經排除8-1-3但書為路權之適用!依8-1但書只和車道之限制有關,與車道之使用無關,『限制條款』怎麼會變成本文授權之例外?
2026-01-08 15:06


herblee神,01版面又害你看不到文章了嗎?

herblee神,請直接去找法官或高公局喔,不要一直躲在論壇貼錯誤訊息PUA網友。

沒看到 ? 視而不見 ?那我就再貼一次



老話一句:herblee 神要不要乾脆去找台灣法官或高公局交流?你一直在網路上說我們全都錯了,只有你 herblee 才是對的,這樣反覆講下去對實務或用路人到底有什麼意義?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herblee wrote:

法條白紙黑字,高管規則 8-1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處罰條例4-3 :交通標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026-01-08 15:10

herblee
設置規則 85: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高管規則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高管規則6:安全距離,小型車:車輛速率數值除以二
2026-01-08 15:28


herblee神,請直接去找法官或高公局喔,不要一直躲在論壇貼錯誤訊息PUA網友。

沒看到 ? 視而不見 ?那我就再貼一次



老話一句:herblee 神要不要乾脆去找台灣法官或高公局交流?你一直在網路上說我們全都錯了,只有你 herblee 才是對的,這樣反覆講下去對實務或用路人到底有什麼意義?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herblee wrote:

不先對比法條寫什麼嗎?高管規則 8-1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處罰條例4-3 :交通標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026-01-08 15:46

herblee
設置規則 85: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高管規則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高管規則6:安全距離,小型車:車輛速率數值除以二
2026-01-08 15:48

沒看到 ? 視而不見 ?那我就再貼一次

老話一句:herblee 神要不要乾脆去找台灣法官或高公局交流?你一直在網路上說我們全都錯了,只有你 herblee 才是對的,這樣反覆講下去對實務或用路人到底有什麼意義?






herblee神,不要一直PUA好嗎?我真的不想看到你打字A,你內容都是在說:"全世界都錯,你才對",做點好事好嗎?讓論壇版面乾淨點可以嗎?
你這10幾年不斷跟網友講"全世界都錯了,我herblee才對",到底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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