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為超車道] 已有明確結論和作法,直接看5到7頁


omio wrote:
謝謝說明,這樣我比較...
...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1條,關於超車,是寫給汽車的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

所以,是不是在進行同車道超車時,都適用此法?

2. 高速公路禁止同車道超車,那是否前車也不需要避讓? (因為有超車道)

3. 所以,當遇到佔據最內線超車道。只能用『未依規定行駛道路』罰3000~12000
而不能罰47條的1200~2400?
(恕刪)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器腳踏車)。
是不是在進行同車道超車時,都適用此法? 我想是吧.

2.
按規則, 無要求避讓, 但要求慢速車要走外側車道. 也要求速度不夠快的離開內側超車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
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3. 應該是吧.
讓不讓超車道
說白點
就跟讓不讓博愛座一樣

只是公德心的問題而已

人家就是沒有公德心

再拿法律來硬凹當成保護傘

也沒人能拿他有辦法


遇到這種死不讓路的

還是自己找機會超車比較快

跟他耗

只會讓自己更生氣


出門最大的目的
是安全到達目的地

而不是在路上惹麻煩


祝各位行車平安


不懂自己罪惡之處,正是你萬惡不赦的理由
herblee wrote: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 全文是連貫, 相關的,
整個101條讀完, 你會發現, 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 就是同車道超車,
而非以變換車道來完成超車.

一個車道無法同時容納二輛車, 所以才會有101條存在的必要.
看完這篇, 我想樓主已經分析說明的非常清楚!

讓!本就無傷大雅...無須在文字上玩遊戲.

我也相信, 經由這篇的啟發, 日後相關投訴處罰也會愈來愈多.

頂這篇, 也挺樓主!
里斯特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恕刪)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一般公路,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 ,不是同車道超車, 還是要換車道到"對向車道", 超越後,再回到原車道.

這101條,完全沒提及 " 同車道超車 "

所以大大的意思是這101條和高速公路無關 .

高速公路超車,不必 "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

我也沒有,只有閃方向燈換車道 ...

好像離題了
重申
除非超車 , 內線淨空
快慢分流, 慢車自動移往外線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前後矛盾 ,必須修改.

solonglin wrote:
+1這樣會讓人覺的很...(恕刪)


恩! 的確有點不合理

key2_1819 wrote:
恩! 的確有點不合理...(恕刪)

5到7頁你再看一下吧,
裏面很清楚的寫了法條邏輯


這篇掉下來了,頂一下~~

omio wrote:
先丟個小故事連結:h...(恕刪)


加五分先
感謝樓主為廣大的用路人爭取權益
將內側超車道於法律面的問題都解釋清楚了
讓那些龜在超車道的慢車應該沒有理由
繼續佔用超車道了

常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自以為是最高速限的慢車
擋在超車道
使的我必須危險的由右側超車(GPS沒超速)
現在我可以光明正大的閃個燈請求讓道了

感謝!也鼓勵一下
講得太好了 ^^


omio wrote:
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樣懂了嗎??

『應』 ,就是 應該,就是必須,就是沒得商量
『處罰條例』,就是告訴你,違法了,罰則罰款都寫清清楚楚的

簡單的事情,硬要扯其他的東西來亂......唉....


最後,龜車不讓道,還要害我被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https://www.instagram.com/filmmakerryan/
大大息怒
有些人就是腦袋有問題
好好講都講不通

下次遇到就行車記錄器錄下來
直接燒光碟檢舉這些龜在內側的亂源




omio wrote:
越來越懂,為何這麼簡單的事情,還可以蓋兩棟大樓了

我想,該是時候請政府加強『國文程度』的教育了
https://www.instagram.com/filmmaker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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