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io wrote:
謝謝說明,這樣我比較...
...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1條,關於超車,是寫給汽車的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
所以,是不是在進行同車道超車時,都適用此法?
2. 高速公路禁止同車道超車,那是否前車也不需要避讓? (因為有超車道)
3. 所以,當遇到佔據最內線超車道。只能用『未依規定行駛道路』罰3000~12000
而不能罰47條的1200~2400?
(恕刪)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器腳踏車)。
是不是在進行同車道超車時,都適用此法? 我想是吧.
2.
按規則, 無要求避讓, 但要求慢速車要走外側車道. 也要求速度不夠快的離開內側超車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
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3. 應該是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