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高速公路內線淨空,是不需要多解釋的。


mimimobile wrote:
板大說的真好,或許台灣的國道內側車道真的應該改名為超車線道,並且拉高違規罰責。


別傻了,大多數人真正的目的是要讓自己能用自己喜歡的速度爽爽的一路開在內線,你真的改成只準超車用的話,最後只是換來一堆"我一路從南崁超到內湖"這種藉口而以,你真的相信那些說什麼就算我開150、180你也要讓的,超完車後真的會回去中線和別人擠?
好想念小薛喔...
只能在細姨論壇看到他了...
沒錯
固然路上的確有龜車
但以超車為藉口的超速
是不會自己退回中線的

Arch.Gabriel wrote:
別傻了,大多數人真正...(恕刪)
可以啊
我是沒差
不過恐怕會出現一路從台北超車到台中的神車

mimimobile wrote:
板大說的真好,或許台...(恕刪)
來中國大陸試一下,也許你會覺得其實台灣路況還不錯了
小薛 wrote:
  最近看到論壇上...
日本對於高速公路車道的定義,宣導的非常徹底:
  走行車線(そうこうしゃせん)とは、高速道路・自動車専用道路の本線車道において、複数の車線が設けられている場合の一番裏側の車線(追越車線)以外の車線の通称名である。
  追越車線(おいこししゃせん)とは、高速道路・自動車専用道路の本線車道において、複数の車線が設けられている場合の一番裏側の車線の通称名であって、主に追越しをする場合にのみ通行を許されているため、このように呼ばれる。
  中文翻譯:
  一般車道(日語:走行車線)是指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的主要車道,當車道設計為複數車道時,則是指內線超車車道以外的車道。
  超車車道(日語:追越車線)是指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設計為複數車道時,最內線的車道,由於只允許在超車時行駛,因此予以該命名。
  而實際在日本高速公路上跑的時候,也可以不斷看到高速公路上的路牌會宣導「內線車道為超車車道,
(恕刪)


是的沒錯,補充照片如下
下面是日本的關越自動車道 , 上方寫有追越車線(漢字)(用來超車的超車道) , 走行車線(行車的車道), 標示的很清楚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日本會取締" 非超車行駛追越車線" , 這種 「通行帯(違反)」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20条: 追越しが終わった車両は速やかに左側の車線に移動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本的道路交通法第20條: 一旦車輛超車完成,必須移動到左側車道。
違反就有"反則金"
https://www.police.pref.gunma.jp/subindex/data/koutsu27.pdf


不是因為車速, 只要無超車行為, 快車,慢車都要離開
這台Toyota也是因為佔用內車道, 被覆面白色警車要求跟隨靠邊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其實, 台灣的法規和日本是一樣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425065&p=6#56297379
事實上, 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路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依據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若無設置者,才是依據第一項之後的條款, 才需要看但書的規定 !
但是但書是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
速限規定 和 路權(走哪一個車道) 是兩回事, 規定不同的事項
最高速限 是相對於 "最低速限"
這個但書是因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
所以有110km最高速限, 也有60km"最低速限"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推翻 60-110的速限 , 只剩下110<=>110km最高速限

無論速限多少, 都和法規規定的路權(走哪一個車道)無關

現行法規當中, 根本找不到, 最高速限就能行駛內側車道不必離開這樣的法規
這在下面連結已經有很多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03#5441332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9

速限規範的是車速的上限值/下限值, 不是規範行駛哪一個車道(路權)

有路人說, 有啊! 這裡有寫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問題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內側車道"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如何能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

無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不能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後, 侵入它人(欲超車者)的車道之後,再"最高速限", 再說自己有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這如同無路權闖紅燈之後, 等候綠燈轉換亮起之後, 才指著後來亮起的綠燈說, 合法! 現在是"綠燈"!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事後就算"最高速限"行駛,只要無超車行為,未超越右邊的車,仍然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法規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要先有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才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速限問題, 不能本末倒置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面"進入內側車道"的程序就已經錯了! 毒樹毒果! 後面又怎麼會對呢?

這和直行車佔用左轉車道一樣,"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已經違法, 並不需要造成堵塞才構成違法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有明文, 路權寫得很清楚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非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卻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把"超車道"(追越車線 Overtaking lane)拿來做為"行車道"(走行車線 Traveling lane)使用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和速限,速度完全無關

若造成堵塞, 處罰更重(加倍),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這個法條認定,"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事實"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不能倒果為因, 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只要"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就已經違反33條第一項第三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若造成堵塞, 是處罰更重
同樣, 而這個法條當中, 完全沒提到速限, 和速限完全無關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若車輛的前方55m以上的安全車距空無一車, 又不斷被後車超越, 顯然並無超車行為,無論車速多少, 已明顯違規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隨於後方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台灣不取締? 這是意料中的情況, 原因是
1.未依法行政。法規已經改了, 官方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的舊法規(引用過時的舊法規條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0#54727893
若依據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有明文, 路權寫得很清楚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若車輛明顯無超車行為,卻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即內側車道)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超車道路權, 自然不能持續行駛於超車道, 不能"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速限規定"和"路權規定"是兩回事, 不違反速限, 並非不違反"路權",完全是不同的兩個條款!

舊法規 在此,列舉了新/舊版本比較, 法規已經改很多年了! 官方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現行法規並無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不能把"超車道"overtaking lane拿來當成"行車道"traveling lane使用
這是引用舊法條解釋現行法規?

2."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裁罰基準表"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此篇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6#53692717

因為基層員警開單, 並不會去看原條文
而是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對照後抄下條文
但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 不知道如何取締?


違規事件,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這個基準表寫錯了!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應該寫為"最高速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乃依據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擅自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這些內容並不屬於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完全不是
主管機關依法行政, 必須受法律的約束
法律是有位階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依法行政, 在法治之下,國家的行為若侵害人民之權利,必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為之。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之下,國家的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

若無法律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連解釋都不必解釋, 解釋都不在授權範圍!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現行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不必依據但書規定
無設置者,才是應依下列”有但書”的規定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就算基準表出錯了,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

ctchens wrote:
感謝小薛大大對於內...(恕刪)



老子開車都是150在衝的 請問可以走內線嗎?

有裝警示器 遇到測速會慢下來

venderson wrote:
老子開車都是150在衝的 請問可以走內線嗎?...(恕刪)

無關, 不是看車速多少 !

依據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有明文, 路權寫得很清楚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路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依據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不是看車速多少, 毫無關係的兩個條文
若非超車,有安全車距, 就算時速200km, 一樣要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每一台車都要遵守路權, (即車道之使用分配), 而超速,最高速, 龜速, 都和內側車道路權無關

兩回事!





小薛 wrote:
在日本,高速公路內線淨空,是不需要多解釋的...(恕刪)

...
其實在台灣會佔用內線心態都屬於自私車主,
因為7~80%的使用人會正確使用超車道,
反而讓那些少數人覺得超車道超好開因前方沒什麼車,
硬凹最高時速...而忽略各車的表速差異,
讓超車道完全失去功能,
因一台導致車陣塞車也不會臉紅,
原因就是駕訓觀念不全考照容易導致。
nxwo wrote:
takayamah wrote:
什麼叫超車?
就是你在內線車道,你的車速比你右邊的車還快,就叫超車.謝謝!!

什麼叫佔用內車道?

1.你的速度比右邊車道速度還慢.
2.後方要超車,你不給人家超.
這兩種就叫佔用內車道

所以只要我比右側車道的車子快
也沒有後車要超車
我一直開在內車道裡面,即使外側有安全距離可以駛回
就不算佔用內車道?

還是要講清楚一點
我是站在內車道完全淨空者的立場才會提出質疑
...(恕刪)

takayamah 大大 沒有說錯

"比右側車道的車子快" 就是正在超車, 就擁有超車道路權
但超越後, 前方無車, 此時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回到原車道
是不可能發生"一直開在內車道裡面" , 因為超越後, 無車可超, 此時並沒有路權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路權」範圍, 一般以前後"安全車距"為限
小型車110km的安全車距為55m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nxwo wrote:
最後
簡單講
如果是一個純正的內車道淨空者
他會講:我超完連續車陣後就會駛回外側車道
根本不會接那句話
因為後面即使有車要超車
我也不怕有佔用內車道的問題
因為我超完車就立即駛回外側車道
我即使沒駛回,也是因為我在合法僅行超車動作尚未結束
後車也不得逼我,也無佔用內車道的問題
反之
當有連續行駛於內車道的想法時(但實際可能催眠自己是在超車,不是連續行駛在內車道)
才會講出「如果發現後面有車慢慢靠近 我一樣會決定打閃燈切回外線 讓後車先過」這些話
...(恕刪)


這是沒錯, 要看是否擁有路權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隨於後方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不是把超車道空下來, 而是在上面行駛的車都在超越"中/外線車道"的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超越後.是要有"安全車距",才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不必誤會成"超車道" 不能使用 ?
由國外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 A9是單向雙車道(只有左/右二條車道)
由於法規的規定,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車輛密度低,因為"行車靠右"法規,及"非超車不行駛左車道",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實施"超車完即離開" "超車道"是輪換使用, 所以,超車道的車流量可以達行車道的1.5倍

內線淨空不是沒有車
而是內線的車速要保持比中線快, 可以不斷超越中線車
這樣內線車速更會達到速限, 會更有效率
無車可超時, 自然回到中線 , 靠右行駛, 內線自然"空出來"

1.這和警察淨空車道供總統車隊通過,完全不同! 內車道是供超車使用,既然在使用,怎麼會淨空?
一定會有車在上面"超越",不可能沒有車
前面的報告也顯示
實施"超車完即離開" "超車道"是輪換使用, 超完離開, 換下一台超車,所以,超車道的車流量可以達行車道的1.5倍

2.行車走行車道(中/外車道) , 超車才進入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內側車道路權。
不是倒過來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使用, 以超車道行車, 卻拿行車道超車,進行右側超車

3.正在超車擁有路權,超越/超過後,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有安全車距,無路權自然要退出,離開內側車道。
無超車道路權,自然要離開,此時, 超車道自然空出來

實施 Keep Right except Overtaking ,
在車多時不可能會淨空,因為中線車為了超車,會不斷進入內車道.
只有車少時,無車可超 ,內線車回到中/外線, 才會淨空無車

這在車流量低時,簡稱為"內線淨空" ,
這是車速分流,慢車靠右的原則
這是車道使用分配規則
等同於"除非超車,行車靠右"Keep Right except Overtaking !

這套規則的核心, 是行車靠右
只要右邊的車道有空間, 就要儘量"靠右行"
這樣可以"填滿"道路空間, 在車道數少時,更能充份利用道路空間
這樣才不會有"車帬"出現, 切割許多無車空間

此即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例外是 "超車" , 可以不必靠右, 使用左側的車道
這在車多時,也一樣適用

要防止車輛密度增加, 必須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不是讓車子越來越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超車道拿來當行車道使用, 車群形成, 車子是擠在某一個路段,這一定會造成堵塞
此時並不是整段公路的容量不夠
只要改變車輛密度, 拉開車距, 將車輛平均分配在整個路段, 問題就解決了!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車流中有車離開"行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行車道的車就變少了,不會擠在一起,就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而超車完同樣也離開, 到前方的行車道去行駛, 超車道的密度就不會增加,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 密度就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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