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0510.tw wrote:看完影片我覺得你贏定了看他們氣焰這麼高不要跟他們談和解 不談和解是要樓主損失自己吞嗎?還是你要樓主提告民事損害賠償?上法院給法官判可能還拿不到多少錢勒你以為這是以刑逼民啊?
誰叫這邊的風氣就是這樣,誰PO影片文誰就要有被批評的認知,不論肇責多低甚至是0。要PO就要PO對方的行車記錄器才是高招!從44秒黑車出現到碰撞有4秒時間,才在想他從哪裡出來他就已經靠過來了。想要閃開那是要看到他就急煞車嗎?
richard_huangtw wrote:鄉愿所以永遠有人覺得...(恕刪) 不智 就是有人仗著自己有道理又有行車紀錄器的心態 就用自己的安全去替天行道行車紀錄器的功用不單單是在發生意外之後能還原真相它也能讓你在事後檢舉 即可以達到懲罰對方的目的能和平的檢舉對方 又何必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呢不是別人鄉愿 是你不理智呀....((影片中的狀況不是不理智 而是根本來不及
ck9888 wrote:其實...........(恕刪) 今天事主如果是砂石車.聯結車.我想黑車一定煞停吧這就是台灣人的交通觀念 明明違規在先還要人禮讓 那路上劃的線 交通法規都是虛設嗎?真的.我開大貨車 轎車不敢多跟我搶我開轎車 就被搶搶搶!這個事故三台車都有責任嗎?絕對有!倒車的y車..第 110 條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第 50 條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黑車...第 95 條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事主..?[應注意而為能注意]?我找不到法規可以貼給事主.事主是直行車.他有絕對路權多看幾次撞擊回放 很明顯的是黑車往左撞擊事主沒有法規記錄說 當時的情形 事主應該閃 應該讓..如果遇到恐龍警員 在初判分析表 硬是給事主來個[應注意而為能注意]或是上了法院 事主可以提出道路交通優先權衍生適用「信賴原則」!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此乃物質文明進步及道路交通情況變化,因而自然形成之思想理念。它係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信賴原則是由交通刑事犯之問題上發展而來,其在道路交通方面之具體適用,則為「如無特別情事,任何交通參與者,均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須存有他人即將違反交通秩序之念頭」,「所有交通參與者,在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謹慎採取適切行動所發生之結果,不負責任」。所以在無特別情事,可適用信賴原則之適當場合,倘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當有刑事判例。因不知當時車禍筆錄是如何說以上意見就給事主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