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01的神人幫忙小妹看下我這張很冤的罰單

不曉得有人有印象可以幫忙解惑下嗎?

最早5月時南下湖口休息區一出來休息區
馬上有說一個固定式紅色牌子
寫著限小行車通行路肩
平日7-10點
假日x-x點
機動開放是寫在那裡? 可以幫忙提示一下
因為我真的還滿想搞清楚
我看了一次二次那牌 子的存在
我就真的單純的以為每天星期一到五都可以走


還有
忠心建議版上很多人
不要看到有人自稱小妹就很有意見
叫小妹那又怎樣呢?
你管人家這麼多


或是看到什麼就寫自己平日絕不會怎樣怎樣
你真的這麼公平正義? 都不會犯錯?
這麼公平正義也不用寫出來
是要大家頒獎嗎?
不用老是這麼負面覺得別人都是幹壞事

還有據說5月被開相同罰單的有2仟件
真的所有人都只是貪小便宜干願冒著4000-6000罰單?

super woman wrote:
今年5月31號前都是機動性開放路肩行駛,我也確定當天是看了電子看板顯示路肩開放才走的.


要舉證有罪無罪有以下幾種方法

檢舉者(以下簡稱A車)檢舉小妹(以下簡稱B車)行走路肩,檢舉時會附上前後影片。
B車宣稱看到電子看板開放後行駛路肩,不知往前走多久以後被A車拍到行駛路肩,所以被檢舉。
所以在A車看到B車行駛於路肩以前,A車與B車都一定有經過電子看板。

狀況1:
A車經過電子看板時已經顯示為開放路肩,所以B車行駛路肩無違規,時間幾點幾分不重要了。

狀況2:
A車經過電子看板時顯示為禁行路肩且A車有開收音機,八點整時會播放整點通知,
過了D分之後拍攝到B車,時間為8時4分。
若是D小於四分鐘內,B車違規確定;若D大於十分鐘,則B車無違規。

狀況3:
若是沒有影片或是無法判定時間者,依照刑法第154條第二項及第301條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由此去申訴影片中之時間無法做為有效之證據,應該有相當的著力點。

不過申訴之路漫長而且辛苦,樓主自行考量吧...

不知如何,小弟竟然認真回了這文...

AlNiCo wrote:
我在新竹工作7年,從...(恕刪)


你的回覆內容跟高公局回覆我的內容幾乎是一毛一樣的.
我也跟你同一個時段 被同一台車檢舉了一張
而且我也記得當天是有開放路肩的, 我有看到開放路肩的告示牌

時間是八點五分 比你慢一分鐘 但是前後都是車


被檢舉兩千多件, 高公局不覺得怪嗎??

AlNiCo wrote:
我在新竹工作7年,從來沒有跑過路肩。怎麼塞車也都不會去跑路肩的。

當天也是有看到LED看板寫開放通行路段87.2公里~90.45公里開放路肩。

我才會行駛路肩到竹北下交流道。

收到紅單的當下也非常不爽的打電話去公路警察局,警察也說那你就申訴吧!!

警察說他們這2~3週已經接獲2000多件這個路段的舉發!!!!!

警察也說這是有專門的人在搞的。。

我也一樣上訴,跟大家申訴的說法都是一樣的,我都有寫。

最後換來的是依法舉發並無不妥。

是否有人可以知道如何再提起訴訟,該怎麼寫??

附上照片___



對申訴結果不服,有何救濟方式?行政訴訟後對法院裁定結果不服,可否上訴?
Ans:
自101年9月6日起,如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者,得於裁決書送達後之30日內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相片…等,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另外過去聲明異議,並無徵收裁判費問題,但因行政訴訟係有償制,採定額徵收裁判費之方式,故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需繳納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

在115樓我有貼一個判決書了 你參考看看

AlNiCo wrote:
我在新竹工作7年,從...(恕刪)

看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是有用gps定位的,
警察應該認為papago的有gps定位抓時間,
所以,一定不會有問題吧~
看到這樣,一整個火都上來了,
交通違規只要有牽涉到數字做為裁罰標準的,
真的要立法,一定要由執法單舉証才可以開罰.
可惜了,立法委員沒人重視這種東西.

高級書僮 wrote:
那妳當時從哪裡認為已...(恕刪)


我車上時鐘比中原標準時間 快了一小時XDDD
不懂為啥明明二篇都是同樣的問題,01真是個很怪的地方

一篇被炮的那麼重,另一篇就沉下去

申訴的方式我在另一篇有打了,妳就去申訴看看

我覺得成功的機會很大,因為申訴後,承辨的員警應該不是同一個人

如果是同一個人的話,那百分之二百不會成功的,因為他拉不下那個臉

而且不知員警撤單會不會有考績的問題
還有一個可以質疑的點

高工局電話通報國道警察8:10開放路肩
那個LED看板應該是人工更新的吧

如何證明8:10準看板顯示路肩開放呢?
裡面需要人為操作跟通知部份這麼多...說不定負責看板更新的人先更新看板資訊,然後另一個負責人才打電話通知國道警察嗎?裡面時間不會有落差?

只能說憑一般民眾行車紀錄器照片就開單,這樣的開單品質不被質疑也難

就像前面有人提到,最好就是你路邊護欄有燈號指示現在路肩開放
這樣最沒爭議...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