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 woman wrote:
今年5月31號前都是機動性開放路肩行駛,我也確定當天是看了電子看板顯示路肩開放才走的.
要舉證有罪無罪有以下幾種方法
檢舉者(以下簡稱A車)檢舉小妹(以下簡稱B車)行走路肩,檢舉時會附上前後影片。
B車宣稱看到電子看板開放後行駛路肩,不知往前走多久以後被A車拍到行駛路肩,所以被檢舉。
所以在A車看到B車行駛於路肩以前,A車與B車都一定有經過電子看板。
狀況1:
A車經過電子看板時已經顯示為開放路肩,所以B車行駛路肩無違規,時間幾點幾分不重要了。
狀況2:
A車經過電子看板時顯示為禁行路肩且A車有開收音機,八點整時會播放整點通知,
過了D分之後拍攝到B車,時間為8時4分。
若是D小於四分鐘內,B車違規確定;若D大於十分鐘,則B車無違規。
狀況3:
若是沒有影片或是無法判定時間者,依照刑法第154條第二項及第301條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由此去申訴影片中之時間無法做為有效之證據,應該有相當的著力點。
不過申訴之路漫長而且辛苦,樓主自行考量吧...
不知如何,小弟竟然認真回了這文...
AlNiCo wrote:
我在新竹工作7年,從來沒有跑過路肩。怎麼塞車也都不會去跑路肩的。
當天也是有看到LED看板寫開放通行路段87.2公里~90.45公里開放路肩。
我才會行駛路肩到竹北下交流道。
收到紅單的當下也非常不爽的打電話去公路警察局,警察也說那你就申訴吧!!
警察說他們這2~3週已經接獲2000多件這個路段的舉發!!!!!
警察也說這是有專門的人在搞的。。
我也一樣上訴,跟大家申訴的說法都是一樣的,我都有寫。
最後換來的是依法舉發並無不妥。
是否有人可以知道如何再提起訴訟,該怎麼寫??
附上照片___
對申訴結果不服,有何救濟方式?行政訴訟後對法院裁定結果不服,可否上訴?
Ans:
自101年9月6日起,如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者,得於裁決書送達後之30日內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相片…等,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另外過去聲明異議,並無徵收裁判費問題,但因行政訴訟係有償制,採定額徵收裁判費之方式,故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需繳納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
在115樓我有貼一個判決書了 你參考看看
4樓 吳小胖1229
就是去質疑對方的行車紀錄器是否
質疑有無檢驗紀錄?有無每日校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