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吉尼迪斯 wrote:
在現今法治國家下,合理合法的討公道方式當然是訴諸法律,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他侵害你的權益,當然就是去法院或是執法機關提出告訴,可能你會講很麻煩,但沒辦法,我們國家規定就是如此。
我今天假設在行車糾紛方面就算是自小客車的錯好了,也不能合理化或無罪化機車騎士比中指,那既然可以比中指,那為什麼不能停車下來砍人呢?
這兩件事是分開的,一件是行車糾紛,一件是公然侮辱
你說想用自己的方式討回公道,那假若,我今天跟你有行車糾紛,我用我自己的方式討回公道就是砍你一刀,那你還會支持我用自己的方式討回公道嗎?
不好意思,我不是學法律的,可能沒辦法提供專業的途徑來解決這樣的事情,但我只是從法治的角度來看這件事而已。 謝謝你的意見~~
法律怎麼規定, 就讓台灣法院的法官去決定, 但我在這裏假設一個情境, 大家來參考.
一個男子侵犯了一個女子, 男子在離開前, 發現女子心有不甘的對他比中指並破口大駡, 男子就拍下並PO上網, 說有一個女孩對他比中指、駡他很不禮貌,
然後說不管前因後果, 那女子就是不禮貌, 有罪.
不知道這樣的情境, 有多少鄉民可以接受這樣的說法.

就覺得很痛苦,我的記憶是何等珍貴,竟然要對這些該死之徒有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