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麼要為你踩剎車!還不是要為自己平安上路!

扭曲抹黑你最會啦~~
如果不慣用這些手法反而就不像你了 XDDDD
跟沒有中心思想只會閃躲的人討論事情,比對牛彈琴還累人
吵輸了就扭曲邏輯,完全像小孩子辦家家酒一樣


黃色小鸭 wrote:
連法規都不去看仔細

還一直被不懂的人嗆

樓主實在有夠冤...

樓主案例是通例還是特案啊?

怎不去搞清楚先?

拿通例打特案 還打的粉高興?
fanrien wrote:
扭曲抹黑你最會啦~~
如果不慣用這些手法反而就不像你了 XDDDD
跟沒有中心思想只會閃躲的人討論事情,比對牛彈琴還累人
吵輸了就扭曲邏輯,完全像小孩子辦家家酒一樣

法規去看了嗎?

怎不先去一字一句看仔細再來跟我辯呢?


台灣駕照很好考

你的反應我不1Y


我吵輸你???

真的是會笑死人

光是個同車道前方無車 變換車道到內線叫超車?你都不敢反駁了
請繼續~~回家後記得把手上的沙子洗乾淨~~ XDD

真的~~台灣的駕照太好拿了~~大學18分都可以念
你的反應我也不ey~~

黃色小鸭 wrote:
法規去看了嗎?

怎不先去一字一句看仔細再來跟我辯呢?


台灣駕照很好考

你的反應我不1YXD


我吵輸你???

真的是會笑死人

光是個同車道前方無車 變換車道到內線叫超車?你都不敢反駁了0分幫不了你


跟你認真就輸了
黃色小鸭 wrote:
法規都不去看仔細


還一直被不懂的人嗆

樓主實在有夠冤...

樓主案例是某人所謂的"通例"還是"特案"啊?

怎不去搞清楚先?

拿"通例"打"特案" 還打的粉高興?



更何況依法條規定根本也沒分啥通例還特案

真要照某些人意思分
"法條中"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反而是例外規定

龜車一族在跟人類解釋法條耶....
龜車一族果然看不懂中文,
在內線超車沒有處罰條例,
為什麼在內線行車有但書且有處罰條例呢?
有限速100的內線時速低於90行車被罰的例子,
但有時速90在內線超車被罰的例子嗎?

行車資訊補給站

進入高速公路後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沿途設置的各項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或公路警察的指揮行車。並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二)遵守「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三)保持安全距離
(四)小心變換車道
(五)小心超車

(一)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1.高速公路慢速車定義
(1)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路段, 行駛速度低於
每小時80公里之汽車。
2.車道使用規定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龜車一族在跟人類解釋法條耶....
龜車一族果然看不懂中文但..得..是什麼意思

又一個狀況外的來了...

可憐喔

G-PLUS wrote:
在內線超車沒有處罰條例,
為什麼在內線行車有但書且有處罰條例呢?

你根本看不懂我在說啥

不過不1Y


再者
依你的意思
在三線車道路段
用低於80的速度內線超車沒違規?

在兩線車道路段
用低於60的速度內線超車沒違規?

-----------------------
最後
請先去搞清楚樓主是行駛在何種路段
是喔

黃色小鸭 wrote:
70你可以貼出來
哪邊看不懂(照常理有受九年國教或有駕照的都應該看的懂啊XD)
偶解釋給你聽

一問一答
學習才有效率XD

fanrien wrote:
是喔...(恕刪)

訴啊訴啊

心動不盧馬上行動
關於內線跟上車流這件事是有困難的~
1.前面有一台法拉利開300(超速)以上
後面一般車輛性能不足跟不上有困難
2.前面富家子弟一路超速不怕罰單
後面一般中產階級口袋不夠深有困難

照前面網友龜車的定義
只要在內線有這些車輛行駛
後面的一般中產階級駕駛一般性能的車輛全部算龜車
就算你開的比中線快
也通通不准超車
這樣內側車道不叫超車道
應該改叫土豪專用道
郎勒???
全都跑光了啊???
罵一罵樓主就拍拍P股 射後不理了?
不用回來道歉?

再補一槍 幫樓主平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08617號
承辦人:曾曉瑜
電話:(02)29096141#2359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dinoo@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案件,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3年2月20日陳情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國道1號五楊高架道路自「車道不限車種通行」牌面至高乘載車道間路段,係供大客車變換車道至高乘載車道行駛,故該路段並不適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之使用規定

三、 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黃色小鸭 wrote:
郎勒???
全都跑光了啊???
罵一罵樓主就拍拍P股 射後不理了?
不用回來道歉?

再補一槍 幫樓主平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08617號
承辦人:曾曉瑜
電話:(02)29096141#2359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dinoo@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案件,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3年2月20日陳情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國道1號五楊高架道路自「車道不限車種通行」牌面至高乘載車道間路段,係供大客車變換車道至高乘載車道行駛,故該路段並不適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之使用規定。

三、 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恕刪)


先看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是什麼車道?
請問排除條款在那裏? 依據在那裏?
沒有排除條款,沒有依據? 可以這樣說 " 並不適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之使用規定" 嗎?


黃色小鸭 wrote:
光是個同車道前方無車 變換車道到內線叫超車?你都不敢反駁了
...(恕刪)

法有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前方無車,沒有超車行為,即無超車道路權, 能使用內側車道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裡說的是例外狀況, 並非說內側車道為"行車道"
因為
"但", 為法律條文的「但書」(例外)規定
符合例外即排除原則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不可以類推為

"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不可以的。

現在發生錯誤的地方, 就是把例外變成常規, 造成"例外浮濫", "例外"取代了"原則"
"超車道"反而變成"行車道"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所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都是說要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不能持續行駛
原則法,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行車路徑如下方中間圖中的A車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例外法
狀況如下方最左圖C車,正在內側車道行駛,是正在超越當中,超車尚未完成
C車前方有A車,所以超車道路權在A車, C車無法完成超車, 所以C車若維持在最高速限, 是保證可以超越中線車, 這C車的"行駛",仍然是在超車ing (Overtaking)啊!

當A車超車完成, 回到原車道後, C車也就變成A車,就能循著A車走過的路徑,完成超車

速限的原則法,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因為速限標誌同時標示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所以有速限的上下範圍,即以 110-60km 變速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例外是"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即可以單一限速90,110或100km 行駛於內側車道。排除速限110-60km 變速行駛的原則法。
若內車道發生堵塞,或完成超車,回到中線車道,速限也就回到原則法,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因此, 此一條法規命令, 是規範內車道"速限"的例外法,特別法
並非賦予"行車權" , 或與超車道共用路權。
車速也和內車道路權無關
例外法,法理的解釋是單行道,文句只朝一個方向解讀,不能倒推回來,只要"最高速限"就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樣錯誤解讀,會把"超車道"變成了"行車道"。
如下方最右圖

1.這樣是行車靠左
2.造成兩車併駛
3.絕對會導致"堵塞"(請看"壅塞學"及"F-S-J車流理論)
4.無法區分"誰有優先路權"?
是前車不超車,正在最高速行駛有路權, 還是後車,也是最高速行駛欲超車,有路權?, 前後車有速差, 誰有路權?
5.超車道消失不見

堵塞行車之狀況, 為F-S-J車流理論中的S-Metastable及J車流
因為堵塞,車速下降,自然不必"最高速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車流狀況為F或S-stable車流,有加速的空間和車距,必須遵守法規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由此也能看出, 此為速限法規, 非路權規定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所以在儀錶指出來的絕對車速, 通通是 110km 速差(v2-v1)=0

然而, 實際的車距,最大 (v1-v2)= 5km/h =1.38888m/sec=a
這是每秒1.38888m/sec 的加速度
只要 36秒, 就拉開成為 50m 的安全車距 , 足以超車

但是左圖 107km 和右圖 112 km , 兩者只要一秒, 就產生1.38888公尺的速差
然而,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在儀錶上的速度,卻不是107或112,明明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用肉眼看, 可以發現兩台車,一前一後, 和後車的車距就是不同,車距一長一短,不是等距
兩車的車速, 卻都是相同的最高速限

只看代表"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是看不出"車距"有變化的
一般的錶速和實際車速, 又有 7-10km 的差距 。
要看"相對車速"(一台112km對比另一台107km), 或速差(5km), 才看的出"車距"的變化

若行駛速度較慢時, 在台灣,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這一條就是慢車"靠右行駛",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原則
"較慢", 就是比較, 相對車速, 這就是要避免兩車併駛的條文

低於最高速限, 並沒有免予舉發的條款,少1公里都不合於法規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才有免予舉發的條款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並沒有說"超車道為行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法規命令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一、公路主管機關管轄部分 當中,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只要未達最高速, 就是符合這個條款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
未達80km, 連中線車道都不能行駛

很嚴重的問題在於
違反事件當中寫有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這是錯誤引用條文

因為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原條文是寫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條文根本沒有寫"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句中之"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不是在行車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不是容許行駛
這是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

把兩條法規, 寫成一條, 把原本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整段話掐頭去尾,只截取最高速限行駛

不但破壞原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的原義,形同斷章取義
插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原文句當中,也完全改變了原立法旨意

把速限規定, 插入"路權規定"當中,速限變成路權的規定?
若不細查原始的條文,只看裁罰基準表,怪不得後面引用條文的,全部都錯

法規命令不應牴觸法律的規定。
在原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條文不是這樣

速限和路權無關

這個錯誤
1.造成"行車靠左"
2.造成兩車併駛
3.由路隊長決定了整條超車道的車速,形成車帬,這樣絕對會導致"堵塞"(請看"壅塞學"及"F-S-J車流理論)
4.無法區分"優先路權"?前車不超車,正在最高速行駛, 後車也是最高速行駛欲超車, 前後車有速差, 誰有路權?
5.超車道消失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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