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A辣愛怕跑 wrote:
你實在有夠可悲以為...(恕刪)


超過了法律,你憑藉著什麼來代表別人?


你代表了你,或者是其他的人?

所以當你這樣說是經過了民調還是甚麼樣的
程序瞭解說別人都在譙??

在北宜,出車禍絕大多數都是超速的,而不是車速只開二十的。
你怎麼沒有去譙這些人?這些逆向超車,超速的人?
那些超速的車輛撞到的人,他會譙超速逆向的人,還是
開得比較慢的人?

所以你認為北宜應該開多少公里才對?


herblee wrote:
是'速限'沒錯!最...(恕刪)


我想你對於路權的定義是比較有少數的說法。

是不是可以舉個實例上,以車輛非因超車行駛內車道
而缺乏路權做為肇事責任法院判決或是車禍或責任鑑定結果。

這樣能夠讓打家理解實務上的見解。

Open小開 wrote:
我還是覺得很奇怪政府...(恕刪)


這是針對無開在最高限速的車,會造成阻塞,難不成我開130還要讓你嗎?😅
Open小開 wrote:
我還是覺得很奇怪政...(恕刪)


因為政府怕真的只做超車用的時候,
高速公路會變成完全沒有不需要超車的
慢速公路。

法令上所謂的超車,是中線車道使用內車道
超越中線車道的前車。所以超車完要馬上駛回,
而不是說在內線車道的候車用內車道來超越前車。

knightcsf wrote:
你這真是獨特的見解...(恕刪)


學理解釋首先是文義解釋, 其次為論理解釋
依據
構成要件 (小前提)
(亞里斯多德)三段論 (大前提)

您卻要求依 過去的慣例解釋 , 歷史解釋 ?

這是民國94年之後才增加"超車道"的條文,查無歷史解釋
近期的函釋都是拿修法之前, 沒有超車道條文的歷史法規 去解釋, 還引用40年前的函釋

拿解釋歷史法規的或者法院曾經引用過類似過去的說法在 『現行法規 』上? 說得通嗎 ?


knightcsf wrote:
因為政府怕真的只做.
法令上所謂的超車,是中線車道使用內車道
超越中線車道的前車。所以超車完要馬上駛回,
而不是說在內線車道的候車用內車道來超越前車。
..(恕刪)


現行法規是超車道(三個字) ! 不是超車(二個字)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是法規劃出"超車道" 在那裏? 劃出它的可行駛範圍在那裏? 也就是路權範圍 在那裏?

那些車? 車速高於中線車道的車! 因為安全車距縮小, 不安全了,所以換一個車道,依法規分配,進入超車道超越前車!

再看法規如何描述 "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同一個車道前後車)減速靠邊(產生速差,車距縮小)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車道寬3.5-3.75m,無法容下二台車, 一定要換車道),行至安全距離後(超到有安全距離,不是馬上) ,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的中線車, 不是超路權範為外,同車道的前車!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herblee wrote:
學理解釋首先是文義...(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同一個車道前後車)減速靠邊(產生速差,車距縮小)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車道寬3.5-3.75m,無法容下二台車, 一定要換車道),行至安全距離後(超到有安全距離) ,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個是針對平面道路的,
怎拿來當高速公路的法規使用?

馮京當馬涼。
huang635555 wrote:
這是針對無開在最高...(恕刪)


所以你沒有要超車 為什麼要一直佔著超車道?
herblee wrote:
學理解釋首先是文義...(恕刪)


民國94年三月的時候高速公路管制規則先修正,這是交通部自己修正,
此時就出現了超車道的字樣,但也同時出現了「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
此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修法,第三十三條只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此時期(其實一直如此),法律完全授權交通部訂定管制規則,因此就高速公路行駛方式,就是依照管制規則的方式,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民國 94年12月9日(也就是管制規則修正九個月後)
為了明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的處罰條例修正,是由葉宜津立委所提案,修正理由大概是說
當時的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範圍過於廣泛,處罰一律從三千元起跳,甚為嚴格且不合理。凡關於重大之違規行為,本法宜有規定否則本條例僅規範一般道路,高速公路部分卻完全授權行政規則,對於人權的保障亦顯不足。因此修正第三十三條,
而後來王幸男委員提出第三十三條的修正案,希望把原本只出現在管理規則的 內車道為超車道的字樣,加入在母法當中,讓處罰有其依據,所以,法條只是把超車後不駛回原車道,而造成堵塞的行為列為處罰的行為,依據交通部官員的意見:本次提案修正其餘與五屆第六會期第六次會議審查通過不同內容之項次部分,主要係將現行規範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重要規範改列舉明訂於條文,惟此與規範於管制規則並無差異...顯然條例的對內車道的設定跟管制規則是一樣的,也就是把管制規則的內容抄過來而已。

可以知道,高速公路怎麼行駛,其實是完全看管制規則,而法律只是把為反而需要處罰的,就是有安全距離不使回原車道造成堵塞的行為列出來處罰。因此法律根本就沒有說內車道該怎麼用,而是授權管理規則去訂定,既然管制規則都已經說了內車道小型車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而交通部官員也說條例的內容與管制規則並無差異,那顯然
當時立法的內容就是跟管制規則是一樣的。

高速公路的利用是由交通部訂定規則,而法律也僅僅處罰未依車道行駛,以及在有安全距離不使回原車道致堵塞內車道的行為,那就當然表示內車道除了超車就是可以最高速限行駛。而所謂的超車道,只是依照當時的管制規則,把管制規則的內容明定於於處罰條例中,避免葉宜津委員所說的,對人權保障的不足。


如果你把這個歷史了解了,就可以知道條例的內容就是抄管制規則的,因為他本來就只是要讓違反管制規則的內容
而造成堵塞的有一個更確定的處罰依據,而不是在自立一個超車道的規定。

因為管制規則從94年3月就已經這樣規定了,當然從那時候的說法就是一致的,高速公路內車道,就是可以讓小型車
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是毋庸質疑的。
其實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依我是後方車輛來說的話
如果該路段車輛很少
甚至只有您一台車
然後您佔住內線車道
其實我是無所謂的
就算您是扛著車在內線跑也沒關係
因為我會自己想辦法繞過您
我反而還怕有些車看到我在後面時突然打右方向燈
因為我應該也正在撥右方向燈=.=


但是如果車流量多到我沒辦法過去
而您開在內線車道速度又不快的話
我可能要麻煩您移駕右邊或是加快一點速度讓我可以離開這車陣






高速公路就像人生的道路
每個人出發的地方與時間都不一樣
當然到達的地方與時間也都不一樣
有人很早就上來,但是很晚才下去
有人很晚才上來,一小段路就下去
有人開法拉利或是藍寶堅尼
有人開city或是cammy
有人把車速定速在80順順的開
有人一顆輪子就80當飛機在開
有人把安全回到家當最高宗旨
有人拚命破回到家的最短紀錄

車陣.就像是人生的瓶頸
開到那邊就會被車陣卡住
有些人會遇上瓶頸
有些人沒遇到瓶頸
有些人不小心成了人們的瓶頸
有些人故意讓路變成一個瓶頸
有些人會認份的跟在瓶頸後面
有些人會無奈地跟在瓶頸後面
有些人成功突破瓶頸
有些人無法突破瓶頸
有些人突破瓶頸後終於回到平靜
有些人突破瓶頸後馬上又有瓶頸
有些人一個接一個的突破
有些人終於累了上個廁所

到底安全是唯一回家的路
還是回家是唯一安全的路



砒霜心之詩句
Open小開 wrote:
所以你沒有要超車 為...(恕刪)


我就是一直超車啊!我幹嘛要蛇行?😅還是我130太慢?我已經從120超速到130了


應該建議政府內車道無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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