暱稱真難想 wrote:
樓主先定義一下
"慢速"指的是時速多少以下吧???
...(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就是比較車速比右邊慢! 並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行駛速度較慢, 就不是超車! 就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第九十八條, 有行車靠右的規則,左車道車速永遠大於右車道的車速! 車速較(比較)慢的車自然應該退出左車道去靠右 !
依據我國法規的來源,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具有我國法律的地位!...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 是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當中,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至於高/快速公路
法規及標誌都指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取得路權!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內側車道有二種車速
1.相對車速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VS 中/外車道 , 要比中線車道快的相對車速 !
此種車速比中線快 !
2.絕對車速
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速限 110km/h
速限 ≠不等於 ≠ 車速 !
"最高速限"(標誌) ≠ 用路人的"速度"!
"速限"是無條件遵守的『道路使用正當性』, 根本就不是"使用權利"!
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規定了車速 必須是 110km/h , 即出了國三鶯歌系統匝道後行駛到大甲交流道的距離110km,在1個小時完成的車速
同時依高管規則6, 必須同時保持55m車距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當1公里內,只有1台車小型車, 車距 995m
當1公里內有16台車小型車, 車距縮小到 57.5m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8-1-3但書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法規不只8-1-3但書而已, 還有高管規則6,8,9,11)
速限(↑前後↓方向位移)無法拿來指定(←橫向→位移)那一個車道!
陷在車陣當中, 密度是 17車/公里 及 22車/公里
這代表此時車距 53.8m 和 40m?
車速應該是多少?
確認一下"時空次序先後"
8-1-3但書"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 指四輪已經在內側車道之內了,已經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了!
四個輪子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適用內側車道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內側車道"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如何能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
無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不能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後, 侵入它人(欲超車者)的車道之後,再"最高速限", 再說自己有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這如同無路權闖紅燈之後, 等候綠燈轉換亮起之後, 才指著後來亮起的綠燈說, 合法! 現在是"綠燈"!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所以, 高管規則8就寫了前後次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某些快速公路才沒有!
無設置者 ! 才是看本文+但書規定!
這個前後次序很清楚!
現行,目前,有二條法規, 二種速限!
前提是 "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
是高管規則5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 ??
這兩種速限不同!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 !
低車流量(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 !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事後就算"最高速限"行駛,只要無超車行為,未超越右邊的車,仍然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法規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