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觀念 : 內車道只要看到有後車接近就一定要讓路

來看看高公局回答的說法
只要行駛該路段最高速
及不堵塞後方車流即可


鳳翎 wrote:
很多人看不懂中文一直...(恕刪)


斷章取義,回歸法律文字規定。

在內線以最高速限行駛是很難維持法規容許的條件(維持超車道功能)。
1.真實車速不明(定速110,結果實測95開罰單)。
2.超過中線前車時無法即時保持後車超車回中線安全距離。
Hi派 wrote:
斷章取義,回歸法律文...(恕刪)


如果定速110實際車速95
那麼就是輪胎的尺寸換的不對
正常錶速大約比實際車速快5-7km/h

台灣人喜歡鑽法律漏洞
本來就不是第一次
像是限速110,國家給你+10的誤差
但就是有人一定要用GPS開接近120
或是平時就超速
到了固定照相路段或雷射出沒路段才減速
測速雷達和雷射防護罩會熱銷不是沒原因
很多人總是想貪快

再來如果中線和外線平均車速都100以下
那麼能不能以最高速保持在內線?
還是超過個幾部再切回中線?
然後中線開沒幾百公尺
前面又一部龜速再切到內線?
各位會怎麼開?
鳳翎 wrote:
很多人看不懂中文
一直要擴大解釋
內側車道不是超車專用道好嗎?
我知道我這麼說很多開快車的很不爽
這只是禮讓問題
不是法律或違規問題
...(恕刪)

您完全沒看法規, 法規沒有 "超車專用道", 其他人都是說"超車道", 不能是定速行駛的行車道
請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您拿出來 擴張解釋的東西, 完全不是法規的內容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是依據法律, 只要您真的去看 條文 , 白紙黑字 , 就不會有誤解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 (車道之使用)
依法,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路權(誰能使用)是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 的規定??? 依據法規? 是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的道路, 才看 8-1-3但書的規定。

法規只有超車道! 沒有什麼"超車專用道"
不是只有台灣沒有, 全世界都不可能有"專用"超車這種事!
"超車道"不可能有"超車專用"的寫法!
因為,超車是相對車速, 比中線快取得路權, 比中線慢, 併駛 或無車可超時,喪失路權 ,不是永久持有路權,路權(車道之使用)是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不是永遠持有 !
並非公車專用道,機車專用道, 在行駛過程中, 公車,機車 的身份是不變的! 但"超車"會變!
會變化的超車道路權!不可能有"超車專用"這個名詞 ! 而是"輪替使用"!

要有路權觀念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不是專用! 不是固定為某車持續使用?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誰有路權? 依法,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非超車(併駛/無車可超/比中線慢)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

但書是 限制遵守"速限"之義務! 不是誰能使用內側車道的路權!
先要取的路權,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後, 也才有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本文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的路權? 又如何發生 限制遵守義務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若有55m車距, 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 此時只是推翻了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
只是換成依限5標誌依限行駛! 不是把超車道變不見, 不是可以定速不必超車!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生效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必須遵守的速限!
必先看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有了"超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如果這台車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走錯車道的違規不是沒有罰則!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的"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 完全是錯的! 違反了高管規則6
同時也違反 高管規則 8 對"車道之使用"的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道路空間不是無限大, 是有限的
依高管規則6 , 110km行駛要有 55m車據
1km長的車道,只能同時容納16台車,以110km的車速行駛
每公里有17車, 就沒有 55m車距,只有53.5m ,這就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依高管規則6, 就不能 110km行駛
17車/km以上 , 只能降速
只要多一台車,有17台車,車距縮為53.8m, 車速就必須降為107km
不是只有 53.8m車距, 還硬是要 110km行駛去違反高管規則6
gtr86x wrote:
我是在宣導,請尊重遵守速限的駕駛人


應該沒有人不尊重遵守速限的駕駛人 !!
但是"請開在正確的車道上" !!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第3款

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除了 .
交通壅塞時,
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之外 .

還有一個情況 .
就是只要有跟上(咬住)前車 .
就可以不用管後方車輛有沒有堵塞了 !!
因為是前方擋路狗的事 .
不干你的事 !!

不然
想要在內線車道(超車道)一直開 .
其實是可以的 !!
就是要有辦法不要堵塞到後方的行車狀況 !!

前方無車 / 安全車距過大
你又沒那個能力不去堵塞到後方的行車時 .
那就讓道給後方車輛先行 .
-------------------------------------------------------------
至於後方車輛有沒有 "超速" ??
那是由國道警察去測速裁定的 .
而不是由你/我/他 "認為" / "覺得" / "應該" 去認定的 .

只要你(妳)覺得後方車輛有 "逼車" 的行為 .
不囉嗦 !!
請直接提出事證向警方檢舉 !!
herblee wrote:
您完全沒看法規, 法...(恕刪)

我po的圖就是高工局的內容
內側車道是超車車道
但也可以以最高速行駛

像我上面所說
當車流量大
且中外線道都低於100
那能不能持續以最高速限保持在內線
若不能
請提出交通規範
chienchenghung wrote:
應該沒有人不尊重遵守...(恕刪)

您說的我認同
不堵塞車流為前提
鳳翎 wrote:
我po的圖就是高工局的內容
內側車道是超車車道
但也可以以最高速行駛

像我上面所說
當車流量大
且中外線道都低於100
那能不能持續以最高速限保持在內線
若不能
請提出交通規範
...(恕刪)


請看法律及 法規命令
"高公局的內容" 是法規嗎 ?

依據法律位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依法 , 路權(車道之使用) 是不必看 但書
但書 必須 限縮解釋 , LOS D,E,F 才是堵塞擠在一起

堵塞是位置的問題 , 根本和車速無關
兩者無關, 就是不能做出法律上的"不當聯結"!
是"位置"才可能 "堵塞" , "速限" 要如何堵塞? (法規速限又被誤為車速? )
若有2台車不超車卻佔用車道? 每台車佔去60m長的車道, 1000m長的超車道就只剩下 880m 可用來超車 ?

這種"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 F自由車流 或 LOS A, LOS B, LOS C
此種 F自由車流 ,有55m車距 , 速限才能更改為"限5標誌"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 不可能是用路人的車速 !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並不能變身成"路權"????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權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並不是 路權? 並非使用道路的權利? 而是行駛內側車道車速的限制!
路權是寫於前方的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車道使用"權利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限制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講這麼多

我是沒有那個臉一直用所謂的"最高速限"在內車道巡航

超完車回到中線有很困難嗎?

如果每台車都用105km/h分布在各個車道

我不就要用蛇行方式超車了?
MT-10 wrote:
講這麼多

我是沒有那個臉一直用所謂的"最高速限"在內車道巡航

超完車回到中線有很困難嗎?

如果每台車都用105km/h分布在各個車道

我不就要用蛇行方式超車了?


如果每台車都用105km/h分布在各個車道

表示你真的很幸運這時沒有塞車..

你要不要用蛇行方式超車....這還要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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