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貓咪妹妹 wrote:
你就別在含血噴人了好嗎?
從最最一開始我所在討論的範圍就只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問題就是這一段 8-1-3 但書 , 依法,高速公路 『車道之使用 』是看本文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看但書! 但書是"無設置者"才看的, 當然不必討論!
連討論都不必!
如果您真的討論?仍然必須先看本文! 前面已經說明, 此為但書, 但書限縮解釋 !
(1)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不能任意擴張但書規定, 導致破壞了 "本文"規定
須先瞭解法律適用的邏輯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但書形態眾多, 並非所有但書都是「本文」之相反及例外(在立法體制上,但書之前的句子,稱為 「本文」) 。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五南圖書,2012 年7 月六版,第177頁 至178頁
178頁(五)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應」或 「但....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它行為。
8-1-3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並非例外(最高速限行駛)推翻原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超車道) 和 最高速限行駛 是共存的!
是超車道, 也可以最高速限, 同時存在, 兩者並非互斥/推翻對方!
兩者並非例外推翻原則 的關係!
先因8-1-3本文"超車"進入內側車道, 讓四個車輪都在車道線之內是先發生的一回事, 之後的時空, 才有可能發生另一回事8-1-3但書, 讓車速 遵守最高速限於這個內側車道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根本不可能捨棄本文單獨拿但書出來 ?
(2)但書限縮解釋 !
對於『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
只能照文句上的說明
不得倒推解釋,並不是最高速限即擁有路權 (速限不是路權)
不得擴張解釋, 將"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自行擴張變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民國94年以前舊法規的說法)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法規來源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速限』依法有兩種
(1)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指示為多少, 最低 - 最高速限 區間
(2)高管規則8-1-3但書: 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路權),不得超速。
小貓咪妹妹 wrote:
你自己先起頭開始跟我從"路權" "各項不在我討論範圍內的法規法條" "重複跳針我原本就沒提到的任何相關內容" "各項不相關的理論數據" 來不斷擴大且遠離我討論的議題
跳針的不是你是誰? 真是莫名其妙!!!
您不知道上面"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 但書 嗎 ?
但書不必遵守但書規則嗎?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不知道"本文"在說什麼 ? 就能把但書單獨挑出來"斷章取義" ???
討論但書之前, 不必先看"本文"寫什麼嗎?
其它內容全都是這條但書的相關內容! 並沒有能忽略跳過去不看的可能!
您要如何推衍 ? 要如何擴張 ? 都沒有問題 , 都沒有意見, 您高興就好
唯獨 對於 法規 , 讀法規有一定的規則, 並不是您想忽略就能自行跳過去 !
小貓咪妹妹 wrote:
對於路權的認知 既然我們都互相不認同 那就沒必要再討論了,你也不必再耗費心思多做辯駁了就此打住.
反正對路權的有無 都不是你我說了算 上了高速高路誰對誰錯 誰該被檢舉 誰該被罰 自然會有執法單位來執行
路權來自於法規, 我國法規,及 我國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滿滿的路權規定 !
要談 8-1-3 但書之前, 必定要先知道 "超車道"路權歸屬於誰 , 而"路權歸屬 "白紙黑字寫於8-1-3本文 , 本來不是你我說了算
所以才貼法規給您看, 可惜您完全不看
無妨, 縱使 您閃避不看, "路權"依然存在 !
小貓咪妹妹 wrote:
既然您找不出實際案例,也不肯面對事實,我就直接把截圖貼上來,您自己慢慢看吧
法官,交通警察都已經親自對媒體說明過了
確實也遵守法律規定了,您到底再跳針什麼?
這又是截取其中一段出來 , 這些沒有截圖到的畫面之前在說什麼?
查到的內容是
中廣新聞網 – 2016年8月1日 上午11:57 wrote:
內車道開95遭罰款提告 法官判駕駛敗訴觀賞相片
內車道開95遭罰款提告 法官判駕駛敗訴
高速公路開太快勢必是要吃罰單,但開太慢也要小心荷包失血,一名男子在國道以時速九十五公里行駛內側車道,被國道警察舉發罰款三千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撤銷處分,法官認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須以最高110公里速限行駛,判決男子敗訴,全案還可上訴。(劉怡伶報導)
男子去年駕駛小型車以時速95公里行駛在速限110公里的內側車道,被國道公路警察局新營分隊舉發違規,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男子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應以最高速限行駛」;該規定立法精神在約束龜速車行為,高速公路速限警示牌揭露資訊是時速六十公里至一一○公里,他開車行駛內側車道時速是九十五公里並非龜速,八十公里才是龜速車,且他是看到測速照相機才減速,被罰很冤枉。
不過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說明,內側車道是超車道,除了在不塞車情況下得以持續行駛,但必須以最高速限。換言之,如果不超車又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道,已妨害他人路權。法官認為男子對法規有誤解,駁回告訴。
民視 – 2016年8月1日 下午3:45 wrote:
台南有人開車上高速公路在速限110公里的內側車道,車子的時速是95公里,結果被國道警察開罰3000元,駕駛說,時速80公里才是龜速車,而且他是看到測速照相機才稍稍減速,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官認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判駕駛敗訴,不過還可上訴。
原來這名駕駛在速限110公里的內側車道,時速95公里,被國道警察開罰3000元。
國道四隊交通組組長吳盈慶:「警方的取締就是說,第一就是要看他目前佔用內側車道,時速要在100以下然後,前方沒有任何的阻礙,就是一個正常車流情況下。」
高速公路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之後速度減緩就應該移到旁邊車道,避免塞住別人超車。
被罰的駕駛說,他不算龜速車,速限是60公里~110公里,他當時在內側車道開95,被罰很冤枉。
台南地方法院庭長郭貞秀:「要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必須在不堵塞行車的情形下,保持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就是每小時110公里行駛。」
法官認為,開內車道,不是讓駕駛人自由選擇時速開多少,必須不堵塞行車,用最高速限行駛。不過全案還可以上訴。(民視新聞林俊明台南市報導)
查到的這兩篇應該就是截圖的同一個新聞, 的說詞是一樣的, 都有說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在說 一名車速95km佔用內側車道的申訴被駁回
根本不是 只要遵守但書,就不必管本文"超車道"的規定!
截圖是要駁回原告的"速限"主張 : 『速限警示牌揭露資訊是時速六十公里至一一○公里,他開車行駛內側車道時速是九十五公里並非龜速,八十公里才是龜速車』

是在 "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已經進入內側車道了! 這是說明此時"速限"應該是多少! 只是反駁對比原告60-110的說法。
我國為大陸法系, 法院判決應該依據法律條文
法規明明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使用權利)
並不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但書規定 ?????? ←這只是回應原告的速限主張
"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 , 三個車道都相同! 完全無關"內側車道"之路權 !←這是遵守義務 無法拿來區分車道!
這個錯誤是混淆了權利和義務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種錯誤是前後時空不分 !
再者,法規已經改了14年, 心態不能還停留在13年前的舊法規
在此列舉了新/舊版本比較, 法規已經改很多年了!
現行法規並無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舊法規的條文, 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全都是舊法規的條文, 新法早就改了!沒這樣的條文了!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小貓咪妹妹 wrote:
既然您找不出實際案例,也不肯面對事實,我就直接把截圖貼上來,您自己慢慢看吧
法官,交通警察都已經親自對媒體說明過了
確實也遵守法律規定了,您到底再跳針什麼?
您自己口口聲聲的法規法條,您卻還要選擇性的"私自"決定適不適用,該不該看?
誰違規,誰沒有違規,執法單位都會給人民答案,就如同圖中法官與交警親自透過媒體對大眾說明,不是你說了算!!!
如果不依據法律 ! 還是錯誤的函釋! 陸陸續續問題會浮現出來 !
"最高速限"行駛"本來就不一定會成立!
2019-06-02 15:18聯合報 wrote:
國道開太慢被開單 駕駛證明沒法開快法官撤單
張姓女子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路段內側車道因車速低於速限時速110公里,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罰鍰,但她蒐集資料證明行經的南下165公里處傍晚下班尖峰時間,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認為已構成「阻卻責任事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事實是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就能得知"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辦得到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17車/km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成立了 !
本來就不能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
2017/ 05/ 07 14:37聯合報 wrote:
怪罪前車龜速 他依速限行駛國道這原因挨罰
台南市謝姓男子以時速108公里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道一號內側車道,因與前車距離僅16公尺,安全距離不足,被國道警察拍照取締,開罰3000元。謝男認為,他依速限行駛,是因前車龜速,才導致兩車距離愈來愈近。他申訴未果,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前車速度慢,和謝男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是兩回事,駁回謝男之訴,仍可上訴。
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 同樣會被罰! 回歸『超車道』路權! 讓這個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並不為真!
herblee wrote:
問題就是這一段 ...(恕刪)
唉...
新聞內容都說了那名駕駛是沒有以最高限速佔用內線才被罰...
沒達最高限速還佔用本來就違規...
而我在討論的是以最高限速於不塞車情況下⋯⋯
阿算了⋯⋯
講了也是白講,
我不想在跟你繼續討論了
而且我都說了我已經不認同你個人的邏輯思維與想法了,硬要回我一堆我沒提到的東西幹嘛?
你誰也不是,不需強行要別人接受你那些言論
您就繼續堅持做自己,大可不必管我!!!
你有不滿不服,自己好好留言不用在那邊逐字的回覆我好嗎⋯
再不然看你要寫信陳情交通部修改條文廢除該旦書、還是召集上街抗議我都沒意見
你在這邊戰遍所有網友,你仍然不會改變既定的事實。
要讓一個人 願意認同自己的想法,但卻沒有實際的作為。 太難了
所以我放棄。
所以您也不必想讓我認同你,因爲要我認同你,就如同我要你認同我,一樣難。
林凜 wrote:
引一堆條文
我只問你超車道可以超速嗎 算不算違規
...(恕刪)
違規 只有一種嗎? 路權都不必遵守?????
所有車道都不可以超速 !
林凜 wrote:
假如旁邊車道同樣定速在最高速度110
你超車道要超車還是並排行駛?
在來同樣在最高速度行駛下 多一個超車道行駛 不會比你空一個超車道來有用嗎?
...(恕刪)
等一下, 併駛並非超車 , 併駛不稱為"超車",
並沒有超車道路權 ! 不能使用這個車道
都不能使用這個車道了 , 更談不上還能有什麼"速限"去行駛 ?
講很多遍了,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 bypass! 路權是有範圍的, 依法 只有 55m , 有安全車距, 就要駛回原車道 !
為何要回到原車道? 因為要填滿外車道的空間, 讓每一公尺外車道的道路空間都被利用到!
這是英國M20拍的,前面就是Dover港, 外車道佇列,一台接一台 , 卻無車進入內車道? 因為無超車必要! 車輛密度沒這麼高!

因為 110km (16車/km車距55m),每公里可以 容納 16 台車, 每公里密度16車時, 不會有車開上內車道, 會一列排在外車道
有第17台車 擠進來(17車/km車距53m), 車距縮小就必然降速低於110km/h! 這第17台車就因車距縮小進入內車道超車!
這16台車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
(行車儘量靠邊(往路肩方向) 是 聯合國道路公約 的規定, 歐盟和我國都是簽約國家

台灣因為 不執法(車道路權規定), 讓16台車散在二個車道上
如果這16台車,同樣以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超車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車流量就降低了
如果超車後都回到中線車道,填滿中線閒置無車空間,16台車排成一列,每台車都可以110km/h, 而且第17台車可以進來, 道路空間能得到最好的利用!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上圖這是在德國 A8 拍的照片,往Stuttgart ,我就在外車道上 內車道就是空的, 卻補滿了中/外車道,
不預留疏洪道 ? 非超車也去佔用超車道? 和 緊急預備金亂花 , 違反財政紀律一樣
超車要有安全車距 ! 沒有安全車距還超車? 當然危險 !
會看到"空一條車道"? 是因為根本沒有滿到要利用內車道 !
觀念完全錯誤, 數據和您想的完全相反! 讓超車道 回歸法律"路權", 不但不可能"空一個超車道", 效率是不超車車道的 1.5 倍! 能提供更多的車通過! (上面 83樓已經說明了, 只好再貼一次)
這是由荷蘭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 A9是單向雙車道(只有左/右二條車道)
由於荷蘭法規的規定,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 反而會更有效率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40-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超車道是疏洪道, 是一條bypass繞道 ! 是洪水來時才會溢滿, 洪水退去自然空出來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擠在一起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因為當超車道沒有功能, 不能"疏洪", 那就會發生那裏有縫往那裏鑽, 這引發嚴重的車流擾動!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所謂"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讓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林凜 wrote:不是!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
補一下
假如其他車道有車但不是最高速度
那超車道用最高速度行駛是不是算超車
假如其他車道車輛少或是沒車 那以最高速度行駛有什麼問題?就算讓出超車道 其他人也沒車可以超 只是空一個車道而已
...(恕刪)

是道路容量有限 的問題 ! 沒有 55m車距, 為何壓縮車距硬要"最高速限"行駛?
是17車/km 和 16車/km ? 超出道路負荷的問題
是Qmax 的問題 ,
是F自由車流 - 相變 →S同步車流的問題

是路權歸屬於那一方的問題!
是侵入它人路權範圍的問題
是引發車流擾動的問題
是沒有 空間 能夠 吸收 "衝擊波" 的問題 !
是假裝"速差" 不存在! 假裝" 道路瓶頸"不存在 的問題 !
是"壓縮車距"製造人為的"反彈波"的問題
道路是共用的,公用的, 不是把自己的路權膨脹到無限大, 膨脹超過法律所指定的位置, 就會侵犯到別人的位置
法律所規定的位置+路權範圍只有55m , 不是無遠弗界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權利 VS 義務 , 是交通運作的基礎
道路是公用! 不是只爭自己的路權!以為"自己"的路權無限大! 卻不遵重它人的路權!
沒有比較車速?只要自認自己很快??就能衝進內線"侵入它人路權"?????? 這是叢林法則!
人人都只主張自己的權利? 完全枉顧 相對的"應盡的社會義務", 權利和義務不分???交通必然大亂
外車道又沒有滿? 為何不排隊?
為何每台車都要自己一條車道? 法律只給你55m! 一條車道可以有很多55m一起共用!不能共用?
每人都要一條車道?蓋再多車道都不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