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毀損?要搶銀行者很多都會先遮車牌,踢掉遮牌物實錄。(此案已舉發)

做的好,會幹這種事的一定是壞人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看見遮車牌的車輛,(恕刪)

說實在的遮車牌是不對
但內行的都知道 真要去搶銀行不會笨到騎自己的車去
幾呼啦 都是偷別人的車去犯案的 車牌遮不遮有差嗎?

要是我被你踹就假摔 至少賠賞金是一定拿的到的
rockliang wrote:
你若認為不是強制罪,你去路上隨便移動警員的佩槍或掀掀警員帽子看看,看是不是犯罪

沒有觸犯強制罪是法界人士普遍的專業見解
不是我自己認為
至於動警方的執法工具
你先示範給我看看
量你沒有這勇氣
應該沒說錯吧?
勉勵 wrote:
亂移別人機輛 已觸犯強制罪

已經有判決案例了

沒有看到判決書內容
如何取信於人?
恐怕淪於各說各話而已
Dr.Corgi wrote:
滿有趣的
遮車牌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二千四百元至四千八百元罰款

但是無論你限制他自由、踢到車導致摔車受傷、死亡通通是「刑法」

那這則新聞又該怎麼說?
【法網專題】民國七十三年槍擊要犯的不歸路 法網追追追
楊舜欽 詹維耕 報導 / 台北市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網要和您一起關心,曾經撼動台灣社會的重大刑事案件,民國七十四年,一連串的奪槍殺警案,牽扯出背後龐大的犯罪組織,林宗誠犯罪集團,一共犯下了兩百多件刑案,犧牲了三名警察,這個犯罪集團,從民國六十六年開始一直到75年,縱橫全台到處犯案,更恐怖的是,這各犯罪集團裡頭,竟然還有在職的警察也在裡頭,而且他還是,當時警政署長羅張的隨扈,不僅撼動台灣社會,更是讓整個警界大地震,結果能夠破案,竟然還是因為一位茶葉商人,目睹搶案,開車追撞歹徒,才讓警方有機會抽絲剝繭,揭開林宗誠犯罪集團的真面目。

  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基隆市八堵分駐所員警廖國棟在巡邏過程,遭人用汽車追撞同時再輾過,輾過之後歹徒接著用長刀連砍16刀,廖國棟當場死亡,左輪手槍子彈對講機通通被搶走,一名警察死亡的震撼還沒結束,接著在海地大使館,又有三名歹徒現身,當時值班的警衛李俊賢在崗位上,遭人開槍打成重傷,槍又被搶走。

  兩起奪槍案讓警方正在考慮有沒有關聯的時候,沒想到台北市土地銀行長安分行運鈔車遭劫,歹徒不只要錢還要槍,護衛的員警林明俊遭打死,槍子彈都被拿走,運鈔車駕駛也被打成重傷,還有現金234萬,三把警槍都被搶,這時候已經開始懷疑,根本就是同一個犯罪集團犯的案,但歹徒是誰在沒有監視器,目擊者又眾說紛紜的狀況下,辦案根本沒有頭緒。就在警方正在過濾前科嫌疑犯的時候,員警蕭益勝在民生東路警衛亭,當街遭人擊斃,警槍又被搶走了,民生東路槍擊案後,幾乎確定先前懷疑的前科犯通通被推翻。

  到底是誰,一名賣茶葉的商人賴順昌,帶著會計去銀行領錢,會計進銀行他在車內等,沒想到,他眼睜睜看著兩名歹徒騎機車要行搶會計,賴順昌油門一踩直接撞上,歹徒之一林順健被撞死,洪敏雄身受重傷,這時候案情總算有了重大突破,從洪敏雄身上查到的槍枝和子彈,竟然和槍殺八堵員警廖國棟的一樣。

  再透過追查,這背後藏著超級恐怖的犯罪集團,原來洪敏雄除了夥同已經死亡的林順健犯案之外,他也和海軍同袍廖世倫,以及林順健的高中同學林宗誠一起犯案。他們殺警就是為了奪槍,拿了槍之後再去搶劫子彈沒了再去搶,就這樣大大小小的刑案兩百多件,但回歸源頭,是誰提供這個犯罪集團第一把槍枝,是他溫錦隆借了第一把警槍給林宗誠犯罪集團。

  他怎麼會有警槍,因為他是台北市保安大隊的警察,還是當時警政署長羅張的隨扈,沒錯警察也是署長隨扈和犯罪集團勾結,署長身邊竟然藏著犯罪集團成員,溫錦隆自己知道死路一條,帶著女朋友馮麗萍逃亡,兩個人逃往雙溪山區,警方接獲線報同時進行大規模搜山,兩個人知道逃不掉了,在工寮裡吞安眠藥。

  但想不到安眠藥吞了,結果女朋友死了,溫錦隆睡了兩天之後醒過來,接著他直接向台北市警察局長顏世錫投案,同一時間警方也在循線追查,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林宗誠和廖世倫接獲情咨他們逃到泰國,為了瓦解的這集團透過和泰國警方合作,在泰國抓人押解回台。

  林宗誠就是這個殺警奪槍集團的首腦,買通警察再殺警察,林林總總犯的案,從民國66年開始計算到七十五年,犯下兩百多件,集團成員最後後四個人進行槍決,八聲槍響,正式瓦解了這個恐怖犯罪集團,沒有人有前科再加上還有警察內應,真的要不是茶葉商人賴順昌這一撞,這一切的一切真的應證法網恢恢。

不是觸犯刑法嗎?撞人的駕駛不但獲得警方表揚
還獲得一部全新的賓士轎車
關於法的討論,

基本上拿不出任何判決的留言者,在那邊什麼罪的,

基本上都是自以為,我不會回應。

也不用回應,

因為本人研讀的判決書絕對超過3000篇,

誰在唬爛一清二楚。
曉得 wrote:
不是觸犯刑法嗎?撞人的駕駛不但獲得警方表揚
還獲得一部全新的賓士轎車


遮車牌的車輛行駛在路上,或許沒有立即去犯案,

但只要幾個月內地緣附近有任何刑事案件是用遮車牌犯案,

就可以提供線索,幫助社會!

所以遮車牌在路上行駛,不要輕忽,立即報案為首選!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遮車牌的車輛行駛在路(恕刪)


遮車牌確實是不對,但你應該沒有被賦予公權力去做這樣子的行為,

踢人家車牌這不是私刑正義??
曉得 wrote:
曉得 2020-01-03 8:47 133樓
沒有觸犯強制罪是法界人士普遍的專業見解
不是我自己認為
至於動警方的執法工具
你先示範給我看看
量你沒有這勇氣
應該沒說錯吧?




標的是對人實施行為
如果標的是對物實施行為
不構成犯罪


你自己說對標的物對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那你也不敢試試任意亂動警員的配件或撥撥警員的警帽阿~
等你的影片,多幾部不同警員的影片喔!別光說不練,你說不犯罪那還怕什麼?


rockliang wrote:
你自己說對標的物對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那你也不敢試試任意亂動警員的配件或撥撥警員的警帽阿

之前網路文章說擅自移動別人的機車觸犯強制罪
法界人士認為難以構成強制罪行為要件
你故意曲解內容
rockliang wrote:
你去路上隨便移動警員的佩槍或掀掀警員帽子看看
任意亂動警員的配件或撥撥警員的警帽阿

這些話都是你說的
rockliang wrote:
別光說不練

這也是你說的
沒讀書也要會查資料
妨害公務聽過嗎?
自己敢說不敢做
怕什麼啊???
會怕就好
量你沒有那個膽做自己說出的話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因為本人研讀的判決書絕對超過3000篇,

誰在唬爛一清二楚。

推併大,

提供大家最正確的知識,參考不參考就由個人決定,

寶島的員警,被議員搞得一點尊嚴也沒有,不敢強力執法,

員警不行,

民眾只好自己來了,

併大也再三強調,沒有準備萬全,不要輕易嘗試,

因為對方接下來的動作,要如何應對,只有像併大熟知法律運作,才能處理得漂亮,

再次推併大,提供了很好的想法給檢舉人作為參考。




凡事攻心為上,

併大發這篇,絕不是要說他多厲害,

而是要告訴喜歡遮車牌的傢伙,這招遇到他沒轍,

反而多收了張 3,000 元的罰單,

今後乖乖騎車,比較實在,

若有 2、3 位傢伙,看了這篇,知道歹路不可行,變成守交通的駕駛,

這就是對大家最好的回報,

沒有人不受益,

只要你,或你的家人,有走在路上的一天,

就會受益。


丟臉都來不及了
還會想到毀損、傷害、防衛的人....你家長小時候是沒教過你禮義廉嗎?

當真社會大眾和檢察官智商都這麼低,你可以去遮遮看看看要如何去傷害還自我防衛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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