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了「檢舉魔人」!前319槍擊案檢察官怒提行政訴訟

放雷克 wrote:
「檢舉魔人」惹人怨,連名律師都受不了!前319槍擊案承辦檢察官、知名律師王森榮,因不滿開車時2度遭「檢舉魔人」檢舉交通違規,罕見地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民眾舉發違規,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且違反比例原則,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台南市交通局撤銷2份交通違規裁決書。...(恕刪)


很好奇法官會怎麼判......

一個光明正大大喇喇掛在那邊隨便哪個路人都可以輕易看得到的東西被拿來主張隱私權?~


至於比例原則...

講到比例原則就不能不講講它下面的三個子原則,究竟大律師用哪一點來主張違反比例原則?令人好奇~

有這種水準的檢察官,無怪乎民眾一堆違規的還振振有詞
eeone2019 wrote:
檢察官可以耍特權是真的
放雷克 wrote:
連前檢察官、律師都受(恕刪)

319兩顆子彈
阿扁貪汙都不用負責嗎
放雷克 wrote:
連前檢察官、律師都受...(恕刪)

大量檢舉有減低肇事嗎?
還是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
Shuuta wrote:
很好奇法官會怎麼判....(恕刪)

比例原則真的是看法官心證,雖然說違法就是不對,但是為了不讓人民違法,搞出全民爪耙子模式似乎也不算正義。
不然跟大陸一樣,人臉辨識加社會信用評分系統,老大哥的監視無所不在,大家覺得呢?
Shuuta wrote:


很好奇法官會怎麼...(恕刪)


我稍微解說一下
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有嚴格規範,
但一般民眾檢舉則沒有任何規範,
但罰則是一樣的,這樣就違反執法者(警察與民眾)的比例原則,換言之要執法必須先公告,如果今天他告贏了,檢舉魔人在檢舉前三個月要在警政署貼文檢舉地點授權單位等⋯⋯
放雷克 wrote:
他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是欲追求於警力有限情況下,藉由民眾透過適當管道檢舉,以舒緩警察負荷,但結果卻造成民眾常態性之檢舉,甚至於將其視為營利管道而牟私利,也因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即有舉發義務,而無任何裁量餘地,反而造成警察沉重負擔,顯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並衍生社會之紛爭與不和諧。該規定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屬違憲之法令,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這兩點根本就不是事實,如果有獎金、如果警察沒有說不的權利,檢舉件數才不會是你看到的數字
我是覺得檢舉對實際交通沒什麼用的一派
雖然優點是能讓違規者付出代價增加國庫
但其實只有爽度而已
畢竟會違停的還是會違停
不打方向燈的還是不打方向燈
收到罰單多數人鼻子摸摸覺得很衰
繳錢了事而已(對有錢人更是輕鬆)
真的會記取教訓的少之又少吧
nicejeffery wrote:
我是覺得檢舉對實際交(恕刪)


所以
如之前網友說的
乾脆就廢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就不會有人違規
這樣也就不會有人檢舉了
整天在吵這個

選我正解
說真的~看別人被罰~~沒感覺~~
如果自己被罰~~一定吃味~~
有的檢舉達人的日常,裝一台好的行車紀錄器,開車出處去逛逛街,回家看看紀錄器的影片,開始抓圖發發,收到案件的單位有不能不處裡,如果不處裡他投訴吃案!!
基本上應該是要好好對"經常性檢舉人"的身心狀況做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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