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車是沒有路權的 很難理解嗎

這位又來發作了…………
如果這篇是討論高速公路

若開在超車道,不論中線開多少速度,

正常沒塞車的情況下,

麻煩開的比中線慢,滾去中線好嗎?

都開在超車道了,不要跟我扯若中線超速如何~!

中線都能超速,那駕駛人乖乖切回中線順順開不就好,

唯一的要求就是超車道請開的比中線快,

別想說你的錶是能當基準的,

你的時速錶不是法律規定的違規檢測工具。

國道警察分析,高速公路車禍,

主因並不是超速,而是未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呼籲各位駕駛人,有沒有超速你家的事,

國道不要去展現你控車的神技,

不要去貼著別人車尾超車,

不要去蛇行鑽別人的安全間距。
請問罪犯有人權嗎?
tjyang wrote:
請問罪犯有人權嗎?(恕刪)


連戰爭時戰俘都有, 你說呢?
還蠻難理解的
不知道是那個國家的規定
changhou wrote:
連戰爭時戰俘都有, (恕刪)


所以 超速有路權嗎? 不是很好理解嗎

PS: 麻煩不要再寄信給我了, 送出訊息前檢查一下.
tjyang wrote:
所以 超速有路權嗎(恕刪)


照你的邏輯是有

那你也檢查一下, 因為我也收到訊息

如果你檢查過沒勾發訊息的選項, 那就是系統有問題, 請自動略過,

或加我入黑名單(我記得我有確認沒勾)
herblee wrote:
法律明明規定了超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能使用內側車道
有了使用權利 ,才能在上面行駛 ,也才會發生 遵守最高速限這項義務
沒有車道能夠行駛, 是要在那裏跑出最高速限 ?

卻有人拿錯誤的"最高速限"這項遵守義務 ? 去侵害它人的"超車道" 路權 ?
並沒有拿 遵守義務 去侵害 使用權利 這種事

並沒有遵守速限(義務)去闖紅燈(違反路權)這種事
並不存在打了方向燈(遵守義務) ? 直行車就要讓轉彎車 ?
並非 取得了駕照(遵守義務) 的支道車 , 就能不讓幹道車先行 ?


你能開車在路上就是"行"的權利,法條上內車道為超車道不是在講權利這件事,他是在建立社會秩序與安全為目的。

沒有路權,法律並沒有定義路權,請不要自行以為路權就是你認知該是這樣的權利。
「路權」乙詞並未見諸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法規條文中,而係出自於交通工作等相關之學術領域之上,因此當其運用於規範道路車流之行為時,因定義上的未見調整釐清,而使得諸多問題與爭議相繼出現。
路權是學術上在使用的,法律只講應、得與不得,法院判決也是依照兩造是否有違反義務,沒有違反義務前提下何來路權?
所以自身行為違反義務(超速),哪來有路權?要分開看權利與義務,完全是個人主義(自私自利)作祟。權利與義務是一體的,不遵守義務就沒有權利。


買東西結帳可以不用排隊嗎
BlueSky5230 wrote:
你能開車在路上就是"行"的權利,法條上內車道為超車道不是在講權利這件事,他是在建立社會秩序與安全為目的。

你能開車在路上就是"行"的權利 ????
果然毫無路權概念
權利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 以為天賦路權 ??? 以為是開放道路為賽道辦爭先賽嗎 ? 誰開快搶到就算誰的路權嗎 ???
搶進去衝進去就有權利?完全是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視法律為無物 ?
您認為現在是 原始蠻荒時代 ?都是 "叢林法則"嗎 ? 無政府狀態 ?

"路權"是依據 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以為道路是您的私人土地 ? 您高興怎麼走就怎麼走 ? 不是 ,這是"公家用"的道路
您使用公家的物品 ? 卻堅持 只要上路就有權利 ??先搶先贏 ?
把自己的權利擴張到無限大 ? 無視法律對於"路權歸屬"的規定? 以為搶先爭快就能侵入到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忘記 自由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限 , 不能侵入到法律分配給別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法律會分配 , 給每一台車 應有的 『使用範圍』

這樣才能 共同使用 道路 , 井水不犯河水

BlueSky5230 wrote:
沒有路權,法律並沒有定義路權,請不要自行以為路權就是你認知該是這樣的權利。
「路權」乙詞並未見諸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法規條文中,而係出自於交通工作等相關之學術領域之上,因此當其運用於規範道路車流之行為時,因定義上的未見調整釐清,而使得諸多問題與爭議相繼出現。

法規白紙黑字不是您說沒有就沒有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法規明白告訴你 ,行進(通行)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失去 , 不是永久持有 , 並不是誰先到路口誰有路權 ???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兩方都有通行權, 但"路權"是輪替互換, 以第四空間的時間差錯開
當下這一分鐘 橫向優先通行 , 縱向停等, 由橫向車流擁有路權 。下一分鐘 轉換 ,變成 縱向優先通行 , 橫向停等, 換成縱向車流擁有路權。 這就是 時間差
通行權二方都有, 但是特定時間內,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不是理論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我國交通法規的來源 是 國際公約
在民國57年 我國立法 "處罰條例" 之前 , 我國早就 簽過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1968年也有簽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而且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我國承諾 現行道路規則 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是萬國公約
有專章規定"路權"
ARTICLE 18
Intersections and obligation to give way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 to pass.

讓道,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公約不是先搶先贏, 是讓路給有路權的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也說明過,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交通規則的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法律位階等同於法律) 必然有"讓車"
是台灣人沒有路權概念, 總以為先搶先贏? 以為搶進超車道就自認有路權? 卻不看法律將路權歸屬於誰?

只知 先搶先贏 ? 不知道 路權 ? 更不知有不同的 路權 優位 ?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超車者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沒有使用權利)
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車道之使用是看標誌 ! 根本不必看下方"無設置者"的規定 !
根本沒有任何標誌 ? 寫什麼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的東西怎麼會一直拿出來講 ?

BlueSky5230 wrote:
路權是學術上在使用的,法律只講應、得與不得,法院判決也是依照兩造是否有違反義務,沒有違反義務前提下何來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 路權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使用權利 和 遵守義務 是完全相對的
那來的 沒有違反義務前提下何來路權? ←根本無關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 ? 法律只講應、得與不得,法院判決也是依照兩造是否有違反義務 ??
這個兩造是否有違反義務的"義務" 是, 用路人有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 !
此義務 非彼 義務 ? 您轉移到那裏去了 ?
錯以為交通規則全都是"遵守義務"? 而沒有『使用權利』 的規定?
還將 "遵守義務" 無限擴張 再加以引申為 《沒有違反義務前提下何來路權?》←無關
沒有依照 法律保留原則 及 法律優位原則 ?而自己閉門造車 , 自行造句作文 ,擴大倒推解釋 , 完全無視法律條文的白紙黑字

到底在說規則 ? 還是在說罰則 ?
怎麼 講成法院判決 都不依據 法律 ? 忽略 法律保留原則, 無視法律優位原則 ? 反而是依據 習慣 ? 世俗認定 ? 人云亦云 ?? 說成『法律只講應、得與不得 ?
您的法律只有 應、得與不得 ??? 沒有路權規定 ??
交通法規是有"規則"的 , 有對的,要遵守的行為 , 如 "安全規則" ,"高管規則 "
也有罰則 ,在說 那些是 錯誤的行為要處罰 , 如 處罰條利
正常的邏輯 是 依照 交通規則 行駛
如果違反了規則 , 才適用到罰則去處罰 , 對於行政裁罰不服 , 申訴駁回後才會進入交通法庭 。
並非隨便截取一段不知道那裏來的 《法院判決也是依照兩造是否有違反義務 ??

判決 是最後(超速 錯的行為), 錯的行為適用處罰條例 , 根本無關 對的行為(遵守路權)之高管規則 。
罰則是如何倒推說成規則 ???
完全看不懂前後邏輯在說什麼 ?

BlueSky5230 wrote:
所以自身行為違反義務(超速),哪來有路權?要分開看權利與義務,完全是個人主義(自私自利)作祟。權利與義務是一體的,不遵守義務就沒有權利。

所以自身行為違反義務(超速),哪來有路權? ← 速限法規 本來就無關路權
沒有關係的兩件事 , 不能拿來推論 , 衍生成 前因後果關係

『速限』 當然不是路權 , 所有車道的速限都相同 , 根本無法拿來分配/排序/指定車道
"速限"是遵守義務 , 是限制! 不是權利! 完全無關路權 !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 是限制 , 無關使用權利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根本不能拿 《超速》來推論 擁有路權或喪失路權 ?? ← 因為兩者完全無關

這是一種 不相干的邏輯謬誤(fallacies of relevance)或分散注意力的邏輯謬誤(fallacies of distraction)
是論證的前提(超速)和結論(路權) 毫無邏輯關聯的不當推理方式
這種情況又稱不相干的結論(irrelevant conclusion)或製造偽冒理據。這樣的前提導至推論失效或推不出(Non sequitur)結論 。
權利與義務不是包裹為一體的, 是相對的 ,遵守義務或不遵守義務? 不影響 也 無關"權利"之取得

BlueSky5230 wrote:
買東西結帳可以不用排隊嗎

完全弄錯 , 排隊不是先搶到隊伍前面的位置就先
您排錯隊伍了 , 這個櫃台是排"信用卡"結帳 (超車道) , 您持 現金 (非超車) 應該去排 (行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明明就有標誌 , 並非無設置者
標誌的路權優位高於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二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它交通規則抵觸亦不例外。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

沒有路權 卻 佔用內側車道 , 就是 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是躲在不執法之下的違規行為 !
esthetica wrote:
所以超車派的人就是認為後方超過最高速限
還是要讓對方的意思
但這常常會被認為對方是危險駕駛
因此正反兩方就開始在吵了
這種情形不外乎就是逼車 貼對方車屁股之類的
這種文章已經吵了好幾十年了

兩者完全無關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誰有路權?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事實是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 其它車不得侵入這個範圍;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由17車/公里只能是107km/h ,就能得知"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依據 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有45m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車距→才能80km行駛


esthetica wrote:
極端點舉點例子
如果有台大牛從後方50公尺處
瞬間油門大開時速逼近200公里
這時利用速限內使用內車道的車子
是否要讓大牛呢
這就是樓主想探討的問題
我看一下數據0-100要3秒 0-200要9秒
代表僅有6秒的時間
來猶豫考慮是否要讓出來
擁有路權就能使用, 受到路權的保障 , 這個範圍它車不能侵入
200km 的安全車距是100m , 不是50m
大牛必須保持安全車距100m 跟車
這侵入它人的安全車距 違反路權了 !
未保持安全車距 , 如果 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車身 , 就是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安全車距 依法 是 法律空出來 , 專供後車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的路權範圍,
它車侵入這個範圍 , 破壞了這個空間, 就煞不住了! 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對於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隨於後方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所謂超車,依據法規,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是利用超車道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法規"超車道", 劃分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超車"路權"是, 對 40-55m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車
每台上路的車., 都能 依法享有路權 , 受到路權的保障


內側車道上的 前車和後車 都在對"路權範圍內" 的中線車 超車
B車─對→2.3.4車 超車 , A車─對→1車超車
後車B當然有超車道路權, 但在這個"路權範圍內"行駛是對 2,3,4車超車
不是 對 超出路權範圍之外的 A車超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 A 車超車
A 車仍然在超車(超越1車)當中, A車仍然擁有路權(55m) ,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無法要求 A車離開, 直至 A車超越1車55m之外, 喪失路權離開後, B車就能超越回到外側車道的A車。B車超過A車後,若無車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要回到原車道。

法規分配每台車都有 55m+5m長的車道 ,給前車60m, 也給後車60m, 各自在自己的60m"路權"內行駛
井水不犯河水
前後車都是正在超越右邊的車,針對其正在超越的右車,自然擁有路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依法 , 超越後.是要有"安全車距",才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有安全車距 55m 就喪失路權了

如果是這樣 , 無安全車距回到 外側車道 , 並不是不必超車了 , 是繼續超越"路權範圍"內的外側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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