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sui wrote:
哈哈哈哈哈寫這麼多一(恕刪)
打110報警也可以濫權,但不一樣的是警察會來現場查證,檢舉魔人剪影片檢舉,在辦公室的執法人員,是不會到現場的,警察在現場車主若在會問違規原因,沒問也可以講,2者是不同的
simonni wrote:
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那站出來呀?檢舉魔人有那一位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而檢舉的?
simonni wrote:
我也跟檢舉魔人戰過,沒一個敢大聲講我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而檢舉的,每個都是因為個人恩怨 看你不爽 眼紅 等等原因檢舉
simonni wrote:
這樓裡隨便一個有檢舉過的人都反駁不了我的論述
simonni wrote:
我就在這歡迎任何人向我挑戰,我至少超過10年沒收過罰單,你說我被開單顯然是你的假設,警察開我單是事實我為啥不能接受?你真搞笑?
simonni wrote:
按你邏輯警察抓到罪犯,也是要由法官判決,你檢舉也是要由辦公室的執法人員開單,你對比警察同樣要由執法人員執法,只不過一個是法官一個是辦公室的執法人員,但不同的是警察經過嚴格訓練你沒有,警察具有公權力,是不准以個人恩怨執法,警察抓到罪犯同樣不是執法終點也要等法官定罪,
simonni wrote:
檢舉魔人自己承認有私心,紅線違停擋到我轉彎,我不爽檢舉,不是個人恩怨那是啥?整條巷道檢舉違停,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放屁!檢舉權力不是讓你滿足私人恩怨,執法人員具有公權力有法律約束,個人檢舉權力有法律約束嗎?
simonni wrote:
執法人員具有公權力有法律約束,個人檢舉權力有法律約束嗎?
simonni wrote:
收集發票是為了發財是私人目的,檢舉魔人檢舉也是私人原因,都是私人因素怎麼不能關聯?檢舉魔人難道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放屁
simonni wrote:
檢舉權力也是權力,不然檢舉行為是什麼
simonni wrote:
交警錄影拍照舉發違停 超速,跟你的檢舉行為有何不同
simonni wrote:
檢舉魔人佔整體違規檢舉的比例0.01%都不到?01 檢舉魔人PO戰績都好幾百張多囂張阿,檢舉的比例0.01%你哪來的數據?交通違規5年暴增3倍 近600萬件網址如下:
simonni wrote:
檢舉人沒權力開罰單?警察抓到罪犯也沒權力定罪?
simonni wrote:
交警現場攔撿會依情況放行不會刁難,檢舉魔人會跑下來問啥原因違規嗎?民眾檢舉案件達590多萬件,你知道哪件違規是不該檢舉的?
simonni wrote:
法律不是為了處罰而設立的
simonni wrote:
為了載行動不便的長輩去醫院,只是舉個例不是所有違規都該被處罰,檢舉魔人利用行車記錄器,回家剪輯影片後就送出檢舉文件,有管過被檢舉人啥原因被檢舉嗎?
simonni wrote:
交警現場攔撿就不會有這情況,把檢舉權力下放讓人民使用就是災難,不管啥法律都會被以私人恩怨執行權力

simonni wrote:
高舉正義大旗自以為是神想要大家追隨,老子有空看到就把你偽君子的面具撕下,怎樣呢?
我啊,本人這輩子只檢舉過兩次,而且都是走路在路上,見到離譜違停才拍照檢舉
所以全台灣一年440萬張檢舉罰單,都是因為個人恩怨檢舉???
你問過440萬張罰單的檢舉原因?還是你問過440萬人次的檢舉動機?
你根本一點根據都沒有,你個人以偏概全的結論,毫無討論的價值可言
基本上啦,你要說沒辦法反駁你也對啦,畢竟沒有一個人有辦法去反駁一個不存在的論點
【你如果硬要說火星環行星帶上漂流著一組精美的茶壺,我也沒辦法反駁你,也沒那個必要
這種明顯違背常理事實的論點,舉證是你的責任,你得證明茶壺存在,而不是我需要去證明茶壺存在】
你硬說說所有檢舉人都是動機不良才會檢舉,
這種明顯違背常理的論點,舉證是你得責任,
去年總共有440萬張檢舉罰單,我等你一個一個去調查檢舉動機,加油哦~~~
提不出證據,基本上你的論點只能當垃圾看
我可沒假設你有沒有被開發單,你對於中文閱讀的語感顯然不佳,
我是泛指所有被檢舉舉發後,心理不平衡,認為檢舉人制度有問題的違規仔
你是或不是與我無關
對了,我不在跟你戰,你不要誤會了,我是在酸你你,
至於嘲笑你甚麼,下面我會告訴你
你不說我還不知道原來現在台灣的公民教育和法治教育這麼爛恕刪
竟然有人搞不清楚「行政罰」是甚麼,也搞不清楚「對象」
真可憐,前提錯了,後面的結論當然也錯的厲害
你的前提:檢舉人都是私心
但事實上:你沒有證據
如果檢舉人制度還得考量檢舉人是不是「出於想維護交通」的動機,
如果不是,那全部都必須視為「動機不良」(沒見過哪條行政罰需要考量這個,真是搞笑阿),所以沒有正當性
非常好,那麼按照你的邏輯,
你所厭惡的「檢舉魔人」,恰巧就是符合「出於想維護交通」的動機,
邏輯如下:
因為,你認為紅線擋道我轉彎(你竟然認為這種行為不用被罰,法治觀念真爛),我不爽檢舉,所以是私怨。
那麼,檢舉魔人整條巷子檢舉違停,這些違停根本也沒有妨礙到他,哪來的私怨存在?顯然他的動機就是「出於想維護交通」,你完全應該要拍手贊成「檢舉魔人」的存在欸,他的動機超級正義的欸
當然,我知道你一定會說檢舉魔人的動機才不是出於「維護交通」,而是出於私怨
奇怪了,一般人檢舉是出於私怨,檢舉魔人檢舉也是出於私怨,
你完全沒辦法證明,話都你說了算,
你就認定任何檢舉都是出於私怨,這種「以偏概全」的思維,卻在妄論檢舉人制度的存在必要性,
你真的太高估你自己了
你探討的哪是動機?你只是不爽檢舉人制度的存在而已!
你自己的邏輯狠狠的打了你自己一巴掌,你都沒發覺,我替你感到臉紅
至於這句
又是依據徹頭徹尾的胡說八道了
不管你要不要承認,檢舉完全就不是執法權力,你要抗議這個結論,去跟六法全書抗議!
你要說檢舉人制度有被「濫用」的可能,我還能同意;
但要說成「濫權」,那純粹是你中文不太好,這是你個人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問題
至於「濫用」這件事情,有沒有法可以約束
當然也有,排除掉少數可能涉及個人生命風險的特殊類別之外,
多數行政法下的檢舉人制度:例如交通、環保、治安...等等
都會因為作偽證而負上法律責任,
交通檢舉大概是所有檢舉類別當中最難的,
你得實名、你得附上完整的證據(有些類別只需要檢舉了,讓檢察官自己去蒐證就好),檢舉才會被受理
受理還不見得就舉發,一旦不舉發,你也拿它沒辦法,因為你沒任何權力,你連認定的權力都沒有,可悲!
如果你檢舉時提供偽造證據,那你得吃上偽造文書的刑法官司,
再舉例,你拿110、119這種通報/檢舉電話來打著玩,報假案,或是假檢舉,你一樣要吃官司,
誰告訴你檢舉人沒有法律的約束!
既然110可能會被濫用報假案、119可能會被濫用做假通報、以及其他一切不需要付上明確證據的檢舉管道,都有可能被濫用
按照你的邏輯,110、119、還有一切類別的檢舉管道,
都可以為了防止濫用而廢除了,對吧~~~
真相:
交通類別的檢舉,會成功舉發只有一個原因:證據明確的違規事實
既然是證據明確的違規事實,那就不能稱為濫用,更不可能是濫權(沒權要怎麼濫權)!
希望這個事實沒有讓你太難面對
你連法律性質都會搞錯、把執法對象也搞錯,當然你也會搞錯收集發票根本沒有任何一條明確的法律約束囉!
你根本不具備法律常識,就在妄談法律,一句「私人因素」就可以當成對比原因,甚麼邏輯和定義都不需要
要指稱所有檢舉人都是動機不良,卻連證據都不用拿出來
說到放屁,大概沒幾個放得比你更臭更響了
錯,它是一種制度,回去從讀小學的公民與道德,乖
不同,交警是執法者,行政罰在交警這邊就可以開出罰單了,民眾沒有任何舉發的權力
你對法治理解真的太糟糕了!!
所以說你是印象流
就拿台北市公布的民眾檢舉數據來看(2020年),一年檢舉超過1000件的,有160人,超過5001件的,有12人;而該年台北的民眾檢舉總數量達113萬件
你要不要自己算看看,所謂檢舉魔人的比例有多少?
還是你認為檢舉超過兩件以上的全都是檢舉魔人?
怎麼,你認為討論「檢舉魔人」不需要給出定義嗎?
明明檢舉魔人比例都低得要死,
你把局部當成全部,那完全是你的認知出問題,你只是在以偏概全
交通違規5年暴增三倍,然後呢?你覺得這數字背後的歸因是甚麼?
是0.01%不到的檢舉魔人合計檢舉了600萬件嗎?顯然不可能
我就好心一點提醒你,你該去考量那些數字
第一:科技執法路段增加多少?
第二:屬於政府的執法設備增加多少?
第三:民間的行車紀錄器等設備,5年來增加多少持有率?
你要探討一個現象的增幅歸因,逃不掉做大範圍的背景調查,
我甚至連問都不用問,就知道你的結論肯定是:因為滿街都是檢舉魔人,所以交通違規大幅增加
這種結論到底有多鬼扯,我想就不需要再提了,沒依據還如此言之鑿鑿,你憑啥?
對阿,有問題嗎?
在某些刑事犯罪中,警察沒權力定罪阿,怎麼了嗎
但,這跟交通法規到底有甚麼關係?
交通罰則是行政罰、行政罰、行政罰
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
看懂了嗎
你為什麼會認為,交通罰則需要去考量是否有非難性?恕刪
檢舉人檢舉時,為什麼需要考量你得違規能不能被原諒?檢舉人都沒權力舉發了,誰給它的權力去原諒?
行政法的法律位階很明確,它是社會運行的準則
很抱歉,交通罰則這種行政罰就是為了處罰而設計的,因為你有遵守交通法的義務,罰則就是強化對你的約束力!
這種例子少子又少,一直拿個案當通例,你到底是甚麼心態?
而且檢舉人為什麼需要管原因?
檢舉人沒權力舉發,為何體諒你就變成檢舉人的義務了?
你要是真被舉發了,不服你就去上訴阿!
來來來,你來解釋一下這張照片恕刪
我可是從頭到尾沒提過「正義」二字,我也沒說我是君子,恕刪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我純粹依法論法,
而你,我倒覺得正義兩字從你口中出現,根本意義不明
你對檢舉人的動機解讀,缺乏證據
你對法律性質的解讀,缺乏素養
你對於罰則和管理辦法的正當性判斷,非常的個人
這樓可沒人扛著正義的大旗在說事,只有你個人自我的觀點,認為法律可以隨便因人設事改變原則
結論:你不適合談論這個議題,你幾乎不存在任何公民教育下產生的道德觀點,而且你的法律素養也有極大缺失,你討論這個純粹浪費時間
再次提醒:我不是在跟你戰,我是在酸你,千萬別給自己臉上貼金
Jason kid wrote:
法律,特別是刑法,重視一個人明知該遵守而不遵守,或是一個人明知可預知後果卻為之,
作為量刑的基準,而行政法,特別是交通罰則,當遇有非難性認定時,也是會斟酌你是否有其他符合應盡義務的選擇卻不做,來決定是不是要罰你
怕你看不懂,白話文的說
就是當你老婆臨盆,你明明可以叫救護車,一路無敵星星跑到醫院,你是因為叫不到而選擇超速闖紅燈,還是因為你明顯可以叫,卻不想叫,兩者差別非常大,絕對不是你有一個可以被原諒的原因,法律就有寬容你的義務!
你家中長輩行動不便,你完全可以選擇停在合法的位置,然後用輪椅把長輩推回家,
你卻選擇違停,侵害其他用路人的權益;絕對不是你有一個可以被原諒的原因,法律就有寬容你的義務!
你對檢舉人的動機解讀,缺乏證據
你對法律性質的解讀,缺乏素養
你對於罰則和管理辦法的正當性判斷,非常的個人
這樓可沒人扛著正義的大旗在說事,只有你個人自我的觀點,認為法律可以隨便因人設事改變原則
結論:你不適合談論這個議題,你幾乎不存在任何公民教育下產生的道德觀點,而且你的法律素養也有極大缺失,你討論這個純粹浪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