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去檢舉機車行駛 禁行機車道的人很閒嗎?

mtsui wrote:
哈哈哈哈哈寫這麼多一(恕刪)


打110報警也可以濫權,但不一樣的是警察會來現場查證,檢舉魔人剪影片檢舉,在辦公室的執法人員,是不會到現場的,警察在現場車主若在會問違規原因,沒問也可以講,2者是不同的
simonni wrote:
打110報警也可以濫權


哈哈哈哈哈
你舉個例說說打110報警叫什麼濫權????
哈哈哈哈哈
Antoniowang wrote:
第一 : 多數都是違規者,離檢舉者距離很近造成,那就是超車距離離後車太近,也因為這樣,造成後車不爽,而檢舉。



檢舉過幾次
都是切換時嚇到我
剛有禁行機車可以檢舉
或是看看影片,在變換車道時有沒有打方向燈

除此之外只能
就是碎碎念 跟 詛咒一下
被檢舉就摸摸鼻子算了,記得下次不要再違規
也不用管別人閒不閒
mtsui wrote:
哈哈哈哈哈你舉個例說(恕刪)


你說我認為打110是濫權阿?這不是我講的呀,你希望我認為打110是濫權,反要我舉例這應該要問你才對吧,如果你舉不出例憑啥認為我會講打110是濫權?真要掰我還是能掰,打110謊報就是濫權?我還可以解釋你想聽嗎?少在文字上專鑽牛角尖,我能講就能解釋理由
simonni wrote:
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那站出來呀?檢舉魔人有那一位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而檢舉的?


我啊,本人這輩子只檢舉過兩次,而且都是走路在路上,見到離譜違停才拍照檢舉;我還沒有在開車或騎車時,檢舉過任何案件

simonni wrote:
我也跟檢舉魔人戰過,沒一個敢大聲講我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而檢舉的,每個都是因為個人恩怨 看你不爽 眼紅 等等原因檢舉


所以全台灣一年440萬張檢舉罰單,都是因為個人恩怨檢舉???
你問過440萬張罰單的檢舉原因?還是你問過440萬人次的檢舉動機?
你根本一點根據都沒有,你個人以偏概全的結論,毫無討論的價值可言

simonni wrote:
這樓裡隨便一個有檢舉過的人都反駁不了我的論述


基本上啦,你要說沒辦法反駁你也對啦,畢竟沒有一個人有辦法去反駁一個不存在的錯誤假設
【你如果硬要說火星環行星帶上漂流著一組精美的茶壺,我也沒辦法反駁你,也沒那個必要
這種明顯違背常理事實的論點,舉證是你的責任,你得證明茶壺存在,而不是我需要去證明茶壺不存在】

你硬說說所有檢舉人都是動機不良才會檢舉,
這種明顯違背常理的論點,舉證是你得責任,
去年總共有440萬張檢舉罰單,我等你一個一個去調查檢舉動機,加油哦~~~
提不出證據,基本上你的論點只能當垃圾看


simonni wrote:
我就在這歡迎任何人向我挑戰,我至少超過10年沒收過罰單,你說我被開單顯然是你的假設,警察開我單是事實我為啥不能接受?你真搞笑?


我可沒假設你有沒有被開發單,你對於中文閱讀的語感顯然不佳,
我是泛指所有被檢舉舉發後,心理不平衡,認為檢舉人制度有問題的違規仔
你是或不是與我無關

對了,我不是在跟你戰,你不要誤會了,我是在酸你,
至於酸你甚麼,下面我會告訴你

simonni wrote:
按你邏輯警察抓到罪犯,也是要由法官判決,你檢舉也是要由辦公室的執法人員開單,你對比警察同樣要由執法人員執法,只不過一個是法官一個是辦公室的執法人員,但不同的是警察經過嚴格訓練你沒有,警察具有公權力,是不准以個人恩怨執法,警察抓到罪犯同樣不是執法終點也要等法官定罪,


你不說我還不知道原來現在台灣的公民教育和法治教育這麼爛
竟然有人搞不清楚「行政罰」是甚麼,也搞不清楚「對象」

一、法官不是執法人員,法官沒有權力抓人歸案,也沒權力把用路人攔下來開罰單
二、執法單位:可以依法維護社會秩序,並依法對某人進行拘提、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以維護法紀的單位


人民不只沒有權力開罰單、也沒有公權力限制任何人的人身自由,法官同樣也沒有這兩項權力
在「檢舉」這件事情上面,法官跟普通人沒有任何差別!
你竟然連「對象」都搞不清楚!真的蠻離譜


你竟然認為沒有權力的民眾,可以有所謂「個人恩怨」來執行「執法權」?你有甚麼毛病阿?
民眾只能送出證據,罰或不罰,執法單位說了算!檢舉人無權反對執法單位的判斷結果!

很顯然,你根本不懂「行政罰」是甚麼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屬於「行政法」,
行政法是所有關於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與運作的法規總稱,
交通法規就是行政法的一種,
行政法是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力、義務、以及作用關係,
交通法規對人民有約束力,你要上路,就有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
交通違規的行政罰跟刑法或民法不同,很少需要斟酌非難性,
所以抓到你違規,警察直接就能開你罰單,哪需要法庭審判?

行政罰的罰則設立基本原則:有義務才有罰則
你有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違反這項義務,就有對應的罰則
這種「行政罰」清楚明瞭,你違反哪條交通規則,就罰多少錢,極少有需要「量刑」的空間,

而「刑法、民法」除了考量證據力之外,還要考量構成要件、非難性...等等,所以需要法官仲裁,
你把「行政罰」和「刑法、民法」等法律的性質混為一談,做這種不當類比,顯示你的法治觀念及其薄弱

有沒有那種交通違規這種「行政罰」也需要考量非難性的可能?
當然有,一場車禍同時涵蓋行政、民法、刑法範疇的例子很多,
但單純違反行政法的違規就算有需要斟酌非難性的機會,比例也不高
真的發生了,政府也有行政救濟管道,你可以向交通大隊提出申訴,
警察當場抓到你,開你罰單,你不服可以申訴
民眾檢舉你,警察舉發開你罰單,你不服一樣可以申訴,
兩者根本沒有區別!


所以:就交通違規這種行政罰而言,警察就是執法終點,後面就算有申訴也跟執法者無關!

行政法的存在,是為了確保政府正常運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所以政府與人民同樣都受到行政法的約束,都有遵守的義務,

前面說過,基本原則:有義務才有罰則

罰則的制定是為了阻卻違法,透過約束眾人達到保護眾人的作用,
檢舉人制在行政法這層法律位階之下,目的當然也是相同,
法條的制定考量的是義務關係和作用結果,
而不會考量當阻卻違法時「動機是不是單純」!


檢舉人制根本沒義務考量檢舉動機,這是很簡單的法律邏輯
A:警察看到你闖紅燈,把你攔下開罰單,原因是因為你違反行政法的事實明確
B:民眾錄到你闖紅燈,把證據送交執法單位,執法單位確認證據明確,所以予以舉發,原因也是因為你違反行政法的事實明確


你違規就是事實,是事實才會舉發,檢舉人動機怎麼樣,會改變你違規的事實嗎?

根本問題在於,檢舉人制度。是在行政法需要確保政府正常運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基礎下,所用來彌補執法人員不足的實施辦法,

人家的目的很正當,是你自己認為檢舉人都是動機不單純,
才會完全否認檢舉人制度,在法制上同時也具備正面積極的意義

你如果想要否認上面這個觀點,麻煩你針對去年440萬件檢舉做調查,
提出證據,證明檢舉人都是動機不良;否則你就只是單純的胡說八道

當然,我很確信你無法舉證,所以你基本就是在胡說八道


在所有交通違規檢舉中,有一個超難成案的檢舉,就是「逼車」
當你被惡意逼車的時候,一路上都沒有警察,
請問你有被法律賦予任何權力,抓逼車的人去警局嗎?
你沒有,所以你除了事後報案或是檢舉之外,你還有甚麼選擇?你說這種狀況下,檢舉制有沒有存在的價值?
報案跟檢舉一樣,都需要實名、都需要提出證據、還需要做筆錄
做了一大堆,結果因為構成要件門檻高,明明已經被逼車危害到自己的性命安全,
然後警察審閱證據後,認定不滿足構成要件,所以逼車不成立
你跟我說檢舉叫做權力,
你說看看:
人民生命確實受到威脅,他檢舉後,執法單位還不見得給你符合期待的結果,
而且這個結果,你根本沒有辦法提出任何抗議手段,你只能吞

你不能抓人、你不能舉發、你不能調閱任何路邊監視器、你不能對結果不服,
你管這個叫做權力,你真的該回去重讀小學公民與道德,搞清楚權力兩字在法律上是甚麼意思


至於你那個甚麼有人闖進你家的例子,基本可以當成無意義的觀點了
完全就是一個莫名其妙的不當類比,跟當前討論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

simonni wrote:
檢舉魔人自己承認有私心,紅線違停擋到我轉彎,我不爽檢舉,不是個人恩怨那是啥?整條巷道檢舉違停,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放屁!檢舉權力不是讓你滿足私人恩怨,執法人員具有公權力有法律約束,個人檢舉權力有法律約束嗎?


真可憐,前提錯了,後面的結論當然也錯的厲害
你的前提:檢舉人都是私心
但事實上:你沒有證據

如果檢舉人制度還得考量檢舉人是不是「出於想維護交通」的動機,
如果不是,那全部都必須視為「動機不良」(沒見過哪條行政罰需要考量這個,真是搞笑阿),所以沒有正當性

非常好,那麼按照你的邏輯,
你所厭惡的「檢舉魔人」,恰巧就是符合「出於想維護交通」的動機,
邏輯如下:
因為,你認為紅線擋道我轉彎(你竟然認為這種行為不用被罰,法治觀念真爛),我不爽檢舉,所以是私怨。
那麼,檢舉魔人整條巷子檢舉違停,這些違停根本也沒有妨礙到他,哪來的私怨存在?顯然他的動機就是「出於想維護交通」,你完全應該要拍手贊成「檢舉魔人」的存在欸,他的動機超級正義的欸

當然,我知道你一定會說檢舉魔人的動機才不是出於「維護交通」,而是出於私怨
奇怪了,一般人檢舉是出於私怨,檢舉魔人檢舉也是出於私怨,
你完全沒辦法證明,話都你說了算,
你就認定任何檢舉都是出於私怨,這種「以偏概全」的思維,卻在妄論檢舉人制度的存在必要性,
你真的太高估你自己了

你探討的哪是動機?你只是不爽檢舉人制度的存在而已!
你自己的邏輯狠狠的打了你自己一巴掌,你都沒發覺,我替你感到臉紅

至於這句

simonni wrote:
執法人員具有公權力有法律約束,個人檢舉權力有法律約束嗎?


又是依據徹頭徹尾的胡說八道了
不管你要不要承認,檢舉完全就不是執法權力,你要抗議這個結論,去跟六法全書抗議!

你要說檢舉人制度有被「濫用」的可能,我還能同意;
但要說成「濫權」,那純粹是你中文不太好,這是你個人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問題

至於「濫用」這件事情,有沒有法可以約束
當然也有,排除掉少數可能涉及個人生命風險的特殊類別之外,
多數行政法下的檢舉人制度:例如交通、環保、治安...等等
都會因為作偽證而負上法律責任,
交通檢舉大概是所有檢舉類別當中最難的,
你得實名、你得附上完整的證據(有些類別只需要檢舉了,讓檢察官自己去蒐證就好),檢舉才會被受理
受理還不見得就舉發,一旦不舉發,你也拿它沒辦法,因為你沒任何權力,你連認定的權力都沒有,可悲!
如果你檢舉時提供偽造證據,那你得吃上偽造文書的刑法官司,
再舉例,你拿110、119這種通報/檢舉電話來打著玩,報假案,或是假檢舉,你一樣要吃官司,
誰告訴你檢舉人沒有法律的約束!

既然110可能會被濫用報假案、119可能會被濫用做假通報、以及其他一切不需要付上明確證據的檢舉管道,都有可能被濫用
按照你的邏輯,110、119、還有一切類別的檢舉管道,
都可以為了防止濫用而廢除了,對吧~~~


真相:
交通類別的檢舉,會成功舉發只有一個原因:證據明確的違規事實
既然是證據明確的違規事實,那就不能稱為濫用,更不可能是濫權(沒權要怎麼濫權)!

希望這個事實沒有讓你太難面對

simonni wrote:
收集發票是為了發財是私人目的,檢舉魔人檢舉也是私人原因,都是私人因素怎麼不能關聯?檢舉魔人難道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放屁


你連法律性質都會搞錯、把執法對象也搞錯,當然你也會搞錯收集發票根本沒有任何一條明確的法律約束囉!
你根本不具備法律常識,就在妄談法律,一句「私人因素」就可以當成對比原因,甚麼邏輯和定義都不需要
要指稱所有檢舉人都是動機不良,卻連證據都不用拿出來
說到放屁,大概沒幾個放得比你更臭更響了

simonni wrote:
檢舉權力也是權力,不然檢舉行為是什麼


錯,它是一種制度,回去從讀小學的公民與道德,乖

simonni wrote:
交警錄影拍照舉發違停 超速,跟你的檢舉行為有何不同


不同,交警是執法者,行政罰在交警這邊就可以開出罰單了,民眾沒有任何舉發的權力
你對法治理解真的太糟糕了!!

simonni wrote:
檢舉魔人佔整體違規檢舉的比例0.01%都不到?01 檢舉魔人PO戰績都好幾百張多囂張阿,檢舉的比例0.01%你哪來的數據?交通違規5年暴增3倍 近600萬件網址如下:


所以說你是印象流
就拿台北市公布的民眾檢舉數據來看(2020年),一年檢舉超過1000件的,有160人,超過5001件的,有12人;而該年台北的民眾檢舉總數量達113萬件

你要不要自己算看看,所謂檢舉魔人的比例有多少?
還是你認為檢舉超過兩件以上的全都是檢舉魔人?
怎麼,你認為討論「檢舉魔人」不需要給出定義嗎?

明明檢舉魔人比例都低得要死,
你把局部當成全部,那完全是你的認知出問題,你只是在以偏概全

交通違規5年暴增三倍,然後呢?你覺得這數字背後的歸因是甚麼?
是0.01%不到的檢舉魔人合計檢舉了600萬件嗎?顯然不可能

我就好心一點提醒你,你該去考量那些數字
第一:科技執法路段增加多少?
第二:屬於政府的執法設備增加多少?
第三:民間的行車紀錄器等設備,5年來增加多少持有率?
你要探討一個現象的增幅歸因,逃不掉做大範圍的背景調查,
我甚至連問都不用問,就知道你的結論肯定是:因為滿街都是檢舉魔人,所以交通違規大幅增加
這種結論到底有多鬼扯,我想就不需要再提了,沒依據還如此言之鑿鑿,你憑啥?


simonni wrote:
檢舉人沒權力開罰單?警察抓到罪犯也沒權力定罪?


對阿,有問題嗎?
在某些刑事犯罪中,警察沒權力定罪阿,怎麼了嗎
但,這跟交通法規到底有甚麼關係?
交通罰則是行政罰、行政罰、行政罰
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

看懂了嗎

simonni wrote:
交警現場攔撿會依情況放行不會刁難,檢舉魔人會跑下來問啥原因違規嗎?民眾檢舉案件達590多萬件,你知道哪件違規是不該檢舉的?


你為什麼會認為,交通罰則需要去考量是否有非難性?
檢舉人檢舉時,為什麼需要考量你得違規能不能被原諒?檢舉人都沒權力舉發了,誰給它的權力去原諒?
行政法的法律位階很明確,它是社會運行的準則
你要上路就有遵守行政法的義務,有義務才有罰則(再次強調),有具體違規事實才有舉發,
你違反你該盡的義務,表示你在行政法的框架上,視同侵害到其他用路人的權益了
罰你再正常不過,沒有該不該罰的問題,該罰肯定是該罰,完全依法有據
至於要不要罰的問題,要不要放過你,那是警察自己的選擇,
事實上警察該罰不罰,也有違反執法倫理的疑慮,

要是有誰覺得自己的違規是不得已,有行政救濟管道,完全可以去申訴,讓有權力的人去做仲裁,

執法人員在實務上,也根本不像你說的那樣,每個事實明確的違規都需要考量它背後是否值得原諒
原因一:不是所有由執法單位舉發的案件都是攔檢
原因二:也不是所有現場舉發時,當事人都會在場,


按照你的邏輯,如果警察現場舉發還需要考量當事人的理由的話,
那警察舉發路邊違停時,他得站在路邊等到當事人出現,問他是不是長輩行動不便,才決定該不該舉發
那不要說效率了,行政法連維持社會正常運作都辦不到了!


你這種不符合實際狀況的例子,完全就是為了詭辯而生搬硬套,
那種情有可原的違規,根本就是少數中的少數,
多數違規都是「貪圖方便或自私」,
法律可不可能為了那1%的可被原諒,就讓99%的自私行為失去法律約束力

檢舉人制就是行政法下的一部分,也不會因為那1%的可被原諒,就失去了正當性,
因為99%都是明顯破壞遵守法律義務的行為


simonni wrote:
法律不是為了處罰而設立的


很抱歉,交通罰則這種行政罰就是為了處罰而設計的,因為你有遵守交通法的義務,罰則就是強化對你的約束力!

simonni wrote:
為了載行動不便的長輩去醫院,只是舉個例不是所有違規都該被處罰,檢舉魔人利用行車記錄器,回家剪輯影片後就送出檢舉文件,有管過被檢舉人啥原因被檢舉嗎?


這種例子少子又少,一直拿個案當通例,你到底是甚麼心態?
而且檢舉人為什麼需要管原因?
檢舉人沒權力舉發,為何體諒你就變成檢舉人的義務了?
你要是真被舉發了,不服你就去上訴阿!

simonni wrote:
交警現場攔撿就不會有這情況,把檢舉權力下放讓人民使用就是災難,不管啥法律都會被以私人恩怨執行權力


來來來,你來解釋一下這張照片




下班尖峰時段,右轉道上直接臨停,旁邊就是巷口,停車處距離下一個路口不到20公尺;如果是現行46項檢舉標準,轉彎處10公尺內,紅線臨停舉發沒有問題,可這家伙還故意用毛巾把車牌遮擋住,顯然是知道自己這樣亂停,符合舉發要件,顯然他也知道自己不對,但他就是寧願這樣停,就是不願意多走兩步停到旁邊建國高架下的停車場

所有從巷口轉出來的車,因為這台違停,被迫往中線道開,沒有任何緩衝;右轉車因為這台違停,被迫要閃躲變道,跟直行車搶道,然後直行車道因為禮讓右轉車變道,在交通尖峰期,後面一路塞車打結

你覺得,他是因為「家中有行動不變的長輩」還是甚麼原因,所以這樣停車?
你覺得,如果他真的是因為家中有行動不變的長輩,警察到場後,五分鐘後可以開單,開單了是不是就表示警察不管原因,完全是濫權?

所以警察應該等到當事人出現才能搞清楚是不是可以原諒,當事人隔天才出現,警察就該等到隔天,對嗎?

就算他家真的有「行動不變的長輩」,你覺他的一個人的可被原諒,
卻侵犯了無數用路人的權益,並且增加了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風險,
他的可被原諒,卻是其他所有跟你不相干的用路人的犧牲,你覺得合理?

上面那個明確而且自私無比的違規,用路人檢舉還得錄滿5分鐘、還得拍到車上沒人,
送出檢舉後,是否舉發還得看執法單位,你口中的「人民持有權力」到底是哪來的?

你的詭辯真的非常蒼白無力阿,老兄

simonni wrote:
高舉正義大旗自以為是神想要大家追隨,老子有空看到就把你偽君子的面具撕下,怎樣呢?


我可是從頭到尾沒提過「正義」二字,我也沒說我是君子,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我純粹依法論法,
而你,我倒覺得正義兩字從你口中出現,根本意義不明

在你的觀念裡:
法律竟然要因為少數的可被原諒而被修改,可笑
且,你竟然認為違規這件事情,「可被原諒是一種所有人都必須考量的義務」,可笑
另,你完全忽略了,你一個人的可被原諒,是無視其他守法用路人的風險增加,

某人因為老婆臨盆,超速闖紅燈,可以被原諒,當撞死人的時候,你再看看被害人家屬要不要原諒他

某人因為長輩行動不便而違停,造成交通堵塞,或是腳踏車為閃避違停而被後車輾斃,你再看看家屬要不要原諒他

法律,特別是刑法,重視一個人明知該遵守而不遵守,或是一個人明知可預知後果卻為之,
作為量刑的基準,而行政法,特別是交通罰則,當遇有非難性認定時,也是會斟酌你是否有其他符合應盡義務的選擇卻不做,來決定是不是要罰你

怕你看不懂,白話文的說
就是當你老婆臨盆,你明明可以叫救護車,一路無敵星星跑到醫院,你是因為叫不到而選擇超速闖紅燈,還是因為你明顯可以叫,卻不想叫,兩者差別非常大,絕對不是你有一個可以被原諒的原因,法律就有寬容你的義務!

你家中長輩行動不便,你完全可以選擇停在合法的位置,然後用輪椅把長輩推回家,
你卻選擇違停,侵害其他用路人的權益;絕對不是你有一個可以被原諒的原因,法律就有寬容你的義務!


你對檢舉人的動機解讀,缺乏證據
你對法律性質的解讀,缺乏素養
你對於罰則和管理辦法的正當性判斷,非常的個人

這樓可沒人扛著正義的大旗在說事,只有你個人自我的觀點,認為法律可以隨便因人設事改變原則
結論:你不適合談論這個議題,你幾乎不存在任何公民教育下產生的道德觀點,而且你的法律素養也有極大缺失,你討論這個純粹浪費時間

再次提醒:我不是在跟你戰,我是在酸你,千萬別給自己臉上貼金
mtsui
而且,我發現很多人"權力"與"權利"分不清楚
simonni
跳樑小丑耍猴戲,得認真點才能讓人覺得專業
simonni wrote:

你說我認為打110是濫權阿?這不是我講的呀,你希望我認為打110是濫權,反要我舉例這應該要問你才對吧,如果你舉不出例憑啥認為我會講打110是濫權?真要掰我還是能掰,打110謊報就是濫權?我還可以解釋你想聽嗎?少在文字上專鑽牛角尖,我能講就能解釋理由


哈哈哈,下面這不是你自己講的??????

simonni wrote:打110報警也可以濫權,




另謊報是濫權?????
哈哈哈哈哈
annaleeleee wrote:
RTRT對啦 我被檢(恕刪)


我也很喜歡檢舉紅燈越線呢
你小心點喔
我啊,本人這輩子只檢舉過兩次,而且都是走路在路上,見到離譜違停才拍照檢舉


難道你敢說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而檢舉的?

所以全台灣一年440萬張檢舉罰單,都是因為個人恩怨檢舉???
你問過440萬張罰單的檢舉原因?還是你問過440萬人次的檢舉動機?
你根本一點根據都沒有,你個人以偏概全的結論,毫無討論的價值可言


個案別拿出來講,在01我看到有人檢舉,理由都是個人恩怨 不爽 眼紅等等原因,沒法證明的事拿出來講能證明什麼,你認為440萬張檢舉罰單不一定個人恩怨檢舉,我也要你拿出證據,你拿的出來嗎?

基本上啦,你要說沒辦法反駁你也對啦,畢竟沒有一個人有辦法去反駁一個不存在的論點
【你如果硬要說火星環行星帶上漂流著一組精美的茶壺,我也沒辦法反駁你,也沒那個必要
這種明顯違背常理事實的論點,舉證是你的責任,你得證明茶壺存在,而不是我需要去證明茶壺存在】

你硬說說所有檢舉人都是動機不良才會檢舉,
這種明顯違背常理的論點,舉證是你得責任,
去年總共有440萬張檢舉罰單,我等你一個一個去調查檢舉動機,加油哦~~~
提不出證據,基本上你的論點只能當垃圾看


什麼叫不存在的論點,要是有呢?我的論述沒有違背常理,124樓下方留言 網友:Antoniowang 的留言:我不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我是因為對方妨礙到我,沒妨礙我,你違規是你自己的事,但因為你違規,妨礙到我,那就是我的事,Right !!
違背常理嗎?

我可沒假設你有沒有被開發單,你對於中文閱讀的語感顯然不佳,
我是泛指所有被檢舉舉發後,心理不平衡,認為檢舉人制度有問題的違規仔
你是或不是與我無關

對了,我不在跟你戰,你不要誤會了,我是在酸你你,
至於嘲笑你甚麼,下面我會告訴你


我可沒假設你有沒有被開發單?那要是有呢?自己講的話這麼健忘嗎?我可以拿出證據喔!你酸的了我嗎?我是做了啥事讓你誤會了?你有本事就推翻我的論述呀?

你不說我還不知道原來現在台灣的公民教育和法治教育這麼爛
竟然有人搞不清楚「行政罰」是甚麼,也搞不清楚「對象」
恕刪

我管你啥行政罰,想跟我上課喔?老子不鳥你的,法律是法官解釋的,不是由你來解釋的,我跟你講流程,你卻要跟我解釋行政罰?你誰呀,所以下面的解釋我不會看

真可憐,前提錯了,後面的結論當然也錯的厲害
你的前提:檢舉人都是私心
但事實上:你沒有證據

如果檢舉人制度還得考量檢舉人是不是「出於想維護交通」的動機,
如果不是,那全部都必須視為「動機不良」(沒見過哪條行政罰需要考量這個,真是搞笑阿),所以沒有正當性

非常好,那麼按照你的邏輯,
你所厭惡的「檢舉魔人」,恰巧就是符合「出於想維護交通」的動機,
邏輯如下:
因為,你認為紅線擋道我轉彎(你竟然認為這種行為不用被罰,法治觀念真爛),我不爽檢舉,所以是私怨。
那麼,檢舉魔人整條巷子檢舉違停,這些違停根本也沒有妨礙到他,哪來的私怨存在?顯然他的動機就是「出於想維護交通」,你完全應該要拍手贊成「檢舉魔人」的存在欸,他的動機超級正義的欸

當然,我知道你一定會說檢舉魔人的動機才不是出於「維護交通」,而是出於私怨
奇怪了,一般人檢舉是出於私怨,檢舉魔人檢舉也是出於私怨,
你完全沒辦法證明,話都你說了算,
你就認定任何檢舉都是出於私怨,這種「以偏概全」的思維,卻在妄論檢舉人制度的存在必要性,
你真的太高估你自己了
你探討的哪是動機?你只是不爽檢舉人制度的存在而已!
你自己的邏輯狠狠的打了你自己一巴掌,你都沒發覺,我替你感到臉紅

至於這句


在01我看到的檢舉人都是私心沒一例外,你要的證據上面給你了,124樓下方網友的留言,交通法規是以維護交通秩序為基礎而制定的法規,交警執法那一個不是在維護交通秩序?法律為國家公器,能讓你拿來玩的嗎?我高興檢舉就檢舉,我想怎樣就怎樣,那一位法官 執法人員敢這樣玩的?檢舉魔人檢舉都是出於私怨,有那一位敢這麼不要臉說我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我沒有不爽檢舉人制度,是不爽檢舉人沒有法律約束亂來,我甚至不反對有檢舉獎金

又是依據徹頭徹尾的胡說八道了
不管你要不要承認,檢舉完全就不是執法權力,你要抗議這個結論,去跟六法全書抗議!

你要說檢舉人制度有被「濫用」的可能,我還能同意;
但要說成「濫權」,那純粹是你中文不太好,這是你個人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問題

至於「濫用」這件事情,有沒有法可以約束
當然也有,排除掉少數可能涉及個人生命風險的特殊類別之外,
多數行政法下的檢舉人制度:例如交通、環保、治安...等等
都會因為作偽證而負上法律責任,
交通檢舉大概是所有檢舉類別當中最難的,
你得實名、你得附上完整的證據(有些類別只需要檢舉了,讓檢察官自己去蒐證就好),檢舉才會被受理
受理還不見得就舉發,一旦不舉發,你也拿它沒辦法,因為你沒任何權力,你連認定的權力都沒有,可悲!
如果你檢舉時提供偽造證據,那你得吃上偽造文書的刑法官司,
再舉例,你拿110、119這種通報/檢舉電話來打著玩,報假案,或是假檢舉,你一樣要吃官司,
誰告訴你檢舉人沒有法律的約束!

既然110可能會被濫用報假案、119可能會被濫用做假通報、以及其他一切不需要付上明確證據的檢舉管道,都有可能被濫用
按照你的邏輯,110、119、還有一切類別的檢舉管道,
都可以為了防止濫用而廢除了,對吧~~~


真相:
交通類別的檢舉,會成功舉發只有一個原因:證據明確的違規事實
既然是證據明確的違規事實,那就不能稱為濫用,更不可能是濫權(沒權要怎麼濫權)!

希望這個事實沒有讓你太難面對


胡說八道?執法人員具有公權力 那錯了?個人檢舉權力沒法律約束 那錯了?
少在執法人員與個人有沒執法權力上鑽牛角尖,個人與警察都只有舉發權力,沒權力決定誰有罪,而且我早已說明一個有公權力一個沒,流程都一樣一個向法官另一個向執法人員舉報或提案,濫權=濫用權力,我講濫權比較符合實際情況,而且易懂,濫用跟濫權意思差不多,我可以改濫用來形容,但沒必要你看得懂就行
提110報案說我會認為濫用的那位網友是你分身?防止濫用法規要廢除?不能修法嗎?跟我講這要幹啥?
不是所有交通違規都該被罰,交警會問原因檢舉魔人會嗎?載行動不便的長輩違停紅線,應該被罰嗎,當然如果你不是人的話,當我沒說

你連法律性質都會搞錯、把執法對象也搞錯,當然你也會搞錯收集發票根本沒有任何一條明確的法律約束囉!
你根本不具備法律常識,就在妄談法律,一句「私人因素」就可以當成對比原因,甚麼邏輯和定義都不需要
要指稱所有檢舉人都是動機不良,卻連證據都不用拿出來
說到放屁,大概沒幾個放得比你更臭更響了


先說我法律性質搞錯,你就贏了嗎?舉例而已 收集發票跟檢舉 都沒違法都是私人原因,這邏輯沒錯,你跟我講法律性質,你邏輯有問題嗎,舉例意在讓對方了解,而且我舉收集發票例子從沒有網友說這例子不恰當?到底誰有問題?檢舉人都是動機不良 上面有給你證據了 124樓下方網友的留言

錯,它是一種制度,回去從讀小學的公民與道德,乖


私人財產算不算制度呢?制度是遊戲規則,沒有權力怎麼維護制度?誰錯呢?

不同,交警是執法者,行政罰在交警這邊就可以開出罰單了,民眾沒有任何舉發的權力
你對法治理解真的太糟糕了!!


交警是執法者 那然後呢?跟行政罰啥關係?我講一般警察你講交警,你理解能力很差嗎?

所以說你是印象流
就拿台北市公布的民眾檢舉數據來看(2020年),一年檢舉超過1000件的,有160人,超過5001件的,有12人;而該年台北的民眾檢舉總數量達113萬件

你要不要自己算看看,所謂檢舉魔人的比例有多少?
還是你認為檢舉超過兩件以上的全都是檢舉魔人?
怎麼,你認為討論「檢舉魔人」不需要給出定義嗎?

明明檢舉魔人比例都低得要死,
你把局部當成全部,那完全是你的認知出問題,你只是在以偏概全

交通違規5年暴增三倍,然後呢?你覺得這數字背後的歸因是甚麼?
是0.01%不到的檢舉魔人合計檢舉了600萬件嗎?顯然不可能

我就好心一點提醒你,你該去考量那些數字
第一:科技執法路段增加多少?
第二:屬於政府的執法設備增加多少?
第三:民間的行車紀錄器等設備,5年來增加多少持有率?
你要探討一個現象的增幅歸因,逃不掉做大範圍的背景調查,
我甚至連問都不用問,就知道你的結論肯定是:因為滿街都是檢舉魔人,所以交通違規大幅增加
這種結論到底有多鬼扯,我想就不需要再提了,沒依據還如此言之鑿鑿,你憑啥?


我指檢舉魔人是指以私人恩怨 不爽 眼紅等等舉發交通違規,不管你檢舉了幾件違規,我都定義為檢舉魔人,我這樣講夠不夠清楚呢?

對阿,有問題嗎?
在某些刑事犯罪中,警察沒權力定罪阿,怎麼了嗎
但,這跟交通法規到底有甚麼關係?
交通罰則是行政罰、行政罰、行政罰
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
看懂了嗎


你還不清楚啥關係嗎?檢舉人沒權力開罰單 警察抓到罪犯也沒權力定罪,同樣都沒權力定罪違規或犯罪嫌疑人,檢舉人與警察並提,證明你邏輯能力很差,我管你啥行政罰,我管你啥行政罰,我管你啥行政罰,我管你啥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我管你啥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我管你啥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

你為什麼會認為,交通罰則需要去考量是否有非難性?
檢舉人檢舉時,為什麼需要考量你得違規能不能被原諒?檢舉人都沒權力舉發了,誰給它的權力去原諒?
行政法的法律位階很明確,它是社會運行的準則
恕刪

老公載臨盆老婆超速去醫院,交警攔下沒開超速罰單並鳴笛開道,沒考量那應該先開超速罰單,表示不是所有違規都該被罰,檢舉魔人送件,在辦公室的執法人員,如何知道該不該開單?警察有彈性執法的權力,只要沒阻礙交通流暢,常常不會主動執法,台北市便利店幾乎都在主要道路旁,道路都畫紅線,哪個交警不知道?站個一天保證能開幾十張罰單,那為啥都看不到交警執法呢?按你說法侵害到其他用路人的權益阿,便利店買東西圖個方便違停一下,不代表車主不願遵守交通法規,難道你敢說便利店買東西沒有違停過?你這麼守法是不是應該先向交警自首舉報自己違停,如何?
執法人員在辦公室,沒法知道違規車主該不該被罰,你說不像我說的那樣,那你把執法人員當成先知嗎?車主行政救濟要花多少時間申訴?誰有空花那時間跑行政救濟?很多車主不願花那時間把罰單繳一繳,而且我說的是車主在現場,然後你跟我講車主不在現場要交警等,車主不在現場那是另外一回事,你能不能別東扯西扯?我舉載長輩去醫院的例子,若車主不在現場那還舉啥例?
法律是建立在情理法基礎之上,難道台灣是共產黨執政嗎?有1%的可被原諒當然要為那 1% 申冤,沒多少人願意跑行政救濟,被鄰居無端提告,雖然無罪你不用花時間請假去法院嗎?誰賠償損失?99% 失去法律約束?民眾就不該有檢舉的權力,交警現場抓違規,沒有你說的 99% 失去法律約束的情況發生

很抱歉,交通罰則這種行政罰就是為了處罰而設計的,因為你有遵守交通法的義務,罰則就是強化對你的約束力!


交通罰則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約束民眾車輛行駛規則,就不是為了要處罰你

這種例子少子又少,一直拿個案當通例,你到底是甚麼心態?
而且檢舉人為什麼需要管原因?
檢舉人沒權力舉發,為何體諒你就變成檢舉人的義務了?
你要是真被舉發了,不服你就去上訴阿!


個案當然不能當通例,但只要有個案發生,就要想辦法避免,有啥錯?交警攔撿為啥要管違規原因,記者發新聞為啥要管是否真實,工廠作業員為啥要管產品是否良品,肩負責任做好工作是你對自己負責,交警攔撿放過不該被罰的天經地義

來來來,你來解釋一下這張照片
恕刪

然後呢?下班尖峰時段是嗎?救護車下班尖峰時段不也照樣停?你要說救護車是公務車有權力停,有權力停所以下班尖峰時段就會不塞嗎?我把送長輩去醫院,改成救人那一般車輛可不可以停呢?例子我可以改,你要我改嗎?鑽牛角尖我也會,我還可以在舉其他例子,檢舉魔人送件,你能提出方案,讓在辦公室執法人員知道哪些違規不該被罰?我就認同你的觀點,不然你沒法讓我改變態度

我可是從頭到尾沒提過「正義」二字,我也沒說我是君子,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我純粹依法論法,
而你,我倒覺得正義兩字從你口中出現,根本意義不明
恕刪

我說高舉正義大旗是指檢舉魔人,是指你嗎?如果你是檢舉魔人那就能說是指你
法律當然可以為少數可被原諒而被修改,也不一定要修改法律不執行就可以了?交警談性質法就是如此,有問題嗎?
法官量刑難道不考慮犯罪嫌疑人涉案程度情節深重嗎?可被原諒的違規憑啥不能有罰與不罰的裁量?罪犯沒有涉案程度情節深重,法官判決一律同一刑責,符合公平原則嗎?
老婆臨盆,超速闖紅燈撞死人,那又是另一回事,我沒興趣與你深度討論
法律,特別是刑法?你在給我上課嗎?少拿你的觀點套用到我身上,老子不會理你的
老婆臨盆要是救護車遲遲沒來了,在鄉下救護車來回要2趟,開車直接去只要1趟,我為啥要選救護車?就為了不要超速?你分不清輕重緩急嗎?產婦生產生命是很脆弱的,你愛你老婆嗎?情急之下違反交通規則就是可被原諒,這是人性,讓親人身陷危險你還是人嗎?
你家裡沒長輩嗎?長輩行動不便表示體質弱,身體容易被外面環境影響,再者運送長輩期間,不管是用輪椅或慢慢行走,這中間只要沒扶好或採空一步,長輩就在地上了,沒人願意承擔這風險,你講的到很輕鬆,難道我不知道用輪椅嗎?

你對檢舉人的動機解讀,缺乏證據
你對法律性質的解讀,缺乏素養
你對於罰則和管理辦法的正當性判斷,非常的個人

這樓可沒人扛著正義的大旗在說事,只有你個人自我的觀點,認為法律可以隨便因人設事改變原則
結論:你不適合談論這個議題,你幾乎不存在任何公民教育下產生的道德觀點,而且你的法律素養也有極大缺失,你討論這個純粹浪費時間

再次提醒:我不是在跟你戰,我是在酸你,千萬別給自己臉上貼金


證據給你了124樓下方網友的留言
法律是由法官解釋,不是由你來解釋,自以為是誰沒素養很清楚
罰則管理辦法?哪不正當了?
扛著正義大旗是指檢舉魔人,除非你也是
你沒資格評論我的公民教育道德觀點,你有法律素養,在那呢?你的法律素養不就自己解釋法律,自己解釋法律你就是對的嗎?我也可以解釋但沒資格,你啥資格呢?

126樓你不是說"這樓裡隨便一個有檢舉過的人都可以針對你提的這些動機反駁"
我說歡迎任何人向我挑戰,是指你嗎?誰往自己臉上貼金?
小鳥就依人
我不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我是因為對方妨礙到我,沒妨礙我,你違規是你自己的事,但因為你違規,妨礙到我,那就是我的事,Right !! 那只是我,不是他人,不需要拿出來嘴,我比較就市井小民。
小鳥就依人
反正。違規者違規,檢舉者檢舉,製單者製單,繳錢者繳錢。大家各司其職,相互尊重。沒有任何一個在濫權。阿不就是,沒違規,沒檢舉,沒檢舉,沒罰單,沒罰單,免繳錢,大家愉快日子不過,就是有人愛違規。
Jason kid wrote:
法律,特別是刑法,重視一個人明知該遵守而不遵守,或是一個人明知可預知後果卻為之,
作為量刑的基準,而行政法,特別是交通罰則,當遇有非難性認定時,也是會斟酌你是否有其他符合應盡義務的選擇卻不做,來決定是不是要罰你

怕你看不懂,白話文的說
就是當你老婆臨盆,你明明可以叫救護車,一路無敵星星跑到醫院,你是因為叫不到而選擇超速闖紅燈,還是因為你明顯可以叫,卻不想叫,兩者差別非常大,絕對不是你有一個可以被原諒的原因,法律就有寬容你的義務!

你家中長輩行動不便,你完全可以選擇停在合法的位置,然後用輪椅把長輩推回家,
你卻選擇違停,侵害其他用路人的權益;絕對不是你有一個可以被原諒的原因,法律就有寬容你的義務!


你對檢舉人的動機解讀,缺乏證據
你對法律性質的解讀,缺乏素養
你對於罰則和管理辦法的正當性判斷,非常的個人

這樓可沒人扛著正義的大旗在說事,只有你個人自我的觀點,認為法律可以隨便因人設事改變原則
結論:你不適合談論這個議題,你幾乎不存在任何公民教育下產生的道德觀點,而且你的法律素養也有極大缺失,你討論這個純粹浪費時間


台灣有部分人就是因為太仁慈,通俗話就是「人情味」,造就短時間的違停與沒發生意外的違規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殊不知養成了那些慣性違規的公民,有機會在某一天鑄成危害。我選擇檢舉,浪費個人時間,是促進降低事故風險,造福社會。我不檢舉,個人與社會就會存在風險。

情理法這種觀念是破壞社會秩序的想法。

人就是自私,又愛扮演公親,自己違規動之以情,他人無傷大雅的違規幫忙講好話,毫無法治觀念。台灣的法治教育落後歐美日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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