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John+ wrote:
感謝這麼用心的回答許...(恕刪)
如果要各說各話,坦白說不需要討論,
你堅持自己所認定的即可
你問的問題,我不僅每個都有回答,並且緊扣問題展開描述
但我問你的問題,我卻始終得不到正面回應
僅就你這一段,已經有根本上的邏輯矛盾,
且「命題」是先射箭再畫把:用不存在的命題(無效檢舉過多),來導引出不需要的方法(增加檢舉人門檻),最後再回頭否認既定事實的存在(多數違規都是常態性違規,且多數檢舉舉發也都是合理舉發)
俗稱:置換概念
DearJohn+ wrote:
關聯性自然是容易發生許多誤舉的,濫舉。誤舉自然是影響駕駛人權益,需要無辜駕駛人處理。同時也佔用了員警處理正事的時間。我想這是顯而易見的。
請你舉出「容易」誤舉的實際數字?
容易兩字是表頻率,既然「容易」是你說的
那舉出一個具體數字來證明「容易誤舉」,就是你得責任
否則,就只是單純的你覺得容易誤舉,
請你注意一點,沒有人否認「存在」,但更重要的問題在於「這個存在,實際所造成的多數現象為何」
就如同你無法否認吃飯可能會噎死,難道你就因此不吃飯了?
誤舉不是「檢舉制度」獨有的副作用,而是一切執法的都會產生的副作用,
一但有執法,就有人會不滿意、就有人會認為誤舉,
(不要說你都沒看過被警察開單,然後車主當場發飆的案例)
就跟吃藥一樣,治好你的同時可能會有副作用,問題在於,在我們已經有辦法降低副作用,且實際上副作用根本就微乎其微的情況下,你依然堅持不吃藥嗎!
就你前面提出的案例,
舉發的是員警,而且還是員警現場舉發,跟檢舉人無關;為何你不主張提高員警專業素養,卻主張提高不具備舉發權利的檢舉人檢舉門檻?
用自己想當然爾的結論,再來回頭找理由,
看似合理,實際上根本與真實情況相悖
DearJohn+ wrote:
關聯性自然是容易發生許多誤舉的,濫舉。誤舉自然是影響駕駛人權益,需要無辜駕駛人處理。同時也佔用了員警處理正事的時間。我想這是顯而易見的。
一樣,請你舉證多數駕駛人收到的舉發罰單,「無辜」占大多數
我已經說多數的違規罰單,都是合理的罰單,而且我有舉出我得證據,現在請你舉出你的
DearJohn+ wrote:
舉證門檻存粹是為了提升檢舉的品質,避免大量警力浪費在審核無效送件,同時避免胡亂檢舉導致無辜的人受害。
既然要當警察助手,為何你不樂見提升助手的水準?真讓人不明白。
一樣,請你舉證多數的檢舉,都是「無效送件」
數據已經告訴你75%的民眾檢舉會被舉發,
換言之,有25%的檢舉,可能因為事證不明確、或是警察認定構成要件不足..等,而不予舉發
這是109年的數字,你一定沒有查過25%這個數字,在過去五年來有甚麼樣的變化!
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這個數字只會隨著檢舉經驗的增加,而越來越低
本來就能逐步達到,你卻要求提高門檻一步到位,那你的理由必須要非常充分!
否則,你政府就是透過提高檢舉門檻,在變相鼓勵違規
現在,請你給出你理由
其實很簡單,我前面紅字的問題,你能舉證,就能成為最強而有力的理由
DearJohn+ wrote:
檢舉魔人1年檢舉8000件! 警累到黃斑部病變急離職
我一天丟50件給你審,也許你能咬牙審完。
我一天丟500件給你,你也每件都仔細研究審的完美無缺?
在審核不足,無力審核的情況自然易發生很多誤判的情況
同樣的問題和觀念,我已經一直不斷的在掃盲,
而你依然只用想當然爾的方式,問出這種充滿矛盾的問題....
矛盾在哪?
第一、檢舉魔人的數量及影響有多大?一樓已經有說明,你要反駁,就請你舉出事實根據
第二、以你舉的新聞,一年檢舉8000件,根據你的留言,你非常計較「無效檢舉」;那麼就請你舉證,這8000件多數都是無效檢舉,否則你得結論跟你的問題就根本互不關聯
第三、多數人一年也就平均檢舉1.6張,為何對這個事實視而不見?專挑離群值來當成主要常態?
第四、誤判是警察的問題還是檢舉人的問題?你前面提到的新聞案例,請問警察現場執法,開出的你認為不合理的罰單,其理由是因為看太多檢舉案件嗎?為何要一直文不附題呢!!
第五、警察現場執法都會誤判、科技執法誤判率甚至會比檢舉人檢舉更高,因為它是不問原因的通殺,若你如此堅持「誤舉」連一張都不能出現,請問你是否支持警察不要執法?科技設備不要架設?
第六、現行針對檢舉制度的修正,從第一次的實名檢舉(證明了政府根本不像你說得是鼓勵檢舉,若是鼓勵檢舉,沒有比維持匿名檢舉更好的方式!),到後來限制連續檢舉、之後又限縮可檢舉樣態。請問這樣算不算是有調整?難道你認為更好的調整,就是不要有檢舉,然後不僅沒辦法減少所謂「誤舉」,因為所有的誤舉來源都是有權舉發的警察(這句話,希望你能有效反駁),甚至還降低了惡性違規人被舉發的可能,你覺得這樣適合嗎!
第六、為何你要無視「99%取巧違規所造成的舉發」,而獨獨只要針對可能連那1%都不到的所謂不合理罰單?你可以回答一下嗎?
DearJohn+ wrote:
在審核不足,無力審核的情況自然易發生很多誤判的情況
又是想當然爾了,請你舉證,審核數量多,是誤判的主要理由!
109 年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計 1,464 萬 1,050件,
1464萬件需要花大量精力親自處理的案件,你都不會誤判,
民眾舉發580萬件讓你在電腦前看,就會讓你大幅誤判?
若兩者都會誤判,為何你不是主張要消滅警察執法?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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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應該也認同吧?
大家應該也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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