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 第43條1項3款


dontwant wrote:
......
樓主根本就是就不甩砲文的自我感覺良好派...(恕刪)


哈哈 會拔消音管的 本來就是自我感覺良好阿

不然拔了有甚麼好處?

跑起來會比較快!?

沒常識的想法嘛 對不對

所以大家就不用勸牠了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188711&ctNode=18784&mp=108191

標題: 取締改裝排氣管相關規定及執法作為為何?
內文: 一、法令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執法作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案業於98年12月29日由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發布施行,其中附件15第4項第2款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排氣管」之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新增第3點:「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1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自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爰本(99)年3月1日起,員警可不搭配監理人員即可自行認定機車翹管,本局將持續加強執行違規改裝排氣管稽查工作,以維護本市交通安全與環境安寧。


張貼日: 2010-07-27


改張排氣管有合法了?? 我繼續認真找找嘿
可恨又值得同情
恨的是為何改噪音大的管
同情的是不該取締你而是製造的人

台灣很奇怪
條例一堆不小心就會觸法
小老百姓不知如何是從
單看這件事(改裝排氣管)
小弟騎車也超過二十年了(從有駕照算起)
年輕時也改過無數支管
兜風.名流100.名流150.迎光150都有改過
為的是與眾不同求的是速度能更快
年少無知,漸漸的發現只有聲音大
速度並不明顯 到是因轉速提升快油耗也增加了
當時市面上青一色都是台製的加速管(不是台製不好)
時常為了取締較嚴時拆拆裝裝的
小弟讀夜校 年輕時習慣夜晚出遊
最後不是換車就是換回原廠管(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然而至第條例警察取締是治標(改裝的人)
為何公權力無法伸張治本呢(製造者)
因為交通管理單位沒有規範對製造者約束
以致製造者處在灰色地帶
做的不犯法 買的活該
買的一定納悶非法未何要販售呢
這就不知從何講起(只能怪自己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真不知道該如何說(指交通管理單位)
難道官員都漠不關心嗎?
歐美日的空氣排放標準都會比照而且好還要更好
難道不知歐美日對單獨銷售的排氣管也有針對噪音及安全的認證嗎
希望別老是治標 也要想想治本的辦法
也期望 不只是排氣管而已 汽機車的改裝品皆一並考量
這也不只是指台製改裝品 進口改裝品也要一並納入規範
應該是說只要市售改裝品的都需要認證
讓買的安心 用的開心

(前些年HID 不就改了嗎?需要到合格廠商安裝並完成監理單位認證
這也只是規範使用者,對於HID零件並未規範認證,唉!做半套)

以上不是對發文者發牢騷,也不是對政府單位吐苦水
只是就現況說出心中的不滿
若有得罪請板大移除
警察難得做對事~~~大力鼓掌!!多抓幾個
看到這一篇,存粹想要給這位警察鼓鼓掌,給那些在狂嘯的騎士們一點教訓。改排氣管真是吵死人了!!
警察好棒阿~
警察好棒阿~
警察好棒阿~
dmu919 wrote:
http://td....(恕刪)

早就合法了難道我還騙你勒
你文中就有關鍵字了
"附件15"
你可以去查查有啥內容
16-1-2
重點在這句"致影響行車安全" 警察都麻直接忽略"
43-1-3
我還沒看過有人會把尾段拔掉的
生鏽破掉的不算
消音器簡單講就是尾段
消音塞不等於消音器
基本上, 噪音太大, 警察才會欄下來開單的, 雖然當時沒有儀器測量, 但憑經驗來看, 樓主當時的管聲音肯定不小
如果改管改到噪音比原廠小聲, 又不射顏, 相信沒人會在意你改什麼管
如果樓主去申訴, 可能就要驗車... 萬一樓主又有改HID... 那不就又多一條 2400的罰單?
申訴是每個人的權利, 可以試試看, 說不定可省荷包, 反正申訴又不用錢, 試試看吧~

有改非管, 或改亮死人不償命的HID, 看到這篇文的網友自己保重吧, 這些罰單的金額都不小, 要改就要有心理準備, 時機歹歹, 不要跟摳摳過不去~



rocky745288 wrote:

早就合法了難道我還...(恕刪)


你看法條內容看的那麼仔細
還會注意導致影響行車安全這些字被警察忽略
怎麼沒看到
第43條第1項第3款: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誰管你是拆尾段還是消音氣消音塞的
只要造成噪音就可以罰
6000還基本消費咧
算很好了
nick52jiang wrote:
你看法條內容看的那麼...(恕刪)

可以別把消音塞想的那麼神好嗎...?
很多進口管就算拔掉消音塞 噪音值還是遠低於台灣法規的規定
而且噪音這種東西 不是警察(人)可以判斷的
就好像超速要用雷達或者雷射測速一樣
不是用嘴巴
凡事講求科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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