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到肇事逃逸2011年01月27日09點58分44秒


blueseraph wrote:
btw 我也覺得該讓就讓


我相信是誰都認為該讓就讓,只是事發當下未必有那麼快的反應,或是有「我又沒違規,你怎麼這樣惡質」的心態,以致錯過了黃金的數秒鐘。我們今天大都舒舒服服的坐在家中,可以看圖說故事,編織理想國,而不用在寒流中就醫修車。我看的出來大家都沒有惡意,但請給受害者多一些自尊與關心,少說些事後諸葛的。這篇應該是鞭撻加害者的,不知為何要檢討受害人的防禦責任,各位對弱者的要求未免太苛了吧!

yursol wrote:
兄台,不必這麼激動吧...(恕刪)


奇怪,怎麼我的發言會是激動呢?嗯,下次改進!

同意你的觀點,只是對已經發生事故後所謂有打方向燈的說法無法認同。今天台灣很多為生活打拼的人騎機車,他們未必有你我的反應、機智或危機意識,總不能要他們都從血淚的教訓中去學習吧。所以雖然我開車,對滿街亂竄的機車也是頭大,但對這些弱勢者我還是保有同理心和包容感。

至於你所指的那「直行俠」,放心,總有一天會遇到火車!

AmareKat wrote:
一開始那兩台也做了不...(恕刪)


該說啥呢??

感覺是經驗問題以台灣現在交通狀況 騎車要直行 就別太靠近可以右轉的最右邊車道

因為一堆 直線車道的常常突然轉過來......沒有對不對 只是安不安全

再者 那個開車的也依樣 要右轉不先靠右邊道...
jeffhsia wrote:
我相信是誰都認為該讓...(恕刪)




Please open your eyes

看清楚我說的好嗎?
別只看最後一句
誰苛求誰了
莫名其妙



冷靜點~好嗎?
jeffhsia wrote:
沒人跟你爭對錯,只是...(恕刪)


我當然知道打方向燈不是最大的阿!你說我們對受害騎士反應不當的說法不能接受
OK!我尊重你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
但......你說我們對受害者說三道四?這我就不能苟同了
我也知道肇責全部都是那台車 但也說那位女騎士也要會自保
不然在台灣騎車 他下次也有可能會再摔一次 因為這類情況絕對不會消失
這位大大可能有點過於激動了 那把我的文從頭看一遍
不要看到機車也有錯這類的話就開砲 好嗎!謝謝!
姓"崔"的女生絕對不能找姓"曹"的男生當老公 ,不然冠夫姓,郵差先生會叫的很為難...........
yys1009 wrote:
對方硬要切近來,你不讓也沒差!
反正你騎車他開車,錯的是他,死的一定不是他
沒必要為了對或錯,拿自己的生命去做賭注
誰知道事後對方會不會說自己有病,還是死角沒看到

所以你是認為機車好欺負,即便你是在直線專用車道,也可以硬把機車擠過去,反正肉包鐵,死的是機車不是嗎!

有本事的話,為何你不去擠砂石車,倒想看看這不長眼的Yaris去擠砂石車的下場!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blueseraph wrote:
Please open your eyes

看清楚我說的好嗎?
別只看最後一句
誰苛求誰了
莫名其妙



冷靜點~好嗎?


I did read your whole statement thoroughly. I agree with most your points, but what I respond was only to your last comment, the one which, from my bias, may be misleading. We are discussing the accident, which I see was a no fault to the lady who was hit and hurt. I have reiterated that we should have more sympathy than doubt to this poor lady at this point. I also trust you have a good inention to easy the tension of this discussion. So I apologize if any word I said might offend you in any way. But I stand firm on whatever I spell, pinpointing no one, but for pure courtesy to the victim.

I am cool, perhaps my words are too sharp, my bad.
wang19900125 wrote:
但......你說我們對受害者說三道四?這我就不能苟同了


若你是對我這句話表示不滿,我鄭重的向你道歉。只希望大家不要強求女騎士在當下要有「更好的自保反應」了。說過數次相信大家沒有惡意,只是在討論事情觀點不同,或許是有人先跳出來說我灰,各位又炮火一致,你後續也有引用,所以火線中不免流彈,不過這不是藉口。我對自己要求一定是有錯就認(改好像比較難,仍在修行中),但愛管閒事的臭脾氣是終生業障,請多包涵!
aa863063 wrote:
閣下的言論~我受教了, 個人針對影片中加以論述罷了!

推定為車主?
個人才疏學淺, 真的不知道原來刑法是可以這樣推定的~
看來我該問問看是否如您所說!


omdsue wrote:
如果有肇事或過失傷害,當然真正的行為人也是必須由車主舉證....
(恕刪)


試問大大~ 這是否有>>> 不自證己罪原則之適用 ?
...(恕刪)



就來閣個夠吧,

閣上顯然把刑罰跟行政罰給搞混了,

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中,代表的就是登記名義人,一切規費、稅金乃至違規

車輛所由生,即登記人所由擔,

這也是為何「逕為舉發」的罰單只要有照片、影片足資證明該車輛,即可推定違規人即是車主,

至於實際罰鍰支付人是誰在所不問,

至於交通事故產生的傷害刑責,前行為亦為交通法規規範的範圍,

警方的舉證責任亦止於照片、影片或目擊證人等可證明肇事車輛車號為何即可,

至於實際行為人是誰,這已進入刑事偵查的部份,

已變成車主須反證推翻的部份,什麼時候要行為人「自證己罪」了?別再似是而非了吧,

如依閣上論點,

那整個台灣不啻犯罪者的快樂天堂,

肇事逃逸致傷致死,警方除了車號,還得舉出相符的指紋、DNA才能將人送辦...

這不是很好笑嗎...閣上

jeffhsia wrote:
那你是不是認為:有叫人注意,別人沒會意或理會,出事了那對方不是太笨就是活該?好吧,我明天出門方向燈一直打,外帶喇叭,那就可以橫衝直撞了吧,不閃就怪不知趨吉避凶?你若不同意是否也是強詞奪理?(恕刪)


你有權橫衝直撞,被警察抓也是你家的事,明知車上那個是神經病還跟他爭
你都可以說在路上橫衝直撞,按喇叭,這種行為跟飆車族差在哪?
看到飆車族會閃,其他的就都不會閃了喔?

我開車切換車道一定先打方向燈,看後照鏡,並回頭確定車側、尾其它機動車輛位置,在沒安全考量下才會移動。
至於重車,我們出門必是車隊,領頭與押後車一定會在路口暫停並以手勢疏導,你也應該是相當難了解吧!(恕刪)


你怎麼出車開車不干我的事,我沒興趣,的確蠻難理解的

我有看到連你3人發言認同你,不算少,但離普世價值還遠著呢!我的邏輯你當然可以不同意,不過情、理、法也是普世價值,也不是three amigo說的算!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我是對的,我只是上來發表我的意見我的看法,情理法也都你在講的不是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