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seraph wrote:
btw 我也覺得該讓就讓
我相信是誰都認為該讓就讓,只是事發當下未必有那麼快的反應,或是有「我又沒違規,你怎麼這樣惡質」的心態,以致錯過了黃金的數秒鐘。我們今天大都舒舒服服的坐在家中,可以看圖說故事,編織理想國,而不用在寒流中就醫修車。我看的出來大家都沒有惡意,但請給受害者多一些自尊與關心,少說些事後諸葛的。這篇應該是鞭撻加害者的,不知為何要檢討受害人的防禦責任,各位對弱者的要求未免太苛了吧!
blueseraph wrote:
Please open your eyes
看清楚我說的好嗎?
別只看最後一句
誰苛求誰了
莫名其妙
冷靜點~好嗎?
aa863063 wrote:
閣下的言論~我受教了, 個人針對影片中加以論述罷了!
推定為車主?
個人才疏學淺, 真的不知道原來刑法是可以這樣推定的~
看來我該問問看是否如您所說!
omdsue wrote:
如果有肇事或過失傷害,當然真正的行為人也是必須由車主舉證....
(恕刪)
試問大大~ 這是否有>>> 不自證己罪原則之適用 ?
...(恕刪)
jeffhsia wrote:
那你是不是認為:有叫人注意,別人沒會意或理會,出事了那對方不是太笨就是活該?好吧,我明天出門方向燈一直打,外帶喇叭,那就可以橫衝直撞了吧,不閃就怪不知趨吉避凶?你若不同意是否也是強詞奪理?(恕刪)
我開車切換車道一定先打方向燈,看後照鏡,並回頭確定車側、尾其它機動車輛位置,在沒安全考量下才會移動。
至於重車,我們出門必是車隊,領頭與押後車一定會在路口暫停並以手勢疏導,你也應該是相當難了解吧!(恕刪)
我有看到連你3人發言認同你,不算少,但離普世價值還遠著呢!我的邏輯你當然可以不同意,不過情、理、法也是普世價值,也不是three amigo說的算!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我是對的,我只是上來發表我的意見我的看法,情理法也都你在講的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