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有一個辦法可以解決...(恕刪)
"速限"和能否行駛內側車道無關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路權是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
二者無關
三個車道都有相同的"最高速限"? 要如何拿都相同的"最高速限"做為分配的依據?
無論超速,不超速, 龜速, 通通和"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無關
這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
台灣國道, 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是相同的,都是110 ,因此,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不是以"最高速限來分配, 那些車走內側車道, 那些車走中/外車道
德國有"取消速限(無速限)"<=>恢復速限/有機動可改變速限/有內/外車道的差別速限...等等速限規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4#42529481
這是在 Köln 科隆市區的東郊
它有很多措施, 可以機動調整的
1.上面有速限可變標誌,速限只有100km, 就是要讓後車慢下來,拉開與前車距

如圖

可變車速,讓後車慢下來, 可以拉開車距
2.有空隙就往右邊捕滿, 超車道規則是相同的,無人佔用
3.其實燈號還可顯示"機動開放路肩"增加路幅,不過此處已經沒有劃設路肩,已經開放了
別的地方是有的
4.這個燈號還能顯示,機動"禁止變換車道",防止車流擾動
5.前方有對向調撥車道

只有像德國這種可變速限, 內車道速限高於中/外速限, 內外車道有差別最高速限,才會區分,以"速限"快慢/高低,"差別速限"決定路權(即誰能走內側, 誰被分配去走外側)
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內外車道採取"機動調整" 差別速限

分配 100 <=> 81 走內側二車道, 80以下行駛外側車道
往前再遞減,分配 80 <=> 61 走內側二車道, 60以下行駛外側車道
在紐澳的High Way很多都是雙車道(內側與外側)...當初還不懂得時候,會行駛於內側車道(外側車道無車)但後車仍是按喇叭要求我讓出內側車道, 當我讓開後..後車揚長而去...但過了10分鐘後.後車已被警察擊落(這裡想表達的是..車子超部超速只有執法單位說的算.並不是你的儀表板或GPS說的算)
回台灣後.高速公路一堆占內線的不說...就像台灣的很多快速道路都只有雙車道.明明只有雙車道..一些慢車仍是占用內線車道..當內線車道被占住時..外線也是慢車...就會形成兩台車手牽手心連心的情況但這兩台車殊不知後方已經聚集了龐大的車潮..整個快速道路就變成一般道路...
.....
Daniel Blue wrote:
很多人說內側車道法規自相矛盾,其實是不想看完整個法條及其他配套條文
或是看到不合自己心意的條文自動忽略
法規非常清楚
內側道專供超車使用或已達最高速限"區間"車輛連續行駛使用
...(恕刪)
現行法規當中並沒有這樣的法規!
所謂"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是歷史法規,早已廢止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0#54727893
"最高速限"是和"最低速限"組成 速限區間
現行法規並沒有"或" , 可以兩者擇一? 並沒有!
現行法規並沒寫超車道兼行車道, 法規完全沒有這樣寫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應該以法規為準,依法行政
小型車在F車流(Free flow)的狀況下,在超車的情況下行駛內側車道時, 可以不必依據標誌指示(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而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讓超車道兼行車道 是 "於法無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速限規定
法規完全沒寫這是最高速限道, 或是超車道兼行車道,完全沒寫"最高速限"就可以不離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13年前的法規)不離開", 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是"行車", 並非超車
"行車"並無超車道路權
沒有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速限和路權是兩回事!
事實上, 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路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依據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無設置者,才是依據第一項之後的條款, 才需要看但書的規定
不同的條文在規範不同的"法律事實"
速限和速率不同, 不是把兩個不同的條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在一起,造成兩者混淆
前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分配
後一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說的是速限
這不是路權分配(理由在下面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路權分配 是寫在 前一句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在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已經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情況下, 對於原本的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區間), 做出特別速限規定之"最高速限"(可能為80km/90km/100km/110km),這是改變原本的速限區間, 成為單一數字的速限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此為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理由在上面已經解釋過了),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完全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根本無法單獨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存在路權分配的問題, 這句話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並不是倒過來說, "此種速限"行駛即擁有路權
況且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都相同如何分配? 都相同的最高速限如何能成為路權?
Daniel Blue wrote:
當前車已達最高速率"區間",後車即不應該要求讓道
這麼清楚,哪來矛盾
...(恕刪)
速限和路權是兩回事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這只是速限規定
不能拿速限規定, 充當為 "路權"(馮京不能變馬涼)!
當不超車時, 路權就喪失了, 必須離開,不能持續行駛
否則即為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害它人之路權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完全不具有"超車"的要件, 並無超車道路權
沒有路權當然不能進入行駛!
只要有超越的動作,正在超越右邊的車,車速比右邊的車快,就是正在超車, 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不能把超車道拿來做為"行車使用", 這是妨礙路權的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無路權就要閃, 無路權就要離開 ,不必後車閃燈, 是自動離開 ,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已經侵入『供"超車"者使用之車道』, 侵犯超車道路權, 已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事後就算"最高速限"行駛,只要無超車行為,未超越右邊的車,仍然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法規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Daniel Blue wrote:
最高速限不是只要求那麼準確的剛剛好110公里,因為碼表一定有誤差,所以法規給了上下10公里寬限值,作為
"得"以勸誡代替告發,所以別再說你118我119你是龜車別擋路,這類的話
也別再扯右側超車受罰這個無效的梗,右側禁止超車僅限於2線道。再者合法變換車道,在速限下超越其他車道行駛中車輛絕不違法,行駛適當距離後在安全車距及速限下變換車道行駛,絕對合法。
其實只是嘴上不說,絕大多數要求內側車道淨空者,其實心裡想的是,你管我開多快,比我慢就閃開。超速被抓我家的事,所以才有"超速罰款不是罰款,只是超速捐"不知哪位英明偉大的網友提出這樣偉大的論述。
再說一次速限是王道,法律是天條,安全才是回家最快的路
...(恕刪)
速限和路權無關
能不能進入內側車道,不是看車速多少! 而是要先取得內側車道的路權,才能進入行駛
請注意"路權" ,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不換車道的定速行駛是"行車", 並非"超車"
行車如何擁有超車道路權?
Daniel Blue wrote:
當然有下限,例如以限速110路段來說,行駛內側車道"應"維持110最高速限行駛
但如行駛速度未達110但已達100以上,仍以勸導代替告發。
如行駛速度已超過110但未達120,也以勸導代替告發
這就是上下寬限值10公里作為取締依據,避免因碼表誤差造成取締上困擾
前車如已達100-120區間,即使後車比前車快,後車仍應保持安全距離。或於安全情形下,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惟仍應於速限內行駛,不得超速。
如車輛前方2車道長時間並排行駛,可聯絡高速公路警方加以排除。但該排除仍為勸導,而非告發。
...(恕刪)
查無此種法規, 依法行政
請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變成100km。
Wang S.C. wrote:
台灣的高速公路車道已經不夠用了, 還要淨空出一個超車專用道 -- 有難度
可能要拓寬 或 再多一條高速公路才有機會..(恕刪)
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不是把超車道空下來, 而是在上面行駛的車都在超越"中/外線車道"的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超越後.是要有"安全車距",才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不必誤會成"超車道" 不能使用 ?是空在上面的一條車道
由國外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 A9是單向雙車道(只有左/右二條車道)
由於法規的規定,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車輛密度低,因為"行車靠右"法規,及"非超車不行駛左車道",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實施"超車完即離開" "超車道"是輪換使用, 所以,超車道的車流量可以達行車道的1.5倍
能使用的車反而更多!
內線淨空不是沒有車
而是內線的車速要保持比中線快, 可以不斷超越中線車
這樣內線車速更會達到速限, 會更有效率
無車可超時, 自然回到中線 , 靠右行駛, 內線自然"空出來"
1.這和警察淨空車道供總統車隊通過,完全不同! 內車道是供超車使用,既然在使用,怎麼會淨空?
一定會有車在上面"超越",不可能沒有車
前面的報告也顯示
實施"超車完即離開" "超車道"是輪換使用, 超完離開, 換下一台超車,所以,超車道的車流量可以達行車道的1.5倍
2.行車走行車道(中/外車道) , 超車才進入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內側車道路權。
不是倒過來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使用, 以超車道行車, 卻拿行車道超車,進行右側超車
3.正在超車擁有路權,超越/超過後,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有安全車距,無路權自然要退出,離開內側車道。
無超車道路權,自然要離開,此時, 超車道自然空出來
實施 Keep Right except Overtaking ,
在車多時不可能會淨空,因為中線車為了超車,會不斷進入內車道.
只有車少時,無車可超 ,內線車回到中/外線, 才會淨空無車
這在車流量低時,簡稱為"內線淨空" ,
這是車速分流,慢車靠右的原則
這是車道使用分配規則
等同於"除非超車,行車靠右"Keep Right except Overtaking !
這套規則的核心, 是行車靠右
只要右邊的車道有空間, 就要儘量"靠右行"
這樣可以"填滿"道路空間, 在車道數少時,更能充份利用道路空間
這樣才不會有"車帬"出現, 切割許多無車空間
此即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例外是 "超車" , 可以不必靠右, 使用左側的車道
這在車多時,也一樣適用
這是南崁附近的國一高速公路空拍圖

如圖 ,汽車是散在三個車道上,明顯沒有次序, 沒有靠往右邊, 於是產生許多"無車"零碎空間
零碎"無車"空間一多, 車道的"可行駛空間"就縮小了
車距就縮小了, 沒有夠長的車距能夠加速, 車速就快不起來
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的安全車距為55m, 90km 為45m
如果車距只有40m, 車速只可能加速到 80km , 無法加速到100km, 快不起來
車距不足, 沒有夠長的車距能夠加速, 車速就快不起來, 這不是提高速限辦得到的
車距55m, 加上車長5m, 就是每公里之內,只能塞入16.6台車, 大約為20台車

圖表中20台車-30台車,曲線未往下, 是因為滯後現象 , 超過30台車, 曲線就會反轉, 車流量往下掉
所以, 不能讓車距縮短, 怎麼做? 如何增加車距?
減少零碎"無車"空間, 轉化為較長, 能夠加速的車距
若有"行車往右"的規則, 內車道的汽車, 可以往中/外車道移動, 這當中,有零碎的空間, 就可以填滿
內側車道的空間, 就增加出來
這樣內車道車速更可以達到速限,讓內車道沒有龜車, 行車更有效率
佔用內車道不離開,車道切割得很零碎. 而零碎的車道空間,無法超車進入, 是無法使用的, 道路空間白白浪費掉 .
如圖紅框內若有車佔用,就會造成,後車無法超越, 形成黃框內的無車空間

於是車帬就因此而形成, 車帬和車帬之間的無車空間, 就是浪費掉的道路空間.
行駛於內側車道,紅框內的車, 若車速和中線相同, 會造成併駛, 應退到中線車後方, 也就是橘框內行駛。
這就如同我們的抽屜不整理, 東西亂放, 於是抽屜的空間就不夠了
如果分門別類, 疊整齊, 放好後, 發現空間還很多
如果車輛能整理, 統一往右邊靠, 一輛輛排好, 讓空間能夠騰出來, 車速就能提高而且更流暢.
車子是擠在某一個路段, 而不是整段公路的容量不夠
只要改變車輛密度, 拉開車距, 將車輛平均分配在整個路段, 問題就解決了!車速就能提升 !
要有超車道,讓超車道有功能
把"超車道"拿來當成"行車道"使用,這樣做一定會造成 行車堵塞
因為"超車" 會讓汽車離開原車道, 能降低車道的密度
若無法超車,就失去降低車道密度的調控方法
車道密度增加, 車距會減少
當車距減少到 8 公尺以內, 約1輛半車身的距離, 就達到臨界密度(critival density)。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車流中有車離開"行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行車道的車就變少了,不會擠在一起,就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而超車完同樣也離開, 到前方的行車道去行駛, 超車道的密度就不會增加,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 密度就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