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聽進去的早就改正觀念了
聽不進去根本就懶得回
剩下的就只剩下故意雞蛋裡挑骨頭進來打嘴砲娛樂的而已

herblee wrote:
再說一次,車速和堵塞無關, 車速和車流狀況也無關
F-S-J 車流, 和"車速"無關
無關的東西, 要怎麼找的出來?
Gullit168 wrote:
假設在速限110km/h的路段
F流理當為110km/h
那S-stable時,車流的均速大約為多少??
那S-metastable時,車流的均速又大約為多少??
herblee wrote:
有超車道和沒有超車道的差別, 前面已經說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車輛密度下降能增加車流量, 必須要讓"超車道"有功能,在能超車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若無超車可能,就算實施匝道入口管制,把車輛密度雖然降到 20車/km ,其車流量和"不施行匝道儀控"時的車輛密度50車/km, 卻是相同的。
herblee wrote:
請看數據, 請看期刊的報告
或實際上的例子, 小弟在德國,日本,法國,義大利,....等等國家
都沒有"以超車道來行車"的狀況
這是台灣獨有的怪現象
當然要拿出來討論
這是對事不對人,並不是妖魔化
herblee wrote:
請"對事不對人"
如果您認為東京大學的教授"西成活裕 Katsuhiro, Nishinari該篇"壅塞學"報告有問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請提出是那一點
批評他人是"偽科學",請提出反證和說明
才是"真理理當是越辯越明"

axxxxa wrote:
這個問題我在85樓就已經回答過N兄了,車子的機械特性根本就不可能
讓你保持絕對法定最高速,一直爭辯這個沒甚麼意義....(恕刪)
nxwo wrote:
如何沒關係?
可否解釋一下「效力優先」、「適用優先」的差別?
在適用上,當然是以子法優先
因為位階愈低,內容愈具體,所以在適用個案時,位階較低者反而優先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就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所制定
所以,有關高速公路行駛,在適用個案時,應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優先適用!
再來,就是講處罰的規定了:
罰則我們就是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況「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並沒有罰則,所以也沒你講的命令和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者無效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就是在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的汽車
相對於第47條,他是屬於特別規定(也就是在高速公路的時候,相關違規是以該條據以處罰,除非有這條沒有規定到的,才看其他條文有無處罰規定)
所以裁罰時,當然是用這條
...(恕刪)
herblee wrote:
再說一次,車速和堵塞無關, 車速和車流狀況也無關
F-S-J 車流, 和"車速"無關
無關的東西, 要怎麼找的出來?
herblee wrote:
現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所述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在超車,所以並沒有牴觸
Gullit168 wrote:
車距跟車速有沒有關聯??
縮短車距時,車速還有辦法保持原車速嗎??
...(恕刪)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現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所述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在超車,所以並沒有牴觸
哈哈,上次美國法條的except老毛病又來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因此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兩者意思一不一樣??
你的解讀比較接近"因此"還是"但"??
...(恕刪)
Gullit168 wrote:
順便回味一下經典的except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16#158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