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道高速公路局:「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跟某些人講這麼多有什麼用...

會聽進去的早就改正觀念了

聽不進去根本就懶得回

剩下的就只剩下故意雞蛋裡挑骨頭進來打嘴砲娛樂的而已


herblee wrote:
再說一次,車速和堵塞無關, 車速和車流狀況也無關
F-S-J 車流, 和"車速"無關
無關的東西, 要怎麼找的出來?


怪了,那前面的提問怎麼不回答??

Gullit168 wrote:
假設在速限110km/h的路段
F流理當為110km/h
那S-stable時,車流的均速大約為多少??
那S-metastable時,車流的均速又大約為多少??


等你回答的出來,就知道這是邏輯辯證的問題


herblee wrote:
有超車道和沒有超車道的差別, 前面已經說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車輛密度下降能增加車流量, 必須要讓"超車道"有功能,在能超車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若無超車可能,就算實施匝道入口管制,把車輛密度雖然降到 20車/km ,其車流量和"不施行匝道儀控"時的車輛密度50車/km, 卻是相同的。


引用別人數據,應該要附參考文獻

herblee wrote:
請看數據, 請看期刊的報告
或實際上的例子, 小弟在德國,日本,法國,義大利,....等等國家
都沒有"以超車道來行車"的狀況
這是台灣獨有的怪現象
當然要拿出來討論
這是對事不對人,並不是妖魔化


不錯不錯,全世界只剩五個國家 台、德、法、日、義
driving in the passing lane只有台灣獨特的怪現象


herblee wrote:
請"對事不對人"
如果您認為東京大學的教授"西成活裕 Katsuhiro, Nishinari該篇"壅塞學"報告有問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請提出是那一點
批評他人是"偽科學",請提出反證和說明
才是"真理理當是越辯越明"


我當然不是指西成活裕,你是真看不懂還是假看不懂~~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5771&p=24#232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5771&p=26#252



axxxxa wrote:
我之前就說過,主要是呼籲堅持開在內線但是速度可能是錶速110的車友(如果是我朋友的
三菱廂型車這時候可能只有102),他覺得法律賦予他絕對權利可以不讓,但大家有機會在
路上同行何不在情跟理的層面多互相看待一點.


如果它的實際速度只有102,本就不該在內側車道行駛
這台車不是"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

怎麼永遠都喜歡把慢車跟"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綁在一起

Gullit168 wrote:
如果它的實際速度只有102,本就不該在內側車道行駛
這台車不是"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

怎麼永遠都喜歡把慢車跟"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綁在一起

大哥,網路上很多車友恐怕就是認定他的錶速110已經是"法定最高速限",
所以他堅持不讓,而且認定比他快的都是超速,借用你這句話:如果它的實
際速度只有102,本就不該在內側車道行駛.

或是修改一下,如果它的實際速度只有102,請在後面有車接近的時候讓出內側車道.
axxxxa wrote:
這個問題我在85樓就已經回答過N兄了,車子的機械特性根本就不可能
讓你保持絕對法定最高速,一直爭辯這個沒甚麼意義....(恕刪)


我也贊成前車看到後車超車就讓出內車道
但是01上有的人老是搞不清楚:
說前車不能用自己的速度認定後車有超速,前車開110,也不代表就是最高速限,那你自己又怎麼認定前車未達最高速限?當別人擋到你時,你就認為別人一定是龜車?!自己的速度怎麼又是標準的?那標準到底在哪裡?有無一致?!
如果:
1.以雷達測速為標準:
那大家都別談了,反正你我的都不是準的,前車是不是龜車,後車有無超速,大家都沒資格斷定,那就乖乖閉上嘴巴!
2.以前車為標準:
鄉民大概會瘋了吧~
3.以後車為標準:
如果前車都可以讓你以110上下的速度行駛在內車道
那前車堵塞什麼?
因為阻塞你無法超速超車?

axxxxa wrote:
大哥,網路上很多車友...(恕刪)


今天要開在內側車道,就應該要有把握將車速開到實際車速110以上
國道測速120以上才會抓,所以在實務上因為沒辦法精確將車速控制於110時
是可以讓自己車速來到110~120這個區間帶
而表速會達到115~125之間

如果可以這樣開,你是不會阻擋到主要車流,至於如果後方出現台更快速的車輛
要不要禮讓是駕駛人的自由,法律也完全支持你這樣做

而做不到把車速控制於110以上的人是開車駕駛個人sense的問題
不是法律的問題...

法律跟實務是兩種層次






nxwo wrote:
說前車不能用自己的速度認定後車有超速,前車開110


你用表速110當例子,就會被某些人直接攻擊快樂表
直接把表速拉到115

兩台車表速都115,後車接近前車
誰超速、誰未達法定最高速限駕駛?

前車如果無法確定自己的實際車速處於110以上,就自己讓一讓
後車如果無法確定自己的實際車速處於110以下,還想超車就自己找縫鑽
nxwo wrote:
如何沒關係?
可否解釋一下「效力優先」、「適用優先」的差別?

在適用上,當然是以子法優先
因為位階愈低,內容愈具體,所以在適用個案時,位階較低者反而優先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就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所制定
所以,有關高速公路行駛,在適用個案時,應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優先適用!

再來,就是講處罰的規定了:
罰則我們就是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況「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並沒有罰則,所以也沒你講的命令和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者無效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就是在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的汽車
相對於第47條,他是屬於特別規定(也就是在高速公路的時候,相關違規是以該條據以處罰,除非有這條沒有規定到的,才看其他條文有無處罰規定)
所以裁罰時,當然是用這條
...(恕刪)


首先,只有在"適用於該事實的法律規範不止一個,且互相牴觸"。才有"效力優先","適用優先"的問題
命令"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項規定, 根本不存在於 "法律"當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完全沒提及這件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事實, 法律規範不止一個嗎? 沒有, 只有一個
所以不存在 "效力優先","適用優先"的問題

但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不是行車道
所以, 解釋為行車, 就有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的問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指的就是 F 自由車流之狀況
3.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指的是超車過程當中, 正在超越的部份, 此一行駛,因為是在超車道上行駛,所以是"正在超車", 不是行車 。

最高速限可否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可以
可是它的前提是(1)小型車(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還有,(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必須符合上面三個條件
行駛於超車道, 自然要依據超車的規則

上面條文有說"最高速限行駛"之後應該如何嗎? 沒有寫
可以持續,定速行駛不離開嗎? 沒有寫
既然沒有寫, 怎麼可以不看前後文句, 把"行駛"一詞,直接認定為"行車權"?
所以, 這是規定行駛於超車道時的車速, 不是給予超車道"行車權"

超車完之後, 有安全車距,自然應該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必須回原車道

再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如此解釋, 可有
"適用於該事實的法律規範不止一個,且互相牴觸" 的情況嗎? 沒有
自然沒有 「效力優先」,「適用優先」的問題

只有在"適用於該事實的法律規範不止一個,且互相牴觸"。才有"效力優先","適用優先"的問題
通常,適用於該事實的法律規範只要未有互相牴觸,或重複處罰(一罪不二罰)的情形發生,是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適用於該事實。
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文字並非完全相同, 卻是規範同一個事實

現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所述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在超車,所以並沒有牴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只有不看前後文句, 將"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解釋為"行車"
才會有互相牴觸" 的情況

但是,若這樣解釋為"行車", 和同一條文的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互相牴觸
同一條條文如何選擇 "效力優先","適用優先"???

所謂牴觸之處, 就是將超車道拿來"行車"使用
這樣完全推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以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將超車道拿來"行車"使用,其所違反的,除了原本的條文
還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1項第3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將超車道變成可以"行車"
這樣就造成互相牴觸,牴觸同一個法規命令, 也砥觸其所依據的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法律位階高於命令和行政規則,命令和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者無效

所有法條當中.都找不到的 超車道可以"行車" 的依據
這和"效力優先","適用優先" 完全無關

德國也會塞車, 不是無速限就不會堵塞行車
基於囚徒困境, 個人當然會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
自覺不會堵塞,是個人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車流會不會堵塞,其整體理性利益的選擇,當然是不一致的。

但是,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選擇合作, 退出超車道,讓快車能超車離開,行車道的車距就得以拉開,超車道和行車道兩者都能得利。
選擇背叛, 不讓出超車道, 當所有的車超車後都不離開,都留在超車道上,車距一定縮小, 堵塞就發生了,於是變換車道次數會增加,行車道也無法避免發生車流擾動,這樣,所有的車輛都會受害, 無一能倖免。
herblee wrote:
再說一次,車速和堵塞無關, 車速和車流狀況也無關
F-S-J 車流, 和"車速"無關
無關的東西, 要怎麼找的出來?


車距跟車速有沒有關聯??
縮短車距時,車速還有辦法保持原車速嗎??
從Free Flow到synchronized flow會不會發生車距變化??


herblee wrote:
現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所述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在超車,所以並沒有牴觸


哈哈,上次美國法條的except老毛病又來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因此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兩者意思一不一樣??
你的解讀比較接近"因此"還是"但"??



順便回味一下經典的except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16#158
Gullit168 wrote:
車距跟車速有沒有關聯??
縮短車距時,車速還有辦法保持原車速嗎??
...(恕刪)

車距是前車車尾到後車車頭的距離
車速是單位時間內移動的距離
小弟愚昧, 看不出有什麼關聯

縮短車距, 是一個動態, 是負的加速度,是一個負的 g 力
縮短是動詞
車距只是長度單位, 是名詞

加速度a=速度變化(v"-v)/時間變化t
重力加速度g=9.8 m/s
換算為多少g力 =加速度a / g=9.8m/s

所以,車距space gap和速度變化(V"-V)就有關了, 和不會變化的車速是無關的
舉例:車速由100km/h降到0km/h, 是速度變化, 就是速差, 就是speed adaptation
車速100km,0km/h ,最高速限,這些都是車速
也就是上面13頁121樓已經說過的內容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現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所述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在超車,所以並沒有牴觸
哈哈,上次美國法條的except老毛病又來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因此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兩者意思一不一樣??
你的解讀比較接近"因此"還是"但"??
...(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在超車道上行駛, 就是正在超車
絕對不可能因為"但"這個字,就變成,在超車道上行駛,是"正在行車"
小弟愚昧, 找不到有其它條文說,這是正在行車

正在行車,就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因為"但"為但書, 依據法律但書原則,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不得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說的是某某狀況下,以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不是倒過來說 ,以此種"速限",就能行駛"內側車道"
因為
1.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2.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這句但書說的是"得以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此為速限之規定,只能限縮於『速限』, 不能超過"速限"之外做解釋。

Gullit168 wrote:
順便回味一下經典的except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16#158
...(恕刪)

應該說的,在後面的17頁已經回答了,數據,報告也引用了, 英文的字面,含義也解釋了,看來不論如何回答, 您還是一直繞著同一個問題打轉
看來,並未指出新的問題在那裏? 無論如何解釋都不相信,還是繞著同一個錯誤
那沒問題,小弟愚昧,答不出您的問題, 您贏了,您說的都對, 第一名
所以, 您自己慢慢回味,小弟資質魯鈍,跟不上,恕不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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