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f2008 wrote:此處應算是平行停車位吧
不好意思
個人解讀
看法不同
不知道有沒有錯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這句話的意思應該是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除了平行停車外
其他的寬度都要在3.3公尺以上
其地面應該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這句話包含所有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ttf2008 wrote:
我再說一次
我沒有迴避只拍地上不拍桿子
我只拍一張
我都時沒想那麼多
我的焦點只放在地上無身障停車標誌
我急著離開
因為我老婆抱小孩在全家商店前面階梯摔倒
雙腳膝蓋流血
請不用再攻擊我筆誤的地方(日期、跟倒車入庫)
還有一些含有情緒性的言論(恕刪)
既然是自己「沒注意到」、「沒想太多」,而且旁邊的牌子確實很清楚地寫著該車格就是殘障停車位,那樓主你發這篇文章,到底想怎樣?跟你老婆摔倒有關嗎?膝蓋流血有關嗎?
違法就是違法,警察開單根本沒有錯,你該檢討的是你的價值觀... 或者該說,這種「被抓到就是倒楣」、「違法都是警察的錯」的思維,真的很丟台灣人的臉,偏偏習慣這樣思考的台灣民眾還真不少... 唉...
Posted April 23rd, 2008 by 網友
〔記者何瑞玲/北縣報導〕胡姓司機將計程車停在殘障停車格遭海山警分局以違規停車告發1200元罰單,車主認為停車格僅有標線、沒有立牌標誌,不服取締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審理時現場卻已立起標誌牌,法官認為,事發時未立牌,與殘障專用停車位應於明顯處設置標誌規定不符,撤銷罰單。
胡姓計程車司機去年5月6日上午8時許,將計程車停在板橋市懷德街巷內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內,遭海山警分局警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處罰鍰1200元。
藍色格線 卻無標誌
胡姓車主認為,該停車格雖標有殘障停車位的藍色格線,但在路旁未設置明顯的標誌,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應於明顯處設置停車位「標誌」及「標線」,但該停車格僅有地面上有「標線」,未設「標誌」,是否可開單告發,向板橋地方法院交通庭聲明異議。
法官審理期間,警方出示現場照片舉證,堅持該殘障專用停車格不僅有標線、也有標誌,但法官查出,該殘障停車格的標線設置時間為4月25日、胡姓車主被告發時間為5月6日,而標誌設置時間為5月31日,顯見標誌是在胡姓車主提出異議後才設置。
法官認定標誌不明
法官認為,既然胡姓車主停車時,舉發地點尚未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標誌,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設置應有標線及標誌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撤銷該罰單,裁定車主不罰。
轉貼一下新聞可供參考
http://www.sunable.net/sunhome/node/8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