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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otu wrote:
變成民眾不敢積案了,不然怕第7天一次處理不完,哈
(恕刪)
只會約束縮短民眾檢舉的時程,也不會加強督導警局承辦的效率跟審閱一致性!
立法刁難檢舉端,反而針對違規者這方面也沒看有多大改善!
建議針對部分違規罰則採雙制度,以往罰金都是有上下限範圍,如新台幣3000~6000元這樣!
應該取消上限改以收入或資產比例來裁罰,如新台幣3000~月收入10%!
若比例金額低於下限則以下限為主,避免有錢人脫產或是逃避罰則!
不然只罰錢對有錢人而言不痛不癢,以比例罰金還是沒感覺的話,就再採其他作法,像是剝奪駕駛權利之類!
立法像併排停車就直接拖吊,違規確定拖吊造成的車損直接轉嫁違規者自己塗牛屎,並強制保管限制行駛當年一張罰單就一週後時間方可領車!
立委也該多想想有趣的改善方案吧!不要總是為了陳情而去做人情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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