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你或許沒詳細看判決書才會引用這個例子---(1)
主文標題:
葉冠亨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王嘉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葉少爺的案子是 酒駕+超速+無交通號誌路口未減速注意
台南的案子是 正常駕駛超速綠燈直行
看出哪裡不一樣了嗎? 葉少爺有酒駕
酒駕是天條 犯了就沒話說 只要酒測值超標坐在駕駛座裡發動汽車
不用開動 就有公共危險罪的疑慮 大家有共識酒後就不應該開車
兩個案子並不相同 所以舉這個例子並不恰當
但是這個例子很好 剛好可以當作反證 先別急後面說給你聽
接著我會用正證與反證說明我認為車輛路權 直行車>轉彎車
正證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於95年已改為「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無任何但書,且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2)。
也就是說轉彎車一定要禮讓直行車,一旦發生事故就算直行車違規,轉彎車至少也有70%肇責
-----這是法律明文規定,且鑑定實務累積的結果。
反證理由如下:
以葉少爺酒駕案為例,依照判決書內容(1),該員酒後駕車、超速至時速120公里且通過無交通號誌路口未減速注意;違反這麼多交通規則,肇責算他200%再剝奪路權好不好。
但為什麼倒楣被他撞的迴轉垃圾車駕駛還要判刑,不能以對方酒駕、超速、又未注意路口狀況來作為無法閃避的理由。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很清楚,即使葉少爺這麼多違規行為的狀況下,如果垃圾車沒有違規迴轉就不會發生車禍。
也就是說扣除直行車酒駕+超速+無交通號誌路口未減速注意的肇責後,轉彎車沒禮讓直行車造成傷亡還是要負肇責的,若可用直行車違規作為無法禮讓迴避的理由,則迴轉垃圾車應可獲無罪判決。若無法以直行車違規作為無法禮讓迴避的理由,則該車仍有肇責。
依照上述見解,回到台南案B車為直行綠燈且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條規定之減速注意必要,而只要T車未侵入直行車道則不會發生車禍。是故該路口T車不應以B車超速作為無法禮讓之理由。因此發生傷亡,T車駕駛仍應有未禮讓直行車之肇責。
另外值得大家注意的是
若為閃避轉彎車而於該車外側發生擦撞,有機會被判定成交岔路口不當超車而敗訴---(3)
也就是說閃避轉彎車至其外側,有可能會被認定轉彎動作完成後進行同向超車,若擦撞則肇責於不當超車方而非轉彎車,下次若遇類似狀況閃避前請先確認路況,不可輕忽!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87%BA%E7%81%A3%E9%AB%98%E9%9B%84%E5%9C%B0%E6%96%B9%E6%B3%95%E9%99%A2101%E5%B9%B4%E5%BA%A6%E4%BA%A4%E8%A8%B4%E5%AD%97%E7%AC%AC52%E8%99%9F%E5%88%91%E4%BA%8B%E5%88%A4%E6%B1%BA
2. 我已先轉彎,對方直行車來撞我,為何要賠對方?
http://www.dot.gov.taipei/ct.asp?xItem=19380856&ctNode=43868&mp=117003
3. 超速直行機車撞上對向左轉汽車(我是汽車,我贏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2406
另外
請不要用死者為大或是沒有銅鋰鋅這麼廉價的訴求,這裡討論的是更積極的:
1. 如何明確區分路權減少下次事故的發生
2. 若遇緊急狀況無法迴避時,如何自保與減少他人風險
最後很抱歉你寫的那些我真的看不懂邏輯性與相關性為何
只能說明我為何堅持路權 直行車>轉彎車
若你對我的論點有意見 歡迎討論
但是麻煩請引用能支持你論述的資料
不然這樣討論下去是沒有交集的
恭喜你,爭得轉彎車的路權,希望你秉此要領繼續這樣開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