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XM (林北惡霸...)
大家塊陶啊~~~

白實線裡面叫做道路
車亭這樣你跟我說沒違規?
那是道路不是臨時停車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我只想說...

樓主...

你為什麼要上來當寒單爺呢?

唉...

沒有下限~只有更下限...
.展哥. wrote:
1.銀色這台車車子依照照片來看應該是屬臨時停車且有打閃光燈
2.停放位置在混合車道上而不是快車道且沒有並排更非紅線,也沒有阻礙交通(後方車輛還是可以從左側超車),所以不算違規停車
...(恕刪)

說真的....
一個人不要臉真的要有限度,這臉皮已經厚到個噁心的地步~
先說明一下,我自己有時為了圖方便,也會像這樣小停一下
所以我不是站在聖人或正義魔人的角度看這事件
就單純用圖方便的開車族來看,你這個怎麼看也是違規阿
要是我停這樣我自己也會有點小心虛,怎麼會說自己沒有違規勒....
我想上面回應的一堆人,都不解你的心態吧.....

csshvci wrote:
我只想說...樓主...(恕刪)


我看到寒單爺三個字我笑出來了
哈哈哈哈......
被炮成這樣,真是01罕見...小弟佩服。

.展哥. wrote:
1.銀色這台車車子依照照片來看應該是屬臨時停車且有打閃光燈
2.停放位置在混合車道上而不是快車道且沒有並排更非紅線,也沒有阻礙交通(後方車輛還是可以從左側超車),所以不算違規停車

然後該文章原PO為了拍違規罵人,行車時竟然拿相機拍照,反而已經違規行為,罵人違規之前先檢討自己有無違規


太厲害了!!以後你打個閃光燈就可以去停國道了,還可以停在慢車道呦!!(連路肩都省了)

不是快車道 沒有並排更非紅線 也沒有阻礙交通(後方車輛還是可以從左側超車)所以不算違規停車

台灣最美麗的風景 真的是人啊!!

tayajason wrote:
台灣最美麗的風景 真的是人啊!!


還有

臺灣最無恥的風景 也是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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