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1389 wrote:
我違規停車有錯在先,警察在車上放置兩張告發單我也認了,但心裡不能認同的是警方便宜行事,自己沒有到場開單就將民眾連續檢舉直接告發,這樣將會衍生很多民怨,像是前述那位車主逆向停車被偷襲了11張罰單卻無法改正其行為,
不教而殺為之虐!
如果不會用,就不要用。
首先,應為『不教而殺「謂」之虐』。
而所謂的「不教而殺謂之虐」,指的是「不加以教育而加以殺害,就叫做虐」
在你的文章上,也就是上面紅字,你知道你自己違規停車。
這就是教育的成果,你知道你錯了。
而當你知道錯,而被懲罰,那就是理所當然,
所以「不教而殺謂之虐」並不成立。
stan1389 wrote:
聽里長說另一位受害者停在合法的位置,只因為逆向停車,被人連續拍照檢舉,也收到11張罰單9900元,而且當事人根本沒有在車上收到員警的違規告發單,等到罰單一來已經要罰萬元了,但受害車主向警方申訴無效,只得摸摸鼻子繳錢,這樣合理嗎?
請問哪裡不合理?
怎麼可能會合理?
本來「逆向停車」就是奇景,本來就「不應該發生」。
這是很多台灣人「貪小便宜」「短視近利」的產物,
請問是什麼時候變得可以正當化?
而被連續拍照舉發,我只想說聲「讚」。
既然敢違規,既然敢逆向停車,那很高興該位車主也有勇氣吃下罰單。
如果連「違規」都可以這樣亂搞,浪費司法與社會資源,那台灣真的就只能繼續沈淪下去了。
喔,那位民代或是議員敢嘗試平反這種案子,那建議鄉民可以提出瀆職訴訟。
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