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把報案人個資告訴肇事者,這樣對嗎?

前题是「要有訴訟案件」的可能關係人,又不是路人甲或路人乙,很難懂嗎?
今天反過來,版主没保險,車停路邊被A生生撞後逃跑了,報警後警察調監視器,查到A先生資料,通知版主己經找到撞車的人,版主修車花5萬元,急著求償對方關係人A先生,但是警察搖頭說:「對方關係人A先生不想公怖他電話資料給你,所以我不能拿給你」。

你接下來要怎麼做?

請你去了解什麽是「法律行為關係人」?
交通事故聯單本來就是一式三份 一份是你的 一份是對方的 一份警察留存
警察找到對方後 對方只是拿走他那份 何來洩漏個資?
lin-jonson wrote:
個資法問與答 【個...(恕刪)



這指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事故現場」的情形喔,有興趣可以再研究清楚些。

lin-jonson wrote:
今天反過來,版主没保險,車停路邊被A生生撞後逃跑了,報警後警察調監視器,查到A先生資料,通知版主己經找到撞車的人,版主修車花5萬元,急著求償對方關係人A先生,但是警察搖頭說:「對方關係人A先生不想公怖他電話資料給你,所以我不能拿給你」。
你接下來要怎麼做?



肇逃接到被害人電話 只因警察太懶

2016-07-29
〔記者吳昇儒、林嘉東/基隆報導〕新北市警瑞芳分局水湳洞派出所藍姓警員,2月處理肇逃事件時,將警政知識網的肇事車輛車籍資料列印給挨撞的余姓車主,肇事車主接到被害人電話,懷疑個資外洩;但藍員否認涉案,檢方認定藍員犯後態度不佳,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40歲藍員2月4日接獲余姓車主報案,指稱停放路旁的機車遭撞,但肇事者逃逸無蹤,藍員調閱監視器鎖定肇事車輛車牌後,透過警政知識網調閱肇事車輛車籍資料,便宜行事直接將資料列印後給余,請他自行聯繫肇事者。
肇事車主接到電話,認為個資外洩,打電話到派出所詢問,派出所追查發現藍員疑似洩密,遂報請分局督察組調查;藍員目前仍在水湳洞所任職,行政處分部分仍由分局調查中。
資深交通隊員指出,應是由警方聯繫車主到警局釐清案情,確認車主肇事後,被害人可提出申請,取得肇事者的姓名及聯繫方式,於調解時使用,不該蠢到將肇事者的個資交付給對方。
donotask wrote:
肇逃接到被害人電話 只因警察太懶
2016-07-29
〔記者吳昇儒、林嘉東/基隆報導〕新北市警瑞芳分局水湳洞派出所藍姓警員,2月處理肇逃事件時,將警政知識網的肇事車輛車籍資料列印給挨撞的余姓車主,肇事車主接到被害人電話,懷疑個資外洩;但藍員否認涉案,檢方認定藍員犯後態度不佳,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40歲藍員2月4日接獲余姓車主報案,指稱停放路旁的機車遭撞,但肇事者逃逸無蹤,藍員調閱監視器鎖定肇事車輛車牌後,透過警政知識網調閱肇事車輛車籍資料,便宜行事直接將資料列印後給余,請他自行聯繫肇事者。
肇事車主接到電話,認為個資外洩,打電話到派出所詢問,派出所追查發現藍員疑似洩密,遂報請分局督察組調查;藍員目前仍在水湳洞所任職,行政處分部分仍由分局調查中。
資深交通隊員指出,應是由警方聯繫車主到警局釐清案情,確認車主肇事後,被害人可提出申請,取得肇事者的姓名及聯繫方式,於調解時使用,不該蠢到將肇事者的個資交付給對方。




「應是由警方聯繫車主到警局釐清案情,確認車主肇事後」

你的案子

警察有沒有聯繫到對方? 有

跟新聞這案例根本不一樣

雙方都確認身份了,那還有什麼問題?




還有,警察無法也沒權力判斷誰對誰錯

你們兩位在他眼中都是當事人

依規定,只要是當事人就是可以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資深交通隊員指出,應是由警方聯繫車主到警局釐清案情,確認車主肇事後,被害人可提出申請,取得肇事者的姓名及聯繫方式,於調解時使用,不該蠢到將肇事者的個資交付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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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viswu wrote:
依規定,只要是當事人就是可以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
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donotask wrote: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恕刪)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
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重點在確認事故雙方人員身份,而不是事故現場不現場,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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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面案例是警方没立案而私自將資料給一方,這樣子你了解倆案的不同點嗎??

算了你還是去上一下民法課程吧!!

lin-jonson wrote: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恕刪)


法條是不是這樣解釋的,你可以好好再找人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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