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井底之蛙了,內線車道吵不休!看看時速表誤差有多大、法規有多寬鬆

po上之前問高公局的回覆
我只能說能避就避

還是建議超完就回中線吧


大私會說你趕時間就去開路肩啊
qwert0 wrote:
昨天下南部路上還是很...(恕刪)
cyfu wrote:
大家說的應該都是順..
但如何定義「順暢無塞車」?
某A駕駛認為車流擁擠
所以他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但某B駕駛確認為車流尚稱順暢
A應該走中、外側車道
爭議一樣在
.(恕刪)

那就要回到"車流理論"這堂課
回到在1996至2002年間提出的 Kerner’s three-phase traffic theory
Kerner's 的 F-S-J 三相車流學說

「順暢無塞車」就是F自由車流, 自由流(Free flow, F)
在F自由流之下,能自由選擇車速, 能自由變換車道(即, 有安全車距)

在自由流中交通流量 q (車輛數/時間單位)和車輛密度 d(vehicle density:車輛數/單位長度)存在正相關性。
"F車流"那是一條往上的直線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即,交通堵塞的轉捩點
當瓶頸處發生交通堵塞的相變後,堵塞交通的上/下游分界面固定在瓶頸處。
交通堵塞轉捩點之前為 F 車流, 有安全車距, 能自由加速到達速限! (沒有路隊長, 不必排隊)
交通堵塞轉捩之後為S「同步流」。有路隊長, 車流佇列(排隊前進),無安全車距能變換車道, 也無法自行決定車速, 前車多少公里,後車也只能是多少公里, 前車與後車完全同步!
此時後車受前車制約,根本不存在什麼法規的"最高速限"! 路隊長的車速就是最高速限!後車只能跟車!無法自行決定!

如果依據HCM2000的說明
而是否"堵塞"或"不堵塞", 由車距多少決定! 即,單位長度內擠入幾台車來決定

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關係
(不是主管機關寫函釋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就能否定物理常識)
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
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
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

再對照高管規則6,有相同的說法, 110km行駛, 必須保持55m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都不離開, 都往內側車道擠在一起? 會有車距嗎 ?????
無55m車距, 硬要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cyfu wrote:
從法規面來說
法規也並未排除塞車情況
所以
要以法規角度來看
一整個矛盾
.(恕刪)

只能說, 您被函釋的說法誤導了
法規並沒有矛盾, 是函釋的說法前後矛盾也牴觸法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速限), 不是用路人儀表上的數字 (速度)!

如何能將"速限"誤為"速度" !
速限法規只有一條嗎?
不是,還有高管規則5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因此構成"速限"區間
8-1-3但書法規授權"主管機關 ,於條件成立時(有55m車距),"變更內側車道速限"為最高速限!不是高管規則5之速限區間了!
這句話就只是這個意思!
至於,如何認定用路人車速是否符合於"速限"?
錶速/車速/GPS/雷射測速/誤差值?????? 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根本和8-1-3 完完全全無關!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說的是"什麼樣的條件下", 適用(變換為)那一種"速限"行駛
說的是, "速限"是會變化的! 不同狀況下, 所適用的速限是不同的!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高管規則6)) → 速限為何? 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55m車距 → 速限為何?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的規定!

"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法規是對主管機關說,○○狀況下, 改變"速限"為多少!)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的"速度/車速"!(法規不是對用路人說, 你可以自行認定速限為多少!)

走那一條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因為三個車道都是最高速限行駛! 都相同, 法律無法以此區分/分配/排次序!)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授予超車者, 行駛內側車道之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8-1-3本文規定的時空,允許"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跨行內/中車道線,行駛/使用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以車道為單位,法規劃出/區分出超車可行駛的範圍. 設定車道路權範圍
既然以車道為範圍, 每一個車道的車道線, 就是路權的起點和終點(路權斷點/範圍)
現行法規8-1-3本文,規定有內側車道的"車道路權", 本文解釋從寬 !
現行法規8-1-3但書, 是設有條件的但書, 但書限縮解釋! (根本不能倒推)
但書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空,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時空
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如圖紅線),並非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如圖橘線)
法規並非"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
必然是(超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出現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並不能拿這個理由來適用於,之前的時空所發生之"跨行內/中車道線","侵入內側車道"! 這違反車道路權?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那裏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無路權侵入它人車道(超車道)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高管規則6,8,11)
本文(左右←→橫向路權) , 但書(前後↑↓縱向路權) , 本來就是兩回事! 根本談不上牴觸或不牴觸 ???
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只不過但書可再多行駛 55m, 脫離被超車之路權範圍(橘線), 到被超車之車輛的最短煞停距離之外, 回到原車道


通常,但書是本文的相反或一部份相反 。但書若成立, 則推翻/排斥本文!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適用時,應以例外法(但書)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本文)的適用。
但是,8-1-3 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說的是改變內側車道速限為"最高速限"! 根本沒有半個字提及超車道!但書限縮解釋,但書並沒有改變"超車道"!
並無法排斥/推翻"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此"指定速限"行駛, 是有條件的!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這是"指定速限"行駛
(超過速限10km內依法可以寬限,低於速限則1km都無法寬限!)
說的是"什麼樣的條件下", 適用(變換為)那一種"速限"行駛
說的是, "速限"是會變化的! 不同狀況下, 所適用的速限是不同的!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的規定!

即, 法規已經將"內側車道"分配給超車者使用
主管機關本應依法行政, 卻"毫無路權觀念",違法自行將內側車道分配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卻忘了中/外車道同樣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根本無法分配車道! 而是進入那個車道之後, 必須遵守的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分配去那一個車道?? 主管機關說: 去內側車道!(內側車道變成行車道,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但法規規定: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都相同要如何分配/排次序?
主管機關有分配等於沒分配????反而造成一團亂!

高管規則8-1-3原本沒有牴觸, 是主管機關錯誤解釋, 錯誤的說法是牴觸母法
主管機關所謂" 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尚符合法令規定"
管字第0990019210號: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管字第1010017690號: 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都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

A.超車必須車速高於中線,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並不可能 "全程行駛,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前方以安全車距為限!
並不可能宣稱對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不可能基隆到高雄一路都在超車?(超出路權範圍))

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並非行車道 !
此種說法將 內側車道誤為"行車道", 牴觸上位法規"處罰條例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違反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C.原法規但書: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政機關, 必須依法行政
但書有"不得類推解釋", "必須限縮解釋"的原則, 並不能將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擴張為"全程行駛,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全程行駛,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違反但書原則的, 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
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則這個說法是錯的 ! 是違法的!
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要有路權觀念! 擁有路權可以使用!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不是專用! 不是固定為某車持續使用?



正確,實際上表顯示是故意加大5%左右
太神了,邏輯論辯真詳細,學理工的我看得都眼花了,佩服至極
herblee wrote:
(不是主管機關寫函釋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就能否定物理常識)


光就這部份
該解釋文的"不堵塞"應該指得是在執行法規認定上之"不認為"
並沒有否定物理現象其他意思
至於其他人理解錯誤擴大引用則是屬個人認知問題
這應不能歸罪於該解釋
國道公路警察局回信給我囉~~~
自已看吧XDDDDD




懶懶的小呆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回信...(恕刪)

寫的轉成白話一點
如以限速行駛內線遇到前方有低於限速行駛車輛時,右方如有安全距離可供切換車道而不切換視為違規
不可直接在內線道降速保持安全距離
但如右方車道沒有安全距離供切換則在內線道用低於限速行駛就不算違規(塞車時便是此種現象最極端狀態)
看了這麼多的討論下來,可以發現應該是有車主想要一直以高速行駛在內線,所以才會想盡各種說法讓其他的車子駛離內線道;但是殊不知以相關單位的回覆,就算一直用最高速行駛在超車道也是不妥的。

從政府的回覆內容看來,多少都語帶保留的讓人有模糊想像的空間,所以才會讓大家在網路上唇槍舌戰;政府應該要更有威權力一些、黑白分明,對就是對、不對就是不對,這樣大家在行車上才有所依據。

像有網友就舉出,既然現在使用eTag收費了,從現有資料庫的數據中,一定可以算出哪些車子有超速行駛(例如從台北開到台中只花了一個小時)而逕行開罰,這樣的措施一定會比路肩測速照相的嚇阻效果還有效。

既然大家都不會超速行駛了,那這個內線行駛的問題也就不存在了;所以要解決相關的問題在技術上並不困難,只是看當政者有沒有心要去落實相關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

最後還是祝福大家 開心上路 平安回家
天理昭彰、報應不爽、諸惡莫做、眾善奉行、定慧等持、行善布施、災劫消弭、逢凶化吉,阿彌陀佛!
qwert0 wrote:
直接挑明講,我個人也是個極討厭內線烏龜的人!
每個月都會看到好幾棟大樓建立,
都是為了「內線最高速」VS「內線超車車道」吵不休怒
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內線「最高速」究竟是多少吧!

小弟數年前買了一部爛車,究竟爛到什麼地步呢?
就是新車交車的第一天就開始修車,
為了車子的問題一直槓上原廠,
最近整理資料時,翻到一些舊紀錄,就曬出來讓大家瞧瞧.....


開車的人當然是看她自己車子的時速表

時速表誤差大,你也知道是法規寬鬆

那就該改法規


但今天如果時速表準準準,你也是不爽他定速110龜內線吧!你老實說!

你也不用浪費時間還po數據說時速表準不準


總歸一句,不管準不準,你就是美送一直開內線不駛回中線的
I trust everyone,but I don't trust the devil inside of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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