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萬丹重大車禍 一家五口三人死亡 (2017/8/04)

MARJORANA wrote:
只要用對工具瘦弱的肇...(恕刪)

所以跟本不用下車拼輸贏
A辣愛怕跑 wrote:
葉少爺害死3條人命...(恕刪)

葉少爺車禍害死3條人命是 "過失" 殺人
鄭杰是捷運上 "故意" 殺人

兩者動機不同犯意不同
所以罪行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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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屏東萬丹這次重大車禍的肇事者似乎不同於葉少爺的 "過失" 殺人
檢方已經已 "故意" 的「刑法第271條 - 殺人罪」聲押!

但最終判決結果還是得依所有證據由法官來判決。

持續關注中~

萬丹3死9傷車禍 女駕駛涉殺人罪遭羈押
2017-08-06 10:2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釀成屏東萬丹鄉3死9傷車禍悲劇的肇事女駕駛楊淑婷,昨天晚上被檢警從醫院帶回偵訊,檢方認為楊女涉嫌殺人、肇逃及過失傷害等重罪,有逃亡之虞,昨晚聲請羈押...


女護理師肇逃奪3命!先生歉「短暫昏迷」 第一台車主出面打臉了

目前檢察官已查扣楊姓肇事女子車上行車記錄器畫面,所有過程相當清楚,不排除這也是法官決定以「故意殺人罪」收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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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盲:



車禍肇事人的刑事責任依犯意可區分為二類如下:

•故意類型: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例如某人欲除去其仇敵,待其在路邊散步之際,故意駕車將其撞擊致死(傷),
則將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罪(可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罪(可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類型: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以過失犯審的。
例如某人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不慎撞擊前車,致前車駕駛人死(傷)
則將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 過失致死罪(可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千元以下罰金)
或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 過失傷害罪(可處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大哥您認真了
我只是想說鄭杰開車亂撞的話
撞死個二三十人都不會死刑
關個幾年出來再繼續撞
滿足他想刣郎的慾望

kk1973kk wrote:
很多為第三世界設計...(恕刪)


唉 其實以台灣大部分的購車者思維

安全性是排在省油和妥善率之後的

願死者安息 R.I.P
講到注意安全
鍵盤車手先把瓜皮帽換掉吧
一頂合格的全罩帽要不了幾個錢的
Fit再鋁罐也比125來的安全
日系國慘車的10字箴言破功了...
車是買來開不是買來撞
車是買來開不是買來撞
車是買來開不是買來撞
這樣多念幾次有沒有效呢????
如果換成我是受害者家屬,姓楊的你一家都準備來陪葬。
Wreak wrote:
講到注意安全
鍵盤車手先把瓜皮帽換掉吧

要安全,就不該騎機車!
加一些些錢買汽車吧,生命值那個錢的 ...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當車禍發生時,車子越小相對越不安全,似乎就是"事實"!

可以參考IIHS最新統計Driver deaths per million registered vehicle years(目前2014是最新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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