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一解繳國庫。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國道公路警察局除外)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五十三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十七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四、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案件,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罰鍰,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比例自九十二年一月
一日起施行,其九十一年度依比例分配之經費解繳國庫。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
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其優先支應項目如下:
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
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
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
四、設置或租用違規車輛保管場所或卸貨分裝場地費用。
五、交通執法與安全宣導費用。
六、交通執法教育訓練及考察費用。
第 5 條
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第 6 條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作為交通執法相關經
費使用。
第 7 條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配之罰鍰收入,應依其隸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規定運用。
感覺至少都是用於社會大眾
遠遠都比放入檢舉人的口袋,還要正義一些!
想當"抓耙子"讓人羨慕,或維生.
別人我不知道!但我是不羨慕,也不屑啦!
如果是基於"公義" 我覺得可以............
閩南語中,「抓耙子」被引申為「告密者」的代稱,即香港俗稱的篤灰、篤背脊或金手指。
やられたら やり返
01就是矯情 wrote:
如果基於公義,維護社會秩序舉發不法我是覺得還可以.
但是如果是想以做"抓耙子"的工作,一兼二顧.發人陰私賺取錢財.
不如專業一點去考警校,或者是調查局.伸張"大正義" "大公益"
不是更實至名歸受人尊敬
所以你認為警察和調查局都是抓耙子嗎? 只要是合法的工作 我想做什麼工作是我的自由。檢舉交通違規本來就是合法,除非你請立法委員刪除或修改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民眾可以檢舉告發的條款,那我就不要再檢舉,讓開單的工作交給警察沒問題啊!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檢舉工作於法有據,在沒有修改法令之前,人人可檢舉,不管你是不是良民都可以,而且只要查證屬實,警察不開單就是吃案瀆職,除非改成可予舉發或勸導之類的,不然全民都檢舉動起來,檢舉好,檢舉滿,讓違規者都在家乖乖待著,不要出來危害社會


01就是矯情 wrote:
罰款用途: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一解繳國庫。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國道公路警察局除外)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五十三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十七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四、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案件,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罰鍰,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比例自九十二年一月
一日起施行,其九十一年度依比例分配之經費解繳國庫。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
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其優先支應項目如下:
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
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
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
四、設置或租用違規車輛保管場所或卸貨分裝場地費用。
五、交通執法與安全宣導費用。
六、交通執法教育訓練及考察費用。
第 5 條
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第 6 條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作為交通執法相關經
費使用。
第 7 條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配之罰鍰收入,應依其隸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規定運用。
感覺至少都是用於社會大眾
遠遠都比放入檢舉人的口袋,還要正義一些!
想當"抓耙子"讓人羨慕,或維生.
別人我不知道!但我是不羨慕,也不屑啦!
如果是基於"公義" 我覺得可以............
你仔細看看罰款用途就知道,像台北市及新北市這種人口眾多的直轄市,罰款收入非常多吧! 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思就是直轄市政府自己拿去用,直轄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只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所以總罰款只有 75%X12%=9% 拿來做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
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
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
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
四、設置或租用違規車輛保管場所或卸貨分裝場地費用。
五、交通執法與安全宣導費用。
六、交通執法教育訓練及考察費用。
其他呢? 都被直轄市政府拿去用在其他跟交通安全改善無關的地方,如果今天發50%的獎金給檢舉人,剩下的50%都用在改善交通安全,效果比目前的9%好上5倍以上
遇到陷阱魔人怎麼辦?
我隨便舉兩個例子
案例A

速限50
汽車非右轉、停車、剛起步只能行駛內側車道
左邊是雙黃線,右邊是機慢車優先道
這時一台龜車以時速2X~3X擋在你面前
汽車由哪邊超車都是違規
怎麼辦?
別告訴我跟著龜喔
案例B

機車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這時遇到一台併排停車完全擋住慢車道
要前進只能由禁行機車道繞過
怎麼辦?
別告訴我等並排停車離開喔
這些類型的道路遍及全台灣
我舉的例子也都不是特例
以上案例A版上就有例子(台中某油電)
案例B我也遇過
也是我人生第一張罰單
遇到這種陷阱魔人
怎麼辦?
也許樓主有超有效可以解決的方法
那麼何不提出來讓大家參考?
我極度贊成開放民眾檢舉
我自己就是檢舉人之一
但在解決陷阱魔人疑慮之前
我完全不贊成檢舉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