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點減速車道虛線開始,港尾路陸橋前約10公尺路肩結束,B點樓主被拍照位置,C點外側車道最後併入減速車道位置。從A點到B點距離,在車速80情況下,只要有一輛路肩橫跨實白線的車,沒禮讓行駛主線車,馬上就會開到了。
吃不飽穿不暖 wrote:謝謝您!我會去繳罰款的 交流道前會有一段是外側車道跟路肩交會開始的路段..平常沒甚麼車不會有衝突..但車多就會有兩車道交會的重叠了..就跟上交流道要從加速車道會入主線道一樣..這時候你必須在引線之前就要找空隙匯入車道了..不然就會變成是你插隊了..再來要下交流道應該都不是臨時決定的..在之前發現車子很多的時候還是乖乖地提早移動到車流之中..不要想著再往前一點再切入..不然現在行車紀錄器那麼普遍還是不要心存僥倖跟自己荷包過不去...!我個人也非常討厭這樣的用路人..!
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若大家都以這條來檢舉那應該如何變換車道呢??塞車的時候,大家都別想 內線換外線、外線換內線這檢舉人真的算是滿惡毒的,用後記錄器檢舉如果該車為了插入車流,刻意放慢車速>>只為插入車流因而影響直行車正常速度檢舉他是必需更也是必要!!
雖然我也很討厭插隊,但有些路段的確是很容易有爭議,尤其是路肩變成合理下交流道的路段……等你發現的時候早已經沒有辦法排入隊伍了,只能找龜車或者晃神的車輛才有機會,算是學一次經驗吧,如果常開的話就會知道,台灣都會有些「在地」的特殊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