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sui wrote:
哈哈哈,下面這不是你(恕刪)
答案給你了阿,謊報當然可以解釋為濫權?怎麼了?不懂?求我就跟你說為啥!
simonni wrote:
難道你敢說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而檢舉的?
simonni wrote:
個案別拿出來講,在01我看到有人檢舉,理由都是個人恩怨 不爽 眼紅等等原因,沒法證明的事拿出來講能證明什麼,你認為440萬張檢舉罰單不一定個人恩怨檢舉,我也要你拿出證據,你拿的出來嗎
simonni wrote:
什麼叫不存在的論點,要是有呢?我的論述沒有違背常理,124樓下方留言 網友:Antoniowang 的留言:我不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我是因為對方妨礙到我,沒妨礙我,你違規是你自己的事,但因為你違規,妨礙到我,那就是我的事,Right !!
違背常理嗎?
simonni wrote:
我可沒假設你有沒有被開發單?那要是有呢?自己講的話這麼健忘嗎?我可以拿出證據喔!你酸的了我嗎?我是做了啥事讓你誤會了?你有本事就推翻我的論述呀?
simonni wrote:
我管你啥行政罰,想跟我上課喔?老子不鳥你的,法律是法官解釋的,不是由你來解釋的,我跟你講流程,你卻要跟我解釋行政罰?你誰呀,所以下面的解釋我不會看
simonni wrote:
交通法規是以維護交通秩序為基礎而制定的法規,交警執法那一個不是在維護交通秩序?法律為國家公器,能讓你拿來玩的嗎?我高興檢舉就檢舉,我想怎樣就怎樣,那一位法官 執法人員敢這樣玩的?
simonni wrote:
檢舉魔人檢舉都是出於私怨,有那一位敢這麼不要臉說我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我沒有不爽檢舉人制度,是不爽檢舉人沒有法律約束亂來
simonni wrote:
少在執法人員與個人有沒執法權力上鑽牛角尖,個人與警察都只有舉發權力,沒權力決定誰有罪
simonni wrote:
而且我早已說明一個有公權力一個沒,流程都一樣一個向法官另一個向執法人員舉報或提案,濫權=濫用權力,我講濫權比較符合實際情況,而且易懂
simonni wrote:
載行動不便的長輩違停紅線,應該被罰嗎,當然如果你不是人的話,當我沒說
simonni wrote:
先說我法律性質搞錯,你就贏了嗎?舉例而已 收集發票跟檢舉 都沒違法都是私人原因,這邏輯沒錯,你跟我講法律性質,你邏輯有問題嗎,舉例意在讓對方了解,而且我舉收集發票例子從沒有網友說這例子不恰當?到底誰有問題?檢舉人都是動機不良 上面有給你證據了 124樓下方網友的留言
私人財產算不算制度呢?制度是遊戲規則,沒有權力怎麼維護制度?誰錯呢?
simonni wrote:
交警是執法者 那然後呢?跟行政罰啥關係?我講一般警察你講交警,你理解能力很差嗎?
simonni wrote:
我指檢舉魔人是指以私人恩怨 不爽 眼紅等等舉發交通違規,不管你檢舉了幾件違規,我都定義為檢舉魔人,我這樣講夠不夠清楚呢?
simonni wrote:
你還不清楚啥關係嗎?檢舉人沒權力開罰單 警察抓到罪犯也沒權力定罪,同樣都沒權力定罪違規或犯罪嫌疑人,檢舉人與警察並提,證明你邏輯能力很差,我管你啥行政罰,我管你啥行政罰,我管你啥行政罰,我管你啥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我管你啥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我管你啥警察可以依據事證直接舉發
simonni wrote:
老公載臨盆老婆超速去醫院,交警攔下沒開超速罰單並鳴笛開道,沒考量那應該先開超速罰單,表示不是所有違規都該被罰
simonni wrote:
在辦公室的執法人員,如何知道該不該開單?警察有彈性執法的權力,只要沒阻礙交通流暢,常常不會主動執法,台北市便利店幾乎都在主要道路旁,道路都畫紅線,哪個交警不知道?站個一天保證能開幾十張罰單,那為啥都看不到交警執法呢?
simonni wrote:
按你說法侵害到其他用路人的權益阿,便利店買東西圖個方便違停一下,不代表車主不願遵守交通法規,難道你敢說便利店買東西沒有違停過?你這麼守法是不是應該先向交警自首舉報自己違停,如何?
simonni wrote:
執法人員在辦公室,沒法知道違規車主該不該被罰,你說不像我說的那樣,那你把執法人員當成先知嗎?車主行政救濟要花多少時間申訴?誰有空花那時間跑行政救濟?
simonni wrote:
然後你跟我講車主不在現場要交警等,車主不在現場那是另外一回事,你能不能別東扯西扯?我舉載長輩去醫院的例子,若車主不在現場那還舉啥例?
simonni wrote:
法律是建立在情理法基礎之上,難道台灣是共產黨執政嗎?
simonni wrote:
有1%的可被原諒當然要為那 1% 申冤,沒多少人願意跑行政救濟,被鄰居無端提告,雖然無罪你不用花時間請假去法院嗎?
simonni wrote:
99% 失去法律約束?民眾就不該有檢舉的權力,交警現場抓違規,沒有你說的 99% 失去法律約束的情況發生
simonni wrote:
交通罰則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約束民眾車輛行駛規則,就不是為了要處罰你
simonni wrote:
個案當然不能當通例,但只要有個案發生,就要想辦法避免,有啥錯?
simonni wrote:
記者發新聞為啥要管是否真實,工廠作業員為啥要管產品是否良品,肩負責任做好工作是你對自己負責,交警攔撿放過不該被罰的天經地義
simonni wrote:
然後呢?下班尖峰時段是嗎?救護車下班尖峰時段不也照樣停?你要說救護車是公務車有權力停,有權力停所以下班尖峰時段就會不塞嗎?
simonni wrote:
我還可以在舉其他例子,檢舉魔人送件,你能提出方案,讓在辦公室執法人員知道哪些違規不該被罰?我就認同你的觀點,不然你沒法讓我改變態度
simonni wrote:
我說高舉正義大旗是指檢舉魔人,是指你嗎?如果你是檢舉魔人那就能說是指你
simonni wrote:
法律當然可以為少數可被原諒而被修改,也不一定要修改法律不執行就可以了?交警談性質法就是如此,有問題嗎?
simonni wrote:
法官量刑難道不考慮犯罪嫌疑人涉案程度情節深重嗎?可被原諒的違規憑啥不能有罰與不罰的裁量?罪犯沒有涉案程度情節深重
simonni wrote:
老婆臨盆,超速闖紅燈撞死人,那又是另一回事,我沒興趣與你深度討論
simonni wrote:
老婆臨盆要是救護車遲遲沒來了,在鄉下救護車來回要2趟,開車直接去只要1趟,我為啥要選救護車?
simonni wrote:
你分不清輕重緩急嗎?產婦生產生命是很脆弱的,你愛你老婆嗎?情急之下違反交通規則就是可被原諒,這是人性,讓親人身陷危險你還是人嗎?
simonni wrote:
你家裡沒長輩嗎?長輩行動不便表示體質弱,身體容易被外面環境影響,再者運送長輩期間,不管是用輪椅或慢慢行走,這中間只要沒扶好或採空一步,長輩就在地上了,沒人願意承擔這風險,你講的到很輕鬆,難道我不知道用輪椅嗎?
simonni wrote:
你沒資格評論我的公民教育道德觀點,你有法律素養,在那呢?你的法律素養不就自己解釋法律,自己解釋法律你就是對的嗎?我也可以解釋但沒資格,你啥資格呢?
simonni wrote:
我說歡迎任何人向我挑戰,是指你嗎?誰往自己臉上貼金?
敢阿,怎麼了嗎?
已經告訴你,我這輩子只檢舉過兩次,而且是步行,違規車輛沒有干擾到我,所以不是私怨,
第一次檢舉:車輛(四輪)違停在機車停車格,其中一格還是殘障機車車位
第二次檢舉:車輛(四輪)在人行道上違停
請問我檢舉不是為了維護交通,難道是為了報私怨?
哦對,你的認知:只要是檢舉,都是報私怨
懂了懂了,你沒在討論法律,只是在充分的表達你對檢舉人制度的不滿,
法律制定的討論高度是國家的運作,沒在管你個人的感受爽或不爽這種低層次的思考,
所以檢舉制度依然存在,很遺憾,
希望這個事實沒有讓你對這個國家太失望
基於你的邏輯很差,所以我只好好心地幫你梳理邏輯
你認為:「全部」檢舉人的檢舉動機,都是不良的
我告訴你我不是,所以就跟你紅字的「全部」牴觸
很顯然,你的證據全都是基於你個人的經驗,
而全國一年有440萬成功檢舉舉發的罰單,你在01上一年也不會看到超過100個個案,
你去跟440萬件比,連0.001%都不到,
你把你自己的經驗代表全體,該拿出證據的是你不是我
如果你認為你個人的經驗可以當成證據,
那你完全應該要接受我的個人經驗也是證據,
我的個人經驗:所有我所知道的檢舉人檢舉動機,都是為了維護交通,跟私怨無關
怎麼樣,先以偏概全的是你,
拿出數據來反駁我的經驗,不是很應該嗎
當一個人的邏輯,明顯在事實世界上無法運作時,
那只能說明你的邏輯是混亂的
再次,邏輯混亂,用個案當通則
還有339萬件等你調查,加油
我沒有要推翻你,事實上我對你是全面性的知識和邏輯輾壓,
嘔嗎,嘔的話就去讀書
你當然不會看,因為你根本看不懂,
搞清楚行政法和刑法得不同,是釐清執法單位、仲裁體制、和一般民眾三方間的作用關係的重要依據
對法律沒有基本概念,有甚麼參與討論的資格?
好好笑,我沒有解釋法律,我說的事情六法全書裡都有,沒有做任何擴張解釋
所以你是打算推翻六法全書嗎?
前言不對後語,不怪你,你對法律的理解有限
「有義務才有罰則」,這是交通罰則的基本核心,不容動搖
遵守交通規則是所有人的義務,違反義務就有對應的罰則,
檢舉人制度不涉及罰則,它只是提供事證,要件是否成立那事警察的事情,
你一直認為「檢舉」就等於「舉發」,完全胡說八道
檢舉要付上事證,哪有可以讓你想怎麼玩就怎麼玩的空間,根本鬼扯!
有法律約束阿,你有問題嗎,看不懂中文?
136樓已經解釋了檢舉人制度在設計上,屬於國家和人民的作用關係,其作用和約束方式講得很清楚
看不懂是你的學識水平問題,怪不了別人
鬼扯,民眾沒有任何「舉發的權利」
交通罰則屬於行政罰,警察抓到你違規,或是檢舉人提供的事證足以證明你違規,警察就能舉發你,不需要經過法庭審判,
在交通違規上警察有權力定你罪
又錯,你所謂的說明,是建立在你根本不懂法律性質的謬論之上恕刪
行政罰:執法單位可以直接舉發,不需要經過審判
民法:需要經過法官審判
刑法:需要經過法官審判
特例當通則,這種問題我已經說過太多次,你到底甚麼心態?
我只能當你太習慣做這種「道德綁架」了
對於該不該罰,136樓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
你明明有其他不違法的方式可以讓行動不變的長輩,「安全」的到他想去的地方,你不幹!
你明明有其他不違法的方式,讓臨盆的老婆,「安全」快速地到達醫院,你不幹!
你違犯了該盡的法律義務,你說能不能罰?
我就問你,因為你老婆臨盆你最大,所以你超速,闖紅燈,害其他用路人可能被你撞死,還不能不原諒你,
請問你是不是人?
這段有誰可以解釋一下你在說甚麼嗎?
你連組織自己言論的能力都這麼糟糕,討論法律對你來說真的太勉強
先拿需要法官審判的其他性質法律,到討論交通法規的樓,指鹿為馬,大放厥詞的是你
現在又說沒任何關係,話都隨你說,你的語無倫次我看得真是辛苦
好心幫你梳理一下
一、交通警察:可以直接舉發,依據的是道交管理條例
二、警察抓犯人執法:依據的是所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
你混為一談的目的我前面說過:是因為你想要引申出錯誤結論,但沒用,法律沒有給你這種錯誤解釋的空間
而你混為一談的根本原因我也說過:是法治觀念和素養極端低弱的原因,你的水平不適合參與討論
清楚了,你直接定義只接檢舉就是私怨、就是檢舉魔人了
那你不是在討論法律,你只是在表達你的不滿,
你因為不滿,把所有人頭上扣上一頂「不道德」的帽子,
亂扣帽子,真正不道德的人是你,你竟然沒發現
對了,順便跟你說,去年台灣共有580萬件申訴案件,
而全台持有一般汽車駕照的人數共超過1400萬人,
平均算下來,全台的駕照持有人,一年檢舉0.4次違規
一年檢舉0.4次違規是不是檢舉魔人,不重要,反正你覺得是,哪就是囉,
我只能很遺憾地告訴你,法律是在檢舉魔人這一邊的,嘔死你!!
語無倫次成這樣,真是可憐
我從來沒把檢舉人跟警察並提,
法律很清楚:檢舉人沒有任何權利,執法單位才有
你的目的很簡單:你企圖把執法的警察,在權力上的位階拉到跟一般百姓一樣,認為警察抓到犯罪也是不能定罪。所以警察跟百姓一樣沒有權力,用以延伸出:因為需要審判,所以警察也需要考慮違規的原因
法律告訴你,行政罰的大方向設計不會、也不需要去考慮違規的原因,執法單位也沒有這種義務
嘔嗎,很遺憾,希望這個事實不會太困擾你
又在用自己的邏輯錯誤解讀法律了
行政罰上「不應該被罰」的違規事件,有行政申訴可以處理了
對於「事證明確」的違規,沒有該不該罰得問題
法律事實上也沒有賦予執法單位「體諒違規者」的權力,
警察不罰,那是從善如流;不代表你違規是對!
而這種從善如流的少數個案,不可能拿來衍伸成所有違規案件都用同樣的標準,
因為大部分的違規,都是出於「貪圖方便或是自私」,
你為什麼自動無視這個現實?你到底甚麼心態?
執法範圍無法覆蓋、警力不足、或是以勸導為主、或是不願意造成更多警民衝突,
諸多因素導致該罰不罰,不代表你沒被罰,錯得就變成對的,千萬不要導果為因
能勸離的,表示車主人在現場,當場讓阻礙交通的要素消失,沒甚麼問題,
那麼,請問車主沒在現場的違停,警察要等到車主出現嗎?
警察沒等到車主出現問出他是不是因為長輩行動不便,就直接開他罰單,請問是不是符合你口中的濫權?
136樓問過你,你不要無視阿,回答一下不難阿
你根本回答不出來,你只是在狡辯
恩,扣帽的大招又出現了
你主觀認為:所有檢舉人都是在報私怨,只要檢舉一次,就被你認定成檢舉魔人
現在又主觀認為:我一定有違停過,所底才有下一句我應該先向交警自首的問句
我告訴你,我這輩子還真的沒有違停過,
我一出門一向會找路邊停車位和停車場,難停車的地方我會選擇搭計程車,
要去超商買東西,我會選擇先回家停好車在步行到附近的超商買,
台灣超商密度高得要死,我很少有那種臨時需要買東西的機會,我的行程計畫一向很充分
我沒有說所有人都應該要像我這樣,
不過呢,便利店買東西圖個方便違停一下,不代表車主不願遵守交通法規
這句話顯然就是沒有邏輯
你都違規了,還說自己不是不願意遵守法規,是有人拿刀逼你違規嗎?
違規就是違規,小惡也沒這麼嚴重,你違規還不一定會被抓
但被檢舉了就不要在那邊怪阿,沒人逼你啊,是吧
你這邊已經承認:大多數日常生活中的違停都是「圖個方便」,
你前面舉的那些甚麼老婆盆臨盆、長輩行動不便的例子,在這裡已經不足以成為你的理由了,
充分顯示出,你拿這種少數孤例,只是在詭辯,在不道德的做「道德綁架」而已
又來了,同樣的錯誤,管你在同一個發言裡重複幾遍
錯的也不會變成對的
你現在開始否定行政救濟的效用了,挺無賴的,有這麼怕面對法律嗎!
哦,車主不在場的舉發就不是舉發?你要不要仔細看看這棟樓在討論啥?
你的邏輯:檢舉人因為不知道車主因為甚麼原因違規,所以不能檢舉;警察很多罰單也不會知道車主為什麼違規,所以警察到底能不能開單?
怕你不知道,全台一年的違規舉發案件(包含民眾檢舉成功,以及警察自己舉發)中,
違停舉發接近六成,違規停車就是台灣違規案件的最大宗
而警察舉發的違規停車,在機制上90%都是車主不在現場,車主在現場的,大多都是勸離,領不到罰單,
我拿出最大宗、最常見、每天都在發生的交警現場開罰單的常態事件來舉例,結果你反而說是另外一回事,
蠻厲害的,原來討論交通違規,只能拿「老婆臨盆」和「長輩行動不便」來當例子阿,
你挺霸道的欸,你要不要回答一下「老婆臨盆」和「長輩行動不便」這種孤例,到底佔幾成阿?
道德綁架的起手式又出現了,
車主在現場的違規大多都是勸離了,還不夠情理法阿,呵呵
又來一句法律謬論,你都沒去申訴了,
你怎麼知道自己無罪?你自己就是法官?
現在又拿一個完全無關的鄰居提告出來鬼扯蛋了,
本樓是討論交通法規,切題對你來講是不是很困難?
你的結論:民眾不該有檢舉的權力
你的結論和你的前言完全搭不上關係,
第一、警察多數的違規舉發不是現場抓
依你的邏輯,不是現場抓就不行,那表示大部分的違規都被放過了
那表示測速照相可廢了、科技執法設備可以廢了、路邊照相機可以廢了!
喜迎大違規時代!!
第二、不要隨便改我的文,然後用一個奇怪得理解產生奇怪的邏輯
我說的是,你舉的孤立可能只佔全體違規的1%,是不是情有可原還不一定,但100%造成其他用路人的風險,損害其他用路人的權益,法律制定不會為了你這1%可能的情有可原,就讓99%自私行為失去法律約束性,
你主張的:不在現場就不能開單;
就是讓99%的自私行為失去法律約束性!
當然啦,你明顯就是劍指「檢舉人制度」,因為檢舉人不知道違規的原因所以檢舉制度不該存在,
很遺憾,就算是警察執法,大多數的違規舉發,車主也不在現場
按你的邏輯,警察大多數的執法樣態,也不應該存在!
你的邏輯不僅不符合現實,而且也與你腦海中想要衍伸的論述出現自相矛盾,
我真的不知道該對你表示同情呢,還是該感嘆台灣的公民教育實在太糟糕
又要狡辯了,
行政罰制定的基本原則:有義務才有罰則
義務在前,罰則在後,
罰則就是為了要在你不遵守義務的時候處罰你,是為了要罰你,是為了要罰你,是為了要罰你
否則義務就沒有遵守的必要性
你要抗議就去跟憲法抗議,不要在這邊自己瞎掰
你的避免方式,是讓台灣交警有將近5成的違規無法正常執法,你說有沒有錯!
你這段描述,跟通篇論述沒有任何證據上、意義上、邏輯上的關係
再次證明你組織語言的能力很糟糕,你該去多充實自己
交警該罰不罰,有法律上的責任,你要抗議就去跟憲法抗議,這不是我說的
只是有時候法律不會去罰交警,那不代表該罰不罰就是對的,千萬不要導果為因
再次開始語無倫次,救護車因為有救人的急迫性,所以他有「部分」交通法規違規的豁免權,
你送長輩去醫院,你不是救護車,法律有賦予你跟救護車一樣豁免得權力嗎?沒有!
有救護車你不搭,你非要自己送,然後在街上橫衝直撞,你還覺得你自己應該,撞死人你賠嗎?
你明明有可以不影響其他用路人的選擇,但你不幹,這在法庭上,你100%會被判輸
我越來越覺得你不只邏輯感不好,你的道德水平只處在「因為我有自己覺得合理的理由,所以犧牲別人都是應該的」,這種自我本位階段,你這導道感實在是....
專牛角尖的是你,
法律的設計上,先天就不需要去考慮「特例」,因為99%都不是特例
該不該罰的事情,在設計上有行政救濟來解決,
你要是理由充分,你去申訴當然會獲判免罰,
你那1%的奇怪特例,法律上已經設計管道給你了,
而你要避免那1%的特例產生方式,竟然是要法律向後退,笑死人,全世界你去找一套這種為少數特例服務的行政法來看看,找的道我就認同你的觀點
你前面說了,你認為只要有檢舉,不管幾件都是你認定的正義魔人
真可憐,台灣去年有440萬個正義魔人,數量真多,希望你在街上不要遇到
當然不行,因為你拒絕去理解行政法的目的和性質,
所以你產生這種謬論也不奇怪,你得想法非常自我中心,法律應該繞著你打轉才是對的
不簡單
對阿,刑法是阿,但交通違規不是,行政罰大多時候都沒有量刑的必要,法條設計上就沒有這種量刑空間,
不爽,去怪道交法阿!
你不是沒興趣,你是沒能力,因為你只想強迫別人就你提出的例子討論,
而你沒能力去釐清例子上有甚麼邏輯上的關聯或是瑕疵,
你有理由超速,但你超速撞死人,在法律上,你本來就有可以選擇不違規的方式,例如救護車,或是直接報警,你不幹,你就是犧牲其他用路人,這是直接的因果關係鏈,在法院上你根本逃不掉!
鄉下地方車多到你必須闖紅燈、超速,才能快速到達醫院?車多的地方能算鄉下?
你老婆預產期,你不早早到醫院準備,你在家賭甚麼時候開三指?你當過爸爸嗎?如果有,那你老婆真悲哀
早算準了你會用這種破爛理由來回,邏輯不只糟糕,還直接虛構現實
在一次「道德綁架了」
我甚麼時候說這種狀況不能被原諒,
我只是告訴你一個事實:原諒你得背後,代表著有非常大一部分跟你沒關係的人,被你侵犯了用路權益,因而增加了死亡風險
你為什麼要忽視這個現實?
你如果認清這個現實,你應該做的是,深刻的為自己不得不為的違規,對別人造成的影響而道歉,
而不是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毫無錯誤,我越來越覺得你的道德觀很....
第n次道德綁架
很遺憾,法律根本不會理你這種說法,法律只在乎:在明知違規時,且其後果可被遇見時,你為什麼執意做了?主觀上,你100%有問題,客觀上,法律可能會有部分比例放過你,但你絕對不是像你自己想的:一點問題都沒有!
你當然可以被批評,而且批評的有理有據
我沒有自己解釋法律,法律原則都寫在六法全書裡,
你可以自己去翻
沒有在跟你挑戰,再強調一次
本人是從學識上、邏輯上對你全面性輾壓,而且一點都不費力,你的程度就這樣,
自己應把「輾壓」說成是「挑戰」,你真的是太抬舉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