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依最高限速行駛其實很不合理

您們繼續死守內線啊~我們超車派的要選擇的路線太多了~可以不理您們.使用中外線超車~也可以偶爾在內線用101來玩弄您們119的~我想怎麼玩就怎麼玩~而您們內霸族死腦筋的只會呆版霸佔內線~您們就請繼續啊
葉梓楓
弄到爽5
herblee wrote:
首先, 要有路權觀念, 道路為公用 , 由法律授權使用道路!法律授權之外,是別人的路權! 別人的使用範圍


抱歉,我打開01就看到這篇了,跟您約定好的事情我是一定會做到的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herblee
法規中滿滿的路權規定,您一句都不看?挪移速限當成路權?法規明文的限制硬要倒述說成是允許?只信奉開快車去搶位置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從公約及交通車流理論,已說明為何致堵塞?為何遵重路權?充耳不聞沒辦法了
. wrote:
內線依最高限速行駛其實很不合理


當然不合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法條~就是台灣國道的 亂源 與 紛爭

1.到底是 超車族 優先? 還是 超車族 與 內線霸佔族 是 平等的?
政府沒有說清楚
2. 何謂 "容許之最高速限" ?? 是一個固定值? 還是包含正負的寬限值?
政府沒有說清楚
3.不堵塞 是什麼定義? 時速多少以下 才算堵塞?
政府沒有說清楚
葉梓楓
沒說清楚就靠素質唄5
moastyle
跟牌架角度一樣不清楚
herblee wrote:
法規中滿滿的路權規定,您一句都不看?挪移速限當成路權?法規明文的限制硬要倒述說成是允許?只信奉開快車去搶位置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從公約及交通車流理論,已說明為何致堵塞?為何遵重路權?充耳不聞沒辦法了
2026-02-03 11:08


台灣法規你看得歪七扭八,你看不懂是你家的事,但請不要讓01充滿你的神奇見解。你該做的事就是去找法官或是高公局交流,而不是在網路上反駁官方、指責鄉民。


你在網路上說這些十幾年了,你到底想幹嘛?這十幾年你抽不出時間去跟法官或是高公局交流嗎?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諸葛小花
herblee 不用跳針了,你要去找法官或高公局了嗎?
bbboywind
這次我給Herblee+5,我以為H都不會耍幽默的。讚!不過電話該打還是要打喔,記得去打電話捏。
A辣愛怕跑 wrote:
當然不合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法條~就是台灣國道的 亂源 與 紛爭(恕刪)


法規本身並沒有問題, 因為在這一句的上方 8-1 已經指定 內側車道 之 路權了
錯在解讀法條 時 未依據 法律及法律原則  

對於"其車道之使用" 法規 8-1 指定其一→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沒有其二標誌指示路權了 ! 根本不必去看8-1-3但書
我國根本沒有任何標誌是8-1-3內容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白紙黑字
法諺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法律條文明確列舉某事項(標誌及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時,通常就意味了排除未列舉的(8-1-3但書)類似事項,是解釋法律用語和範圍時的常見原則 。

法諺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8-1-3但書) , 即非法律效力(車道之使用)所含括

法律條文必須以文字明確記載,不能僅憑過去的習慣說法?或法條不存在的模糊概念?僅評個人的法規見解?就能規範人民行為嗎?
法條明確性原則-明文規定
例如《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是明文規定的體現,與罪刑法定原則(含明確性原則)緊密相關。

高管規則 8-1條文明確列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而我國根本沒有 但書內容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標誌,未列舉的類似事項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意即 屬於無設置者的但書, 對於 其車道之使用, 無法律效力 ! 但書無關路權 !
即 超車取得 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
法條白紙黑字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法規一開始就被"函釋"說錯了
(0).8-1-3但書是不是屬於 無設置者" , 高速公路是不是有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內側道路權)應依標誌 ! 高速公路根本不必去看 屬於無設置(標誌)者的8-1-3但書
無關車道之使用的 8-1-3 但書 , 擴張解釋超出明文規定之外
(1).照以前修法之前的歷史函釋照抄下來 , 沒看現行法規到底寫什麼 ?
(2).沒有對照現行法規對於 超車(未依安全規則101條之規定) ? 最高速限(限5標誌)亦未依設置規則85條之規定
(a)以為車速快超越過去就是超車?不知道超車是互換位置?要回到被超那台車的前方
(b)最高速限(限5標誌)倒述?胡亂解釋成駕駛人的行駛速率 ?
(c)將交通部同內政部定之的標誌最高速限(限5標誌) 說成 可以被無條件遵守標誌的駕駛人拿來使用?完全弄錯法規授權對象
(3).將但書擴張解釋? 但書設有"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條件
堵塞 或不堵塞是看"車距"
車擠在一起的 LOS E,F 是不是堵塞 , 沒擠在一起的 LOS A B C 車距拉開不堵塞

交叉比對過 高管規則6
堵塞 的 標準就是 "車距"
法規是不是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高管規則6白紙黑字

外車道車距 30 m , 無法對應 車速 100 , 不能最高速限行駛 ,只能降回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內車道車距 50 m , 能對應 最高速限 100
驗證了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110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違反但書規則 , 倒果(法律效果)為因(條件)
居然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

A辣愛怕跑 wrote:
1.到底是 超車族 優先? 還是 超車族 與 內線霸佔族 是 平等的?
政府沒有說清楚

是的,主管機關沒說清楚

路權是平等的
法律會分配/指定/排序 那一台 去行駛那一條車道 ,使用該車道多長的距離(3D空間)和多長的使用時間(4D)
法律都會分配 !路權
『使用車道』 依據法律分配/使用/排序
那裏能解釋成"開快搶位就霸佔不離開" ?

"最高速限就霸佔不離開" 不知道是那裏來的叢林法則? 我國法規沒有 !
道路為公用 ,由法律分配使用範圍? 各自行駛在自己的被授權範圍內,才能井水不範河水,共同使用道路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依法律分配
法規 8-1明明說
"其車道之使用" 指定其一→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輪流使用 超車道 !
超車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輪到要超車就去使用該車道
超過有安全距離 ,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

8-1應依標誌的規定, 已經排除了8-1-3 但書之適用 , 那是速限 ! 是該車道的限制 , 被要求遵守, 不是相反被授權去使用車道

A辣愛怕跑 wrote:
2. 何謂 "容許之最高速限" ?? 是一個固定值? 還是包含正負的寬限值?
政府沒有說清楚

是的,沒說清楚
該法條前方還有"該路段"三個字!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表示 平原區 和丘陵地 都會區 的不同路段 , 所能 "容許之最高速限"不同
依不同路段 , 有 80 , 90, 100,110 等等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 !

依法最高速限(限5標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裁量權的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得以 定之 "最高速限" !
駕駛人沒有最高速限 或 其它速限 之裁量權!
函釋居然說 , 最高速限行駛即合乎規定 ?
將法律授予之"得以"最高速限 (限5標誌) , 不得以 最低速限(限6)- 最高速限(限5標誌) 區間速限 裁量權
說成駕駛人"得以" ? 以為 駕駛人有裁量權 ?

駕駛人被法律規定了什麼 ? 應遵守"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駕駛人能做什麼? 依限行駛 ! 除了應遵守 ! 沒有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容許的是那面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不容許的是 最低速限(限6)- 最高速限(限5標誌) 區間速限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那一種速限 ! 駕駛人應遵守

A辣愛怕跑 wrote:
政府沒有說清楚
3.不堵塞 是什麼定義? 時速多少以下 才算堵塞?
政府沒有說清楚
..(恕刪)

是的,沒說清楚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條件成立才有後面的法律效果(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倒果為因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指車距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法律效果 , 指明 車速限制(限5標誌)為何 ? ←是 車速限制   
車速變不出車距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指 F自由車流 ( LOS A , B, C)
因為
8-1-3是寫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何種車流狀況下
8-1-3 但書 是這樣寫的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何種車流狀況下(條件) →那一種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前面的(條件)成立 , 才會發生後面的(法律效果) 得以如何 ?
前面的(條件)不成立 , 就不會發生後面的(法律效果) 「得」以如何 ? 而是「得不」以另一項法律效果
高管規則5 :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 後面接的是 狀況 , 何種狀況下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小型車"寫在前方 , 而小型車為一種道路上的載具 , 於 何種狀況下 ? 當然指當下小型車所處的道路處於"何種車流狀況之下"
「小型車於某某之狀態下」「小型車」是主語,「某某之狀態」為形容狀態的語詞 ,此短詞描述主語「如何」?主語(小型車)處於什麼那一種交通狀況(F自由車流)下?,該堵塞或不堵塞是當下已經存在的狀況 !而不是 小型車去「做什麼」堵塞或不堵塞 ?
此短詞描述主語 狀況「如何」? 而不是 主語 去 「做什麼」?

主語(小型車)處於什麼那一種交通狀況(F自由車流)下 , 適用那一種速限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因此,解釋法條不應該將主語小型車偷渡?改名換姓變成「駕駛人」?
herblee
知道我國不是帝制嗎? 不是有權力的人說了算嗎?不知道『行政程序法』嗎?程序法第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二項次原則。有權力的人更須依據法律
諸葛小花
herblee 您哪時候才要去找官方?不用繼續模糊焦點
herblee wrote:
因此,解釋法條不應該將主語小型車偷渡?改名換姓變成「駕駛人」?


herblee神,你的國家載具都是自己上路的?不是駕駛人控制的?你要曲解法規我是不反對啦,但這種人車分離的概念就真的有點太前衛了。

叫你找官方你一直視而不見,不斷到處張貼錯誤訊息,到底是想幹嘛?你該做的事就是去找法官或是高公局交流,而不是在網路上反駁官方、指責鄉民,懂嗎?請不要每次都忽略這件事,過幾小時後又繼續重複張貼錯誤訊息,你的錯誤訊息都開門見山說了:「官方全都是錯的,你herblee才是對的」,真的超沒營養。


你在網路上說這些十幾年了,你到底想幹嘛?這十幾年你抽不出時間去跟法官或是高公局交流嗎?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諸葛小花
herblee 你哪時候才要去找官方?請不要繼續轉移焦點,謝謝
諸葛小花
herblee 你不用繼續撥放你自以為的法規,你已經跳針好幾個月了,我沒打算推翻你,我只會用索引文+問你哪時候找官方追隨你。
herblee wrote:
法規本身並沒有問題, 因為在這一句的上方 8-1 已經指定 內側車道 之 路權了
錯在解讀法條 時 未依據 法律及法律原則

最大的問題就是你herblee用個人見解推翻全世界,且過程中還不斷用個人見解扭曲其他法規。

我已經叫你去找法官或是高公局交流好幾次了,這幾個月來你都玩這招,只要A串文內我叫你找法官,你就跑去B串文留言,我再去B串文叫你去找法官,你就跑回A串文留言,不然就是直接消失幾小時,然後"找法官交流"這幾個字就會被你當作沒看到,繼續在網路上張貼你的個人見解,繼續指責法官有錯。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我是分隔線======

我就問你一個問題就好,你到底哪時候才要去找法官交流?

請別再跳針,就好好回答哪時候就好,請你別再繼續撥放你自以為的法規了,我已經聽了好幾個月了。
諸葛小花
herblee 你吃了誠實豆沙包?
諸葛小花
herblee 請移駕至152樓,謝謝
諸葛小花 wrote:
最大的問題就是你herblee...(恕刪)


你也別逼他了,他只是比較奇葩
herblee
上述全部都是我國的現行法律及現行法規命令的條文!您卻運用滑波誤謬轉移?企圖將法律脫鉤抹去?降級成全都是人說的?再去區分有權利的人說的是對的?您的說法與法官高公局一樣嗎?自證您完全沒看法律未依據法律原則
諸葛小花
herblee 請移駕到150樓,謝謝
那就不要站內線
herblee wrote:
看不懂?這是批評我國法律囉?除了自訂速限之外,現在又自訂法律了?以為歸範小型車那種載具的法規和駕駛人法規必須混淆綑綁在一起?不知道法律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小型車是道路上的載具,持照駕駛是人
2026-02-05 18:14

herblee
小型車這種載具,在何種道路,何種路段,何種交通車流之下,應該受到何種車速限制,考量因素是地勢,道路瓶頸,彎道,天氣視距,隧道,交通密度,車輛條件及載重,唯獨和駕駛人好不好踩油門無關,駕駛人無速限裁量權
2026-02-05 18:33

to herblee

你看不懂法規是你家的事,但請你不要一直在01論壇張貼錯誤訊息,在你herblee還沒出現之前我可不曾去查過高公局解釋函或法官判決書呢。是你herblee不斷跟我講相反的見解,且不斷持續用大量的用文字跟我說:「官方全都是錯的,你herblee才是對的」,才搞得我懷疑了自己跑去查證,後來明確發現就是你herblee在搞個人小宇宙,你要搞小宇宙就自己開樓去找同溫層,請不要亂入別人文串張貼錯誤訊息,謝謝。

另外,請herblee你找時間去找法官或是高公局交流,請不要躲在網路上不斷指責他們,你要指責就麻煩你直接去找他們,沒必要對著鄉民指責官方,沒有人有義務在這裡不斷聽你herblee說:「官方全都是錯的,你herblee才是對的」。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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