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kyline wrote:
問題有個資法阿~我不知道能不能這樣公布~...(恕刪)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關係公共利益可以公佈

女方就不行...
車又不是她開的

Ivan Hsieh wrote:
閃燈有時不一定是挑倖...提示跟示警也都是用閃燈...表達不滿也可以用閃燈阿
難不成一開始就要直接用喇叭示警搞得對方當下就不爽嗎?...(恕刪)
事發時當然可閃燈...
但是一路跟路肩又馬上閃燈...
要不是旁邊女性唸了一下...才沒繼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