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 wrote:
開車開了十年? 到...(恕刪)
請見104年度交字第280號交通裁決
系爭汽車行駛於外側車道,
在檢舉人所駕駛之車輛前方,嗣系爭汽車第1次亮啟左側方
向燈時,左側車身已靠近中線車道線,第2次亮啟左側方向
燈時,左側車輪已超越中線車道線,第3次亮啟左側方向燈
時,該車3分之2車身已超越中線車道線,第4次亮啟左側方
向燈時,該車已在中線車道,第5次亮啟左側方向燈時,左
側車身已靠近內側車道線,第6次亮啟左側方向燈時,該車
已變換至內側車道,上開等情有卷附行車紀錄器所翻拍之相
片足考(見卷第28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勘驗無訛,亦有勘
驗筆錄在卷可佐(見卷第54頁)。是系爭汽車係連續由外側
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再變換至內側車道,變換過程使用時間
約4秒,期間雖有開啟左側方向燈,惟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
側車道時,與內側車道後方來車相距約一白虛線及一間距,
約略僅10公尺(即以車道線中白色虛線之間隔為基準,白虛
線線段長4公尺加計間距6公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182條參照),明顯未達法定行車安全距離(即以系
爭汽車時速約85公里除以二,再以公尺為單位計算,測得實
際安全距離應為42.5公尺),故系爭汽車於此未達安全距離
之前提下,即任意變換車道,顯已影響後方來車安全距離,
易造成追撞事故,違規之舉甚明。
法官的判決,請看看。
實際上是在你換過去十根前後方都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這個足夠的安全距離法官是這樣認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