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頭^-^ wrote:
警察的意思是,要持有...(恕刪)
我蠻好奇的,您可以問問警察是觸犯哪一條法?
現在我查到,只有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還未廢除,但其限制只有在文字敘述的項目而已。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唯一可以用的法令就是: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但是,碰到樓主這種情況,就不算是無正當理由了,反倒是小貨車手上拿的才是無正當理由。
且配合已廢除的電擊棒警棍條例,已不算是公告查禁的器械,故警察根本沒有法條可以移送。
開車撞死人都比拿警棍電擊棒危險了,那汽車要不要查禁?
就像是莫拉克颱風時call in 去鬧的一樣.............無知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