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瘋狗 wrote:確實甩棍跟電擊棒都是...(恕刪) = ="我承認我車廂黏了一把水果刀...不過超出你說的標準2公分...這樣還合法嗎?我還找了把黑色的,想說比較不明顯,防狼噴霧劑感覺不錯但價格...只能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阿!
kt60402 wrote:既然是警棍就是警械一般人民是不能攜帶的警察使用警械須照警械使用條例規範開宗明義就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何況你不是警察最後有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一般民眾要持有要經申請審查的否則是違反社維法...(恕刪) 請問攜帶不屬於警械的棍棒(如幼兒遊戲18吋防身鋁棒...)就不違反社維法了嗎?
印象中,以前的刑法老師說過,他車上都放鋸子。因為,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中,沒有明定鋸子是違禁品,另外,每個人都以下列說辭作為合理事證",說明車上放鋸子的原因。"買鋸子回家用作Diy修復家具之用"這應該算是個好招吧!!!
想帶就帶吧沒違法軍武論壇的帶折刀甩棍的一大堆社違法是用來對付刁民的一般警察不會去為難你除非你是有前科 不良紀錄 登記流氓其實就講~我是拿來防身的警察看的人很多 是不是鬧事的 一看也知道要是被刁簡單~報上新聞 記者最喜歡了上一篇新聞講個飆車族橫行 治安敗壞下一篇接社違法禁止人民攜帶自衛防具=政府治安管不好 卻又不準人民自保 官逼民反你曉的 選舉要到了有表現機會的 大家都不會錯過台中治安爛那麼久了 最近才有大動作為什麼?選舉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