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棍.電擊棒千萬不要放車廂

豆豉英 wrote:
英叔出門都是背著桃木劍.....


小弟帶C2R2出門、保護自已!

哦、是昂起的C2R2才對。
否極泰來。。
小瘋狗 wrote:
確實甩棍跟電擊棒都是...(恕刪)


= ="我承認我車廂黏了一把水果刀...不過超出你說的標準2公分...
這樣還合法嗎?
我還找了把黑色的,想說比較不明顯,防狼噴霧劑感覺不錯
但價格...
只能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阿!
kt60402 wrote:
既然是警棍
就是警械
一般人民是不能攜帶的
警察使用警械須照警械使用條例規範
開宗明義就規定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何況你不是警察
最後有規定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
由警察機關沒入。
一般民眾要持有要經申請審查的
否則是違反社維法
...(恕刪)

請問攜帶不屬於警械的棍棒(如幼兒遊戲18吋防身鋁棒...)就不違反社維法了嗎?

本人長年居住美國, 中文略顯生疏, 請勿挑惕.
印象中,
以前的刑法老師說過,
他車上都放鋸子。
因為,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中,沒有明定鋸子是違禁品,
另外,
每個人都以下列說辭作為合理事證",說明車上放鋸子的原因。
"買鋸子回家用作Diy修復家具之用"


這應該算是個好招吧!!!
BatMob wrote:
請問攜帶不屬於警械的...(恕刪)

這個我之前有考慮過說...
但太大支了
車廂(JR)放這支下去就不用裝其他東西了
NYPD SWAT wrote:
首先,那警察不專業是...(恕刪)

可不一定,請看第一條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其實判不判全看當時法官怎麼認定..

那到底這個「正當理由」範圍有多大阿???


又是要法官自由心證嗎? 法官心理OS:「自由心證真他x的好用阿~~~」
aven1215 wrote:
那到底這個「正當理由...(恕刪)

本來就是如此
想帶就帶吧
沒違法

軍武論壇的帶折刀甩棍的一大堆

社違法是用來對付刁民的
一般警察不會去為難你
除非你是有前科 不良紀錄 登記流氓

其實就講~我是拿來防身的
警察看的人很多 是不是鬧事的 一看也知道

要是被刁
簡單~報上新聞 記者最喜歡了
上一篇新聞講個飆車族橫行 治安敗壞
下一篇接社違法禁止人民攜帶自衛防具
=政府治安管不好 卻又不準人民自保 官逼民反
你曉的 選舉要到了
有表現機會的 大家都不會錯過

台中治安爛那麼久了 最近才有大動作
為什麼?
選舉到了
titan 200711 wrote:
想帶就帶吧沒違法軍武...(恕刪)

社違法就跟集遊法一樣,充滿一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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