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戰 wrote:
不行......這個...(恕刪)
你想太多了,這類的事情不是用分貝計來判斷的。
都是上法院,走法律程序法官判的,所以不是大聲就好。
很多東西在法律上的規定就是這樣,很奇怪吧。
小弟還是主張比例原則,不可以無限上綱。
違規到什麼程度,就應該受到怎樣程度的處分。
行政處份,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通通要清清楚楚,不可以混為一談。
不相信以後你開車看到機車在快車道上,你撞到他看看。
看看你會不會被判無過失,你大可跟法官說"他違規在先,所以他活該"!
小偷偷東西,他可能只需要被關幾個月,你打死他看看。
這種例子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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