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太過寬鬆,近日來幾乎天天有,酒駕撞死人的事故.罰款是起不了作用的.
酒駕者被查獲,其名下財產一律充公沒收,沒錢者天天去路中間罰站當活體護欄或是交通錐,
被同樣酒駕撞死算剛好扯平.
檢舉酒駕者頒發獎金鼓勵.並將酒駕者的汽車沒收贈與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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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新聞 巧!男酒駕車禍 撞上10年前分手女友

林姓女子儘管因為頸部受傷提告,但她說當時警方詢問時,她以為是正常程序才說好,將會在開庭時撤銷告訴。

如果撤告...被害人跟酒駕一樣可惡!
反禁行機車●TMRA車友協會 ppt.cc/7JV3 ●TMRA社團 ppt.cc/fKP3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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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的預謀殺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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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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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
只要規定酒測超過0.25才算酒駕,超過0.55才函送,那麼酒駕永遠會發生,永遠有人要死於酒駕。
因為規定這個標準值,那麼大家就會認為只要不喝超過0.25即可。
但是,喝酒的人,如果可以知道自己喝超過標準了沒,那天都可以塌下來了。
三杯下肚,根本就醉了,還會知道自己有沒有超標?
酒駕的人難到真的以撞死人為樂趣?我相信他也不想撞死人。
但他根本已經醉了啊!管你甚麼標準值多少?
為什麼不能嚴苛的立法喝一滴酒就算酒駕?
如果偷一毛錢也是竊盜,偷一百萬元也是竊盜,
那麼0.01就算酒駕,以蓄意殺人函送法辦,有何不可?
這樣說固然嚴苛,但目的就是為了根深蒂固的讓人對於喝酒開車這件事「想都別想」,
哪還讓你想甚麼超過多少才怎樣又怎樣?

明知酒後開車會撞死人,還硬要酒後開車,這些人為甚麼不能以蓄意殺人來法辦?

我在2007年以來就不時投書報關於酒駕問題,沒人鳥我。
直到前陣子一位女消防員被撞截肢,才出現賴文莉條款,立院修法重懲酒駕。
但有個屁用?
我們的政府就是這樣,百姓不斷的怒吼呼籲都沒用,
只有死了幾個名人才有用。噁心到極點。

今天我在這邊鬼叫鬼叫也沒用。我是叫自己爽的。
我想有一天馬x九被酒駕撞死後,才真的有可能重懲酒駕。


洪大衛 wrote:
永遠學不會的"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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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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