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規定這個標準值,那麼大家就會認為只要不喝超過0.25即可。
但是,喝酒的人,如果可以知道自己喝超過標準了沒,那天都可以塌下來了。
三杯下肚,根本就醉了,還會知道自己有沒有超標?
酒駕的人難到真的以撞死人為樂趣?我相信他也不想撞死人。
但他根本已經醉了啊!管你甚麼標準值多少?
為什麼不能嚴苛的立法喝一滴酒就算酒駕?
如果偷一毛錢也是竊盜,偷一百萬元也是竊盜,
那麼0.01就算酒駕,以蓄意殺人函送法辦,有何不可?
這樣說固然嚴苛,但目的就是為了根深蒂固的讓人對於喝酒開車這件事「想都別想」,
哪還讓你想甚麼超過多少才怎樣又怎樣?
明知酒後開車會撞死人,還硬要酒後開車,這些人為甚麼不能以蓄意殺人來法辦?
我在2007年以來就不時投書報關於酒駕問題,沒人鳥我。
直到前陣子一位女消防員被撞截肢,才出現賴文莉條款,立院修法重懲酒駕。
但有個屁用?
我們的政府就是這樣,百姓不斷的怒吼呼籲都沒用,
只有死了幾個名人才有用。噁心到極點。
今天我在這邊鬼叫鬼叫也沒用。我是叫自己爽的。
我想有一天馬x九被酒駕撞死後,才真的有可能重懲酒駕。
洪大衛 wrote:
永遠學不會的"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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