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la1205 wrote:
那就是說立的標示不在規範內?
這立的標示當然在規範內
你指的行人優先標示
屬單車/行人專用道
ps理論上可騎一些規類於慢車的電動車輛
禁止行駛車輛
這是放諸全國皆通用的標示
就算是真的存在高雄市政府自己規劃的東西
基於地方自治法諸等發規
仍具強制力
除非經由大法官釋憲等程序宣布違法,違憲
接下來我就再複述一次
好讓新點進來還沒一樓樓看的網友們知道你有多冥頑不靈
設立了單車/行人優先道就只是針對標示設立的部分而已
在這路段的情形就是指那安全島外側的部分
這並不表示安全島內側禁止任何東西
安全島內側如果真的禁行單車
那會直接寫在安全島內側
就算你對
因為這不構成危急避難原則
所以你還是不能剪單車的線右轉
結果這種事你居然讓我講四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