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705782 wrote:
但檢察官也沒說我是什...(恕刪)
所以你要有肇責表
檢察官那邊應該是交通大隊的肇責表
檢察官那邊 可以請求新的肇責表 誰請求的"3千塊"就誰付
或著雙方同意共同負擔 一人1500
起訴後 10~15天內可以在訴(時間你自己看一下)
在訴的好處就是 可能換個檢察官 好好解說
如果還是被起訴
到法院前 還有個調解庭
調解庭沒談好 就直接判了
這樣說你自己也有個底
補充一下 判完想上訴(一樣有時間限制) 不可能減刑 一樣只能和解 一樣維持原判
被判刑期多少 我只能說 通常"是2個月"
你沒受傷當然輸面大
補充一下 如果是判6萬 判下去後 你想和解 也行
不過對方如果在加錢上去...
你一定也不同意 那一樣還是原判6萬 6萬是給政府不是對方口袋
刑是刑 民是民 你有第3人保險 民事就一塊不用賠(因為是保險公司去跟對方談法官談)
你賠的是刑事錢 保險公司不賠這個的
和解 折衷辦法就是 先看保險公司願意賠多少給對方 你再貼點錢出來 在跟對方談 怎麼賠你錢
這樣就換掉 刑民事了
對方8萬上限 你底線是6萬
我前年也是發生一起同向擦撞事故
我開車和一個騎機車同向擦撞
騎機車的年輕人摔車受傷了
因為我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
所已由保險公司出面和對方談後續事宜
對方一開始堅持修車+醫院回診+工作薪資損失
(我後來知道那年輕人當時根本沒工作)
要向保險公司要十幾萬
保險公司當然不肯啦
揚言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我跟保險公司談請他們好好處理
畢竟我繳了足額保費
結果在調解會調解對方最少要7萬
保險公司只願意給6萬
差1萬我就要被告
最後1萬我自掏腰包
馬上換一家保險公司
通常一場車禍意外事故
都是對受傷的一方比較有利
因為不可能你是完全無肇責
責任多少而已
除非對方是從正後方撞你
即使你只有10%的責任
對方就可以告你過失傷害
這就是以刑逼民
提告一定會成立
你不和解就是判刑
兩個月起跳
可以易科罰金
就是6萬先繳給國家
再來對方會依刑事判決請求民事賠償
這點如果你皮一點的話
對方有可能1塊錢也拿不到
網路就可以搜尋到太多例子
所以結論就是
保險真的很重要!!!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我以為會連同附在筆錄上,沒想到還要自己去申請初判(根本不知道)


























































































